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舆论 构建和谐司法

来源 :今日湖北·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engliang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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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和谐是指司法的观念、司法的过程、司法的机制、司法的方式、司法的结果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 ,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社会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 ,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司法和谐包括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效率、司法权威、舆论认同等方面的内容。
  舆论监督既是现代法治文明最典型的特点,也是实现司法和谐的重要保障。从发人深省的“孙志刚案”到扑朔迷离的“黄静案”,从备受争议的“许霆案”到耐人回味的“彭宇案”,从众人瞩目的“孙伟铭案”到轰动全国的“刘涌案”,都体现出舆论对司法各环节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舆论对司法在增强司法的透明度、监督法官、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防止司法专横和增强司法公信力方面对法院审判具有积极的监督作用。其中尤其以传媒在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律尊严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舆论对司法尤其是法院审判的干涉越来越深,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虽然在相关案件的讨论中不乏一些很有见地的观点, 也有法学人士的参与,但其背后所折射的则是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形成的巨大压力和影响。这不得不引起我们进一步理性反思舆论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
  舆论监督与司法和谐存在统一性
  ·二者的根本目的基本一致
  不管是舆论还是司法,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是二者实现这一根本目的的手段有所不同;舆论监督是通过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来实现,而司法和谐则是通过公正审判维护社会公正和谐来实现。
  ·二者发挥功能有相同之处
  二者在行使各自的职权范围时都有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
  ·二者所处的社会基础、社会环境相同
  舆论监督和司法和谐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制度 ,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二者所处的地位也有一致之处
  舆论监督和司法和谐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我们不能因为坚持舆论监督而放弃司法和谐 ,也不能为了保障司法和谐而拒绝舆论监督。
  理性的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和谐
  ·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理性公众通过舆论监督了解国家的司法权及其运作方式 ,对运作过程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即时作出反应 ,可以对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形成一种牵制 ,使其真正依照法律的公正理念来办案 ,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独立
  在现阶段 ,司法独立之所以难以实现 ,往往是由于审判活动受到行政机关或个别领导人的干涉。而通过新闻媒体对种种干涉司法审判的行为予以曝光 ,不仅可以促进个案的公正审理 ,而且可以起到“杀鸡儆猴”、“以儆效尤”的作用 ,从而推进司法独立。
  ·舆论监督有助于促使个案错误裁判的纠正
  舆论对瑕疵裁判的高度关注,对司法机关无疑是一种社会压力。有错必纠、知错速纠是修复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失常公正形象的惟一途径。倘若检察机关在舆论的催化下提起抗诉或者人大机构因赞同舆论而质询个案时 ,此时的舆论作用远不只是人们发现错案的信息来源。
  ·舆论监督有利于提高国民法律素养
  舆论机构通过公开报道和转播公开审判的情况 ,采访诉讼当事人 ,从而扩大对案件审判的影响 ,使民众对司法产生关注 ,并透过司法活动受到法治的教育,无疑对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是大有裨益的。
  舆论监督不当对司法和谐存在消极影响
  由于舆论与司法评价标准、价值取向方面存在差异,舆论是使用大众的道德标准来评价司法活动是否公正,而司法界则是使用法律规则来衡量司法活动是否公正。当今社会上出现了舆论功能过于强大,舆论代替司法,舆论异化等因素的影响,舆论作为一把“双刃剑”对司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舆论“越位”影响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和谐的内容之一,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尊崇法律和良知,独立于任何机关、传媒、舆论、团体和个人,秉承正义的价值追求,公正无私的行使审判权。而在各种刑事的社会舆论的强大作用下,舆论代替法院进行审判,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为当事人带来不良社会评价的“越位”行为,更为糟糕的是通过媒体审判形成更大的倾向性的新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施加压力,影响司法独立。这种负面效果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是舆论通过自身所体现的社会共识影响审判向舆论趋同;二是通过对法官的施压,使法官怯于社会影响力,在审理案件时曲意迎合舆论;三是通过影响能够制约该案件司法机构的其他机构,如上级法院,来实现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预。
  ·舆论监督不当妨碍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紧密相连,既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和谐的应有之义。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似乎成为司法监督的一种当然形态。但在现有立法及相关体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舆论的影响甚至超越监督的界限,走向维护司法公正的对立面。首先,司法公正不仅包括注重诉讼结果公平的实体公正,也包括注重诉讼过程公平的程序公正。舆论监督更多的是关注法院审判的结果,强调实体公正。当舆论逾越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司法产生影响时,就已妨碍了司法的程序公正。当不全面不真实的新闻信息诱导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结果产生影响时,司法的实质公正也被侵害。其次,传媒关注司法的最直接的表层原因是司法过程中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及其刺激性迎合了受众的猎奇心理,而传媒对其自身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的注重则是传媒监督司法更深层次的动因。再次,舆论虽然代表多数人的一件,但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就是民主,也未必是正义的当然化身,如“多数人暴政”的情况。更何况舆论对社会多数公众意见的广泛代表性还存在质疑。诸如“人肉搜索”等所引发的网络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甚至对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产生威胁。这样的舆论不仅难以起到监督作用,背离维护正义的初衷,甚至会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柔性监督”的形式,它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等刚性的监督形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媒介审判”违背了舆论监督本身的特有性质,让媒体充当了“法官的法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不当舆论指引动摇司法权威
  法官在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和良知引导的基础上,做出符合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判决能够为公众普遍认同和遵从,使司法活动具有公信力和威望。这种公信力和威望就是司法权威,它离不开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在舆论的形成过程中,社会公众不再是单一的信息受众,而是集信息发布者、接收者和传播者多种角色于一身。信息来源的多元化以及舆论控制的弱化使得关于法院审判的新闻信息不乏片面偏激、虚假失真的内容。舆论言论制约机制的缺乏及其个性化倾向使得个体意见中难免出现偏激言论,从而对其他个体意见产生诱导。因此,不当舆论对司法裁判的随意评判、对司法机关的过度贬损、对法官名誉的肆意攻击等现象十分严重。不负责任和情绪化的舆论指向更加剧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导致司法公信力、既判力的下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积极引导舆论监督,构建和谐司法
  如何引导舆论朝有利于和谐司法的方向开展,我们首先应当在充分认识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对症下药, 结合具体国情建构有中国特色的舆论与司法审判平衡制度。媒体舆论与司法平衡、互动的积极模式是我们所应当提倡和追求的模式。结合我国当下的国情, 对舆论的规范主要应体现在以下方面:
  ·尊重舆论的言论自由,积极引导引导舆论在对民意的表达上以公正性为前提
  对于舆论机构的关注和接近,法院应该进一步坚持司法公开, 增强司法的透明度。自觉公开相关信息,加强主流舆论的宣传等方式引导舆论的走向,改善社会控制的策略。使舆论机构不能偏听偏信,要兼听兼报, 力求做到客观真实。舆论机构的报道应该客观, 不能有明显的倾向性和诱导性, 以免误导民众。引导舆论机构在传达民意的过程中也必须尊重司法规律, 如不得违反无罪推定等原则, 不得以道德优势去责难司法机关的理性行为, 从而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现为公众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现实冲突。
  ·完善和落实审判公开制度
  人民法院为全面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必须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完善法庭规则便利舆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例如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旁听证发放制度,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参加庭审旁听。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要对新闻记者的采访做好安排,提供便利。而当媒体的报道已经形成一种不公正的舆论时, 法院可以采取易地审判或延期诉讼的方式, 以使当事人得到相对而言为公平的审判。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地方性影响较大的案件通常采用指定管辖, 这对于隔离情绪化的地方舆论, 有很好的实际效果。
  ·加强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
  在当前, 舆论对于司法的质疑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判决书的理由过于简单概括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这对于不谙法律的传媒和受众来说难以信服。因此有必要给出详细的判决理由便于公众理解, 把司法正义展现在公众和媒体面前, 并对情绪化的民意进行一种反说服, 改变民众因为情理认同而对司法产生的偏见, 同时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律信仰的培育。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普法教育等方式,培养公民的人权、民主、法治等法律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法律权威意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审判公开等形式使公众了解司法审判原则,通过主流网站上的大力宣传、开展新闻法治互动活动等,引导并培育公的法律意识,使公众更能理解司法审判的思维,避免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分歧。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媒体与司法沟通和联系。媒体对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的监督,是通过宣传报道,公开司法活动,宣传法制,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加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加强舆论与司法的沟通和联系的有效举措。
  法官的职业性质要求法官有同情心, 但是不可拿感情用事, 更非在公众道德要求的刺激下进行一种激情式的司法或司法冲动,因为法律追求的是法律条文和客观事实之间的有机结合。因此, 我们必须以法治的方式,亦即程序的方式来对待舆论,积极引导舆论,最终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平衡互动的和谐状态。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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