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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流动作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策略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756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993-02近年来,随着职业监管的加强,我国的职业病及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职业病诊断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仍然值得探讨。其中流动作业人员由于所涉及的范围广、作业人员众多,因此其职业健康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现从以下几方面对流动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预防策略进行分析探讨。
1劳动现场环境监测
众所周知,职业病是由于在生产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相关疾病。因此要预防此病,确定和测量致病因素的致病特性和暴露量至关重要。过去若干年由于监管力度并非很大,一些企业并未进行劳动现场环境监测,或者监测数据并非可靠,在职业病溯源方面缺乏应有的依据,导致流动作业人员在这些企业罹患职业病后由于提供不出现场环境监测记录等证据,难以进行正常的诊断程序,因此无法获得相应的医疗及生活保障。
对各类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进行定期现场环境监测,并记录其历年现场监测记录,是维护流动作业人员相关权益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我们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督促企业进行定期的有毒有害因素现场监测,并使其保存历年有毒有害因素监测记录。
2健康监护
卫生执法部门监督企业对其员工进行定期健康监护,包括流动作业人员,并将健康监护记录存档。有职业医学部门对有毒有害作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职业史、个人患病史、是否有职业禁忌症及是否患职业病等相关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职业禁忌症、早期发现职业病,使其及早进行干预,避免发生职业病或早期进行职业病健康干预,避免或延缓其病情的加重,提高其生命质量。
过去若干年由于流动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因此流动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未得到有效监管。很多企业只给其正式员工进行定期健康监护,而忽略了对流动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导致流动作业人员在患了职业病后未得到及早发现,失去了及早干预治疗的时机,严重损害了其身体健康。对流动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3讨论
在我国,流动作业人员是一支庞大的劳动主体,这是与我国的经济体制分不开的。一些企业只是在某些岗位需要正式员工,而一些不固定存在的岗位则需要大量的流动作业人员来填充。这就给我们提出新的就业问题,即流动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问题。
流动人员不仅指农民工,也包括一些技术工人,如下岗再就业人员及一些长期从事不固定工作的技术工人。其共同特点是有活即干,无活即走。他们往往不与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现职业病很难确定承责主体。且多数因不签劳动合同而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一旦发生职业病无处报销。因而陷入因病致贫的境地。
流动作业人员由于普遍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且没有固定收入,因此由于生活压力在找工作时对工作条件要求较低,部分流动作业人员由于对职业危险的估计不足因此对职业危害没有足够的防护意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权利。
在我们工作中了解到,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为流动作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且告知劳动者其作业危害。然流动作业人员经济压力较大且往往对其危害认识不足,且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为追求自身经济效益及劳动舒适度而忽视劳动保护。
2002年WHO欧洲地区办事处职业卫生合作中心评估了国际劳工组织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61号)及世界卫生组织1994年“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在法国南锡提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BOHS),旨在使每个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特别强调关注弱势群体的职业卫生问题,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建筑行业的流动劳动者、农业工人、女工、未成年工和老年劳动者的特殊劳动保护[1]。
卫生宣教的重要性:经常性的对劳动者,尤其是流动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卫生常识的宣教是重要且必要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流动作业人员往往是更加忙碌且勤奋的群体,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他们通常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因此接触有害物质更多。也是获得劳动保障待遇较少群体,且更易忽視自身的健康损害。经常性的对其进行健康教育有助于提高其对健康损害的认识,使其自觉进行劳动保护。
卫生监管的重要性:对用人单位进行更合理的监管,监督其为流动作业人员支付必要的工伤医疗保险,使流动作业人员能依法获得合理的医疗保障权益,避免其陷入因病致贫的境地。
建立全社会性的权益保障体系,用于流动作业人员的用工知道,编写常见职业病预防常识的宣传手册,提高流动作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投入。
流动作业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特点是流动性强,往往以临时工的身份参与某份工作,多数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若干年内从事多种工作,一旦发病难以确定致病原因及致病地点,因此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索赔难等问题。卫生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与流动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工伤、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险等。一旦发病由工伤、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险共同承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由社保支付其生活费用。避免其陷入因工致病,因病返贫的境地。
流动作业人员是我国劳动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其生命质量的好坏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水平,是我国的和谐社会与稳定的不可忽视因素。合理保障流动作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对流动作业人员进行合理管理对我国社会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经常性的对其进行有关职业方面的健康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其健康保护意识、促使其有意识的自觉保护自身健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Compendium of actibities of the WHO collaborating centres in occupational health:network of collaborating centres work plan:2001——2005:15 task forces.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3.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756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993-02近年来,随着职业监管的加强,我国的职业病及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职业病诊断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仍然值得探讨。其中流动作业人员由于所涉及的范围广、作业人员众多,因此其职业健康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现从以下几方面对流动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预防策略进行分析探讨。
1劳动现场环境监测
众所周知,职业病是由于在生产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相关疾病。因此要预防此病,确定和测量致病因素的致病特性和暴露量至关重要。过去若干年由于监管力度并非很大,一些企业并未进行劳动现场环境监测,或者监测数据并非可靠,在职业病溯源方面缺乏应有的依据,导致流动作业人员在这些企业罹患职业病后由于提供不出现场环境监测记录等证据,难以进行正常的诊断程序,因此无法获得相应的医疗及生活保障。
对各类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进行定期现场环境监测,并记录其历年现场监测记录,是维护流动作业人员相关权益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我们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督促企业进行定期的有毒有害因素现场监测,并使其保存历年有毒有害因素监测记录。
2健康监护
卫生执法部门监督企业对其员工进行定期健康监护,包括流动作业人员,并将健康监护记录存档。有职业医学部门对有毒有害作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职业史、个人患病史、是否有职业禁忌症及是否患职业病等相关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职业禁忌症、早期发现职业病,使其及早进行干预,避免发生职业病或早期进行职业病健康干预,避免或延缓其病情的加重,提高其生命质量。
过去若干年由于流动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因此流动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未得到有效监管。很多企业只给其正式员工进行定期健康监护,而忽略了对流动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导致流动作业人员在患了职业病后未得到及早发现,失去了及早干预治疗的时机,严重损害了其身体健康。对流动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3讨论
在我国,流动作业人员是一支庞大的劳动主体,这是与我国的经济体制分不开的。一些企业只是在某些岗位需要正式员工,而一些不固定存在的岗位则需要大量的流动作业人员来填充。这就给我们提出新的就业问题,即流动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问题。
流动人员不仅指农民工,也包括一些技术工人,如下岗再就业人员及一些长期从事不固定工作的技术工人。其共同特点是有活即干,无活即走。他们往往不与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现职业病很难确定承责主体。且多数因不签劳动合同而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一旦发生职业病无处报销。因而陷入因病致贫的境地。
流动作业人员由于普遍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且没有固定收入,因此由于生活压力在找工作时对工作条件要求较低,部分流动作业人员由于对职业危险的估计不足因此对职业危害没有足够的防护意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权利。
在我们工作中了解到,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为流动作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且告知劳动者其作业危害。然流动作业人员经济压力较大且往往对其危害认识不足,且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为追求自身经济效益及劳动舒适度而忽视劳动保护。
2002年WHO欧洲地区办事处职业卫生合作中心评估了国际劳工组织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61号)及世界卫生组织1994年“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在法国南锡提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BOHS),旨在使每个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特别强调关注弱势群体的职业卫生问题,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建筑行业的流动劳动者、农业工人、女工、未成年工和老年劳动者的特殊劳动保护[1]。
卫生宣教的重要性:经常性的对劳动者,尤其是流动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卫生常识的宣教是重要且必要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流动作业人员往往是更加忙碌且勤奋的群体,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他们通常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因此接触有害物质更多。也是获得劳动保障待遇较少群体,且更易忽視自身的健康损害。经常性的对其进行健康教育有助于提高其对健康损害的认识,使其自觉进行劳动保护。
卫生监管的重要性:对用人单位进行更合理的监管,监督其为流动作业人员支付必要的工伤医疗保险,使流动作业人员能依法获得合理的医疗保障权益,避免其陷入因病致贫的境地。
建立全社会性的权益保障体系,用于流动作业人员的用工知道,编写常见职业病预防常识的宣传手册,提高流动作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投入。
流动作业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特点是流动性强,往往以临时工的身份参与某份工作,多数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若干年内从事多种工作,一旦发病难以确定致病原因及致病地点,因此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索赔难等问题。卫生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与流动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工伤、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险等。一旦发病由工伤、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险共同承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由社保支付其生活费用。避免其陷入因工致病,因病返贫的境地。
流动作业人员是我国劳动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其生命质量的好坏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水平,是我国的和谐社会与稳定的不可忽视因素。合理保障流动作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对流动作业人员进行合理管理对我国社会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经常性的对其进行有关职业方面的健康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其健康保护意识、促使其有意识的自觉保护自身健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Compendium of actibities of the WHO collaborating centres in occupational health:network of collaborating centres work plan:2001——2005:15 task forces.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