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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过程中,曾发生建设单位私自转让投资项目计划问题,转出单位提出项目已转出,他们就不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声称转入单位是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