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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案例中有三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是在对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与第四十条所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何区别?二是串通投标中的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认定界分及追责问题?三是本案例中,如果A或B公司中标,是否应对A公司或B公司及a、b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