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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创新,旨在发挥民事赔偿责任的惩罚、震慑和预防功能。但是该项制度在设计和法律适用上,还存在着请求权主体不明、连带责任的适用存疑、适用范围狭窄、惩罚性赔偿金规定不尽合理等诸多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并根据不同食品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构建与之配套的程序性保障机制,以切实提高该制度的实效性,妥善解决食品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