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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公司已然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撑之一,现代公司发展的好坏一方面也映射出一国当前的经济水平,同时公司的存在给予了全国人民很大的生存空间。所以在面临国际和国内的双重挑战之下,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应当与时俱进,如同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所说的,公司法面临一个宪法问题:“将某种宪法意义的形式加于公司经济之上的问题”,所以当今社会需要积极的学习人类历史上优秀的思想和制度,并在新时代中注入新活力,为我所用。 我国的《公司法》中所确立的治理机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三权分立”的精神理念,公司董监高三方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共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动力,稳定公司的内部结构。
【关键词】:公司法;治理结构;法人;发展
我们知道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并且在《论法精神》中,将国家的权力分配给了三个截然不同的机关去管辖。三权分立制度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权力分工明确,各个机关保持各自的权力;二是部门之间各自独立,保持平衡的分寸。在这种机制下,能将每一个部门的权力具体明确,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扩大每项权力行使的效果。与此同时,各个部门间又相互制约,能有效的防治过度的“中央集权”问题,保证整个结构井然有序的发展,并起到优化整体的功能。
现代公司的发展就好比是一个国家的缩影,正如三权分立学说,公司的组织结构模式也体现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思想,公司机关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关组成。其中,股东会相当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机关,它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执行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监事会是监督机关,一个“监”字体现了它的特殊职能,它不仅监督各股东和董事的业务执行情况,还对公司的各项财务支出进行监督,其同样隶属于股东会,须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一个公司的董监高三个主体联系紧密却又在某种程度上各自独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下面就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公司三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部门的分工。
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及构成
1、股东会
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这些股东们基于出资或股份的认购或受让而取得股东的资格,股东会毫无疑问是一个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是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行使其权力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职权有十一条,比如决定本公司一年的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筛选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事由等,此处不再赘述。
2、董事会
董事会的产生归因于股东会,股东会的成立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选举一个公司的执行机关,这就是董事会。此外,股东会上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了规模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需要设一位执行董事即可。
3、监事会
监事会是一个公司必须设定的监察机构,它与董事会的地位平等,在组织结构上也没有隶属关系,监事会监督的对象是该公司的董事与经理。公司法所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有:检查公司的财务;若是董事或者总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予监督;纠正高级管理人员等人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列席董事会会议等,此处不再赘述。
二、公司机关的权力边界
1、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边界
俗话说“一山不容二虎”,但在现实中看,只要明确二者的边界,一山是可以容二虎的。
从股东会的召集制度来看,一个公司的定期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来召集并由该公司董事长主持的,若一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那么由该公司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也就是说,董事会作为一个公司的常设机关,对内有着日常的组织协调的责任;对外代表公司执行股東会作出的决议。因此董事会是最清楚公司运转的人,而股东常常具有广泛性、分散性的特点,由董事会来召集股东会,也能防止股东会干涉董事会的活动。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主要任务就是作出决议,形成公司意识,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它的主要任务就是执行,他们之间不能混淆,股东会不能代替董事会执行,董事会也不能自己决定公司事务,只有明确清晰的区分他们之间的权力边界,才能减少两者间不必要的冲突及对抗。同时,由董事会来召集主持股东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股东会的权力,而股东会也可以追认董事会的决定,防止其权力滥用,维护自身作为股东的权益。 二者相互合作,也相互制约,谁也不能成为公司唯一的掌权者。
2、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边界
监事会作为隶属于股东会的法定常设机关,有权监督董事会在执行公司决策、处理公司业务,以及公司财务经营情况。而董事会作为被监督的机关,应该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在现在公司机关的权力结构中,董事会居于权力中心的地位,因此监事会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董事会于监事会的权力边界是容易划分的,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权力行使是否妥当,对它的越权行为进行约束; 董事会监督监事会的行为是否合法,二者互相监督,维护公司的运行,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三、公司机关的制衡制度
现在公司的治理模式效仿三权分立的模式,将美国那一套宪政主义的形式应用在公司体制上。
1、从制约主体上看
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制衡机制中,三个机关都是不可缺少的制约主体。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才是公司最具有内在制约动力的人,但由于股东并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只有发挥其制约的作用,才能防止董事会的越权,以及监事会的不法行为。董事会的制约应该表现在对股东会和监事会滥用制约权的反制约上,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实际执行者,他最了解公司的机制及公司的运行状况,股东还需要经过他的报告才能了解公司的运行情况,因此他是公司的权力中心,同时,董事会也相应的制约着股东会和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其监督作用的发挥是公司机关制衡机制的重要环节,他主要是为了制约董事会的业务执行,但也受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制约。
2、从性质上看
所谓分权制衡这一理念在公司三个机关的设置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比如股东不可以替代董事会和监事会去行使其职责,董事和监事也可以对股东的越权行为做出抗议,又如根据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大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董事监事,例如解聘相关人员的职务等。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确立与股东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董事会的经营和控制权不相分离,他们三者间只有保持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才可以在企业中实现其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这也是现代社会公司有效经营与管理的基础。企业中若是能很好的体现三权分立的特点,那么公司就能在公平、公正的理念下,实现股东和公共利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也能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商法基本问题研究》主编:徐卫东
[2]《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刘毅强
[3]王新、秦芳华著:《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公司法;治理结构;法人;发展
我们知道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并且在《论法精神》中,将国家的权力分配给了三个截然不同的机关去管辖。三权分立制度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权力分工明确,各个机关保持各自的权力;二是部门之间各自独立,保持平衡的分寸。在这种机制下,能将每一个部门的权力具体明确,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扩大每项权力行使的效果。与此同时,各个部门间又相互制约,能有效的防治过度的“中央集权”问题,保证整个结构井然有序的发展,并起到优化整体的功能。
现代公司的发展就好比是一个国家的缩影,正如三权分立学说,公司的组织结构模式也体现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思想,公司机关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关组成。其中,股东会相当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机关,它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执行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监事会是监督机关,一个“监”字体现了它的特殊职能,它不仅监督各股东和董事的业务执行情况,还对公司的各项财务支出进行监督,其同样隶属于股东会,须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一个公司的董监高三个主体联系紧密却又在某种程度上各自独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下面就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公司三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部门的分工。
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及构成
1、股东会
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这些股东们基于出资或股份的认购或受让而取得股东的资格,股东会毫无疑问是一个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是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行使其权力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职权有十一条,比如决定本公司一年的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筛选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事由等,此处不再赘述。
2、董事会
董事会的产生归因于股东会,股东会的成立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选举一个公司的执行机关,这就是董事会。此外,股东会上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了规模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需要设一位执行董事即可。
3、监事会
监事会是一个公司必须设定的监察机构,它与董事会的地位平等,在组织结构上也没有隶属关系,监事会监督的对象是该公司的董事与经理。公司法所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有:检查公司的财务;若是董事或者总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予监督;纠正高级管理人员等人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列席董事会会议等,此处不再赘述。
二、公司机关的权力边界
1、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边界
俗话说“一山不容二虎”,但在现实中看,只要明确二者的边界,一山是可以容二虎的。
从股东会的召集制度来看,一个公司的定期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来召集并由该公司董事长主持的,若一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那么由该公司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也就是说,董事会作为一个公司的常设机关,对内有着日常的组织协调的责任;对外代表公司执行股東会作出的决议。因此董事会是最清楚公司运转的人,而股东常常具有广泛性、分散性的特点,由董事会来召集股东会,也能防止股东会干涉董事会的活动。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主要任务就是作出决议,形成公司意识,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它的主要任务就是执行,他们之间不能混淆,股东会不能代替董事会执行,董事会也不能自己决定公司事务,只有明确清晰的区分他们之间的权力边界,才能减少两者间不必要的冲突及对抗。同时,由董事会来召集主持股东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股东会的权力,而股东会也可以追认董事会的决定,防止其权力滥用,维护自身作为股东的权益。 二者相互合作,也相互制约,谁也不能成为公司唯一的掌权者。
2、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边界
监事会作为隶属于股东会的法定常设机关,有权监督董事会在执行公司决策、处理公司业务,以及公司财务经营情况。而董事会作为被监督的机关,应该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在现在公司机关的权力结构中,董事会居于权力中心的地位,因此监事会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董事会于监事会的权力边界是容易划分的,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权力行使是否妥当,对它的越权行为进行约束; 董事会监督监事会的行为是否合法,二者互相监督,维护公司的运行,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三、公司机关的制衡制度
现在公司的治理模式效仿三权分立的模式,将美国那一套宪政主义的形式应用在公司体制上。
1、从制约主体上看
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制衡机制中,三个机关都是不可缺少的制约主体。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才是公司最具有内在制约动力的人,但由于股东并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只有发挥其制约的作用,才能防止董事会的越权,以及监事会的不法行为。董事会的制约应该表现在对股东会和监事会滥用制约权的反制约上,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实际执行者,他最了解公司的机制及公司的运行状况,股东还需要经过他的报告才能了解公司的运行情况,因此他是公司的权力中心,同时,董事会也相应的制约着股东会和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其监督作用的发挥是公司机关制衡机制的重要环节,他主要是为了制约董事会的业务执行,但也受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制约。
2、从性质上看
所谓分权制衡这一理念在公司三个机关的设置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比如股东不可以替代董事会和监事会去行使其职责,董事和监事也可以对股东的越权行为做出抗议,又如根据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大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董事监事,例如解聘相关人员的职务等。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确立与股东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董事会的经营和控制权不相分离,他们三者间只有保持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才可以在企业中实现其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这也是现代社会公司有效经营与管理的基础。企业中若是能很好的体现三权分立的特点,那么公司就能在公平、公正的理念下,实现股东和公共利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也能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商法基本问题研究》主编:徐卫东
[2]《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刘毅强
[3]王新、秦芳华著:《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