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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项规定的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换机制,其立法旨趣在于,使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尽量以督促程序解决,避免以诉讼程序处理此类案件所造成的不经济。然而,该机制在实务中极少适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立法的预设目标,其程序转换的顺序亦违背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并且因欠缺具体的制度设计而存在难以克服的运行障碍。整体而言,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换机制属于欠缺基本原理支撑的"政策性"程序改革。为促成"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之落实,可重新解读第133条第1项的规定,将"转入督促程序"的时间节点提前至立案环节;同时,可借鉴舍弃、认诺制度及简易判决制度,扩充没有实质争议案件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