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权威是植根于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景象。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权威反映了一定社会秩序的内在需求。自由的存在是以秩序为条件的,只有在秩序的基础上,自由才对人的生活有积极意义。良好的秩序有共同的权威来建构和维持,从表面上看,权威所表达的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实质上是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问题,这就是政治权威。从根本上而言,权威不是基于权力而形成的,而是基于人们的认同和信仰而形成的,也就是说,任何政治体系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性基础,才能持久生存和发展。法治与政治权威是一对互动关系,两者相互约束和促进:法治构建的基础,为政治权威提供了法律保证;政治权威也保证法治沿着预定轨道发展,传播了法治精神,推动了法治的实践。
【关键词】法治;政治权威;依法治国
一、政治权威
戴维·米勒曾这样写到:“政治权威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人们普遍承认它是权威,即拥有命令他们以特定方式行事的资格。譬如说,当人们服从法律时,常常是因为他们相信制定法律的实体有权这样做,而自己有相应的服从义务。另一方面,拒绝服从的人们会在制裁的威胁下被迫服从——破坏法律的人会被抓住并受到惩罚。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补充的。”也就是说,政治权威来自权力本身的威信和权威,表现为:依附于一定的政治组织或权力结构中的某些角色,主要是领导职位,使政治权威体现了严肃性。
然而,政治权威需要把真正的权威与被迫的服从结合起来了。它既不是纯粹的权威,人们不会不受任何强制地听从权力的指示;也不是纯粹的强制,强迫人们违背自己的意愿服从;而是二者的混合物。一方面,人们出于自身的意愿服从权利,对权力保持尊敬拥护的态度,另一方面,由于公正处罚和自身权利保障的需要,规范自身的行为。
二、法治与政治权威
(一)法治与政治存在共生性。法治意为法律的统治,核心是通过良法实现善治,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与权利的可靠保障。政治是权力主体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中,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现代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民主政治,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其主要途径就是实行法治。因此,就法治与政治的实质而言,二者存在共生性。法治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民主政治顺利运转。
(二)法治是维护政治权威的基础。各国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维护政局与社会的稳定,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历史实践证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有序最根本最靠得住的还是法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在《自由的限度》中表达了这样的思想: 我们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将政治、经济、社会等政策目标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全国人民具有重要的方向指引作用,使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权利保障等政治价值目标得以统一起来,从而推进政治的进步和发展。
(三)法治是规范政治权力的利器。政治权威的建设要求不断以理性的态度来推进政治生活,而法治能够保证国家政治生活的理性。政治文明国家的制度主要是由宪法性法律、行政法、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范建构的,文明的政治要求政治摆脱兽性,法治是保证政治摆脱兽性的一个前提。政治制度的设计者是根据一定的权力运行原理和界定原则来安排政治制度的,这些原理和原则均成为法治的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分立与制约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等均被宪法和各部门法所确认。法治国家的法典负载了该国公民关于政治的全部理想,记录了社会关于政治正当的基本标准,政治守法也即成为政治文明的核心。
三、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
(一)用法治思维预防化解矛盾,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惩治各类犯罪、维护政治安全,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社会的支持,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有序的压舱石。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同时不能一味迁就用“闹”来解决问题的做法,因为“闹”的本质是打破常规、放大诉求,是以高昂的社会代价满足眼前和个别的利益,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干扰我国现代化进程。把法律而不是个人意愿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符合人们的普遍理性。因此,矛盾的解决、诉求的张扬,都应当纳入法律轨道。不管眼前有多大困难,都应当顺应这个历史潮流,坚定地推进依法办事进程。全社会要有这个共识。
(二)用法治思维处理好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实体正义。在我国,对一些事情只走程序是不够的,还要在法律轨道上设法解决实体问题。实现实体正义,关键是依法律靠证据。要把证据作为保证案件办理质量的生命线,严格执行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供述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处理公正,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对穷尽法律手段仍不能完全实现实体正义的,要给予适当补偿或救助,尽可能促进实体正义实现。确保程序正义。程序在法治思维中之所以有特殊意义,在于其有三个重要价值:机会公平、中立公正和权利救济。正因为此,程序不仅成为保障实体正义的机制,而且成为社会成员实现普遍理性的载体。特别是实体上难以分清对错或实体正义难以保证时,按照事先设置的公平透明的程序来处理,即使最终结果不尽如人意,人们也会自我释然、坦然接受。政法机关要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责任,必须把程序正义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司法全过程,确保中立公正,严格办案期限,落实告知、回避、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制度,让社会成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三)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有时会陷入所谓“合法不合情理”“合情理不合法”的矛盾境地。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正确理解法理情的内涵,善于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
用法治思维管人管权管事,提高政法队伍建设制度化水平,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既要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改进执法作风,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从制度建构层面,对管人管权管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长远解决方案,确保权力规范、公正行使,确保队伍清廉、司法清明。制度促进执法司法权公开透明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通过健全制度,确保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及时公之于众,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保廉洁。把信息化和公开化结合起来,健全执法办案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机制,做到动态管理、刚性约束,促进执法司法公开、规范、公正、高效。坚持以权利制约权力,拓宽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刷馆,1997.
[2]程燎原,江山.法治与政治权威[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法治;政治权威;依法治国
一、政治权威
戴维·米勒曾这样写到:“政治权威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人们普遍承认它是权威,即拥有命令他们以特定方式行事的资格。譬如说,当人们服从法律时,常常是因为他们相信制定法律的实体有权这样做,而自己有相应的服从义务。另一方面,拒绝服从的人们会在制裁的威胁下被迫服从——破坏法律的人会被抓住并受到惩罚。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补充的。”也就是说,政治权威来自权力本身的威信和权威,表现为:依附于一定的政治组织或权力结构中的某些角色,主要是领导职位,使政治权威体现了严肃性。
然而,政治权威需要把真正的权威与被迫的服从结合起来了。它既不是纯粹的权威,人们不会不受任何强制地听从权力的指示;也不是纯粹的强制,强迫人们违背自己的意愿服从;而是二者的混合物。一方面,人们出于自身的意愿服从权利,对权力保持尊敬拥护的态度,另一方面,由于公正处罚和自身权利保障的需要,规范自身的行为。
二、法治与政治权威
(一)法治与政治存在共生性。法治意为法律的统治,核心是通过良法实现善治,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与权利的可靠保障。政治是权力主体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中,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现代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民主政治,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其主要途径就是实行法治。因此,就法治与政治的实质而言,二者存在共生性。法治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民主政治顺利运转。
(二)法治是维护政治权威的基础。各国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维护政局与社会的稳定,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历史实践证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有序最根本最靠得住的还是法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在《自由的限度》中表达了这样的思想: 我们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将政治、经济、社会等政策目标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全国人民具有重要的方向指引作用,使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权利保障等政治价值目标得以统一起来,从而推进政治的进步和发展。
(三)法治是规范政治权力的利器。政治权威的建设要求不断以理性的态度来推进政治生活,而法治能够保证国家政治生活的理性。政治文明国家的制度主要是由宪法性法律、行政法、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范建构的,文明的政治要求政治摆脱兽性,法治是保证政治摆脱兽性的一个前提。政治制度的设计者是根据一定的权力运行原理和界定原则来安排政治制度的,这些原理和原则均成为法治的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分立与制约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等均被宪法和各部门法所确认。法治国家的法典负载了该国公民关于政治的全部理想,记录了社会关于政治正当的基本标准,政治守法也即成为政治文明的核心。
三、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
(一)用法治思维预防化解矛盾,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惩治各类犯罪、维护政治安全,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社会的支持,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有序的压舱石。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同时不能一味迁就用“闹”来解决问题的做法,因为“闹”的本质是打破常规、放大诉求,是以高昂的社会代价满足眼前和个别的利益,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干扰我国现代化进程。把法律而不是个人意愿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符合人们的普遍理性。因此,矛盾的解决、诉求的张扬,都应当纳入法律轨道。不管眼前有多大困难,都应当顺应这个历史潮流,坚定地推进依法办事进程。全社会要有这个共识。
(二)用法治思维处理好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实体正义。在我国,对一些事情只走程序是不够的,还要在法律轨道上设法解决实体问题。实现实体正义,关键是依法律靠证据。要把证据作为保证案件办理质量的生命线,严格执行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供述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处理公正,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对穷尽法律手段仍不能完全实现实体正义的,要给予适当补偿或救助,尽可能促进实体正义实现。确保程序正义。程序在法治思维中之所以有特殊意义,在于其有三个重要价值:机会公平、中立公正和权利救济。正因为此,程序不仅成为保障实体正义的机制,而且成为社会成员实现普遍理性的载体。特别是实体上难以分清对错或实体正义难以保证时,按照事先设置的公平透明的程序来处理,即使最终结果不尽如人意,人们也会自我释然、坦然接受。政法机关要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责任,必须把程序正义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司法全过程,确保中立公正,严格办案期限,落实告知、回避、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制度,让社会成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三)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有时会陷入所谓“合法不合情理”“合情理不合法”的矛盾境地。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正确理解法理情的内涵,善于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
用法治思维管人管权管事,提高政法队伍建设制度化水平,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既要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改进执法作风,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从制度建构层面,对管人管权管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长远解决方案,确保权力规范、公正行使,确保队伍清廉、司法清明。制度促进执法司法权公开透明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通过健全制度,确保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及时公之于众,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保廉洁。把信息化和公开化结合起来,健全执法办案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机制,做到动态管理、刚性约束,促进执法司法公开、规范、公正、高效。坚持以权利制约权力,拓宽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刷馆,1997.
[2]程燎原,江山.法治与政治权威[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