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影楼拍摄物的独创性与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研究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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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发生不少关于影楼拍摄物的著作权归属等相关方面的纠纷,由此而知,关于影楼拍摄物的独创性标准以及著作权归属等问题的研究,对我国著作权立法及司法存在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文章试从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入手,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通过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摄影作品的界定标准的研究进而引发出对影楼拍摄物的独创性标准以及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探索。
  [关键词]著作权;独创性;影樓拍摄物;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件普通的作品(以下简称“作品”)取得著作权必须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达到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世界范围内普遍承认以“独创性”作为作品是否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关于影楼拍摄物的著作权归属等相关方面的纠纷。本文试从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入手,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通过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摄影作品的界定标准的研究进而引发出对影楼拍摄物的独创性标准以及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探索。
  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界定标准
  (一)作品的类型及其特点
  作品是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品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张,笔者将从以下几点界定作品的类型。
  1.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
  原创作品是指作者基于自己的独立构思,将自己的思想内容表达于世且与已经存在的表达内容不同的作品。原创作品是全新的、与原有的表达内容无交叉的“新内容”,因此,原创作品具有始创性与独立性。
  演绎作品是指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等,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二者因其本身是依赖于原作品的创作成果而存在的,因此,独创性较低。
  2.艺术作品、事实作品、功能性作品
  艺术作品是指作者通过艺术媒介、经过艺术体验和艺术构思创造出来的产品。它是作者运用一定的物质媒介和艺术语言,将头脑中形成的主客体统一的审美意象物态化,创造出来的审美鉴赏的对象。
  事实作品是指以事实为基础创作的作品或者企图反映事实的作品。事实作品的主要内容是客观信息,不具备独创性。
  功能性作品是指作者以生活实用性和产业功能性为价值目标创作出来的作品。功能性作品是作者基于自己独立创造的表达方式产生的,可以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界定标准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须同时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如前所述,不同类型的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以及表达方式各不相同,只有界定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标准,才能对作品是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作出科学的判断。
  1.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根本条件——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品应包含作者的“独立创作”。对于这一要求,各国基本达成共识。但是,不同国家对于作品的创造性的程度要求的高低不尽相同。我国著作权法中缺乏对于独创性的进一步描述。
  作品的独创性还要求作品应当具有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作者所享有著作权的范围仅及于有创造性的一部分。对于缺乏创造性的作品,无论付出多少劳动,也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可复制性
  作品取得著作权还应当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即具有可复制性。停留在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3.作品取得的著作权是思想表达的著作权,而非思想本身
  “版权法只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对于思想,无论是否具备独创性,都不予。”[1]因此,作品取得的著作权是思想表达的著作权,而非思想本身。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界定标准有三点: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思想的表达。只有通过对这三点内容的仔细研究,才能够准确地对不同类型的作品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做出科学的判断。
  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的界定标准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摄像器材,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其直接表现形式是照片(含底片)。”[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摄影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一类。然而,立法上所使用的概念是“摄影作品”而不是照片。那么,照片究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因此,只有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的界定标准统一,才能对不同类型的照片做出合理的判断。
  “‘摄影物’仅在成为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时方能够成为‘摄影作品’”,[3]由此可以看出,独创性与艺术性是摄影作品不可或缺的两个构成要件。摄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的特殊形式,它具备自己的特点,因此,在这里与艺术性做单独介绍。
  (一)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的界定标准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大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构图”,一是“用光”,除此以外少数作品还制造出特殊效果,也能构成作品的独创性。
  所谓“纯粹复制影像”的照片并非强调摄影人的某种思想与其表达,而在于强调对原物的真实再现,这便失去其独创性。而著作权法的实质在于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是对人的思想的尊重和保护,所以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于“纯粹复制影像”的照片,一般均不认定其为摄影作品。
  至于普通的家庭照片既非完全意义上的“纯粹复制影像”,也不具有显著的艺术特征。拍摄者在拍摄照片时不是为了把自己的独特构思以摄影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普通的家庭照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
  (二)摄影作品的艺术性的界定标准
  许多国家在立法时要求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须同时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从文字上理解,“艺术性”与“独创性”之间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强调某种“高于生活的思想和技术程度”,而后者则强调某种独立创作的过程。然而针对摄影作品,笔者却认为二者大同小异。首先,就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而言,对于艺术性的要求与对独创性的要求一样,旨在将纯粹翻拍、复制性的摄影物排除于著作权法之外;其次,就实践操作来看,艺术性作为内涵极其含糊的一个概念,其实际的界定标准难以统一,这样便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所以,对于摄影作品的艺术性应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作同一理解,即二者以同样的界定标准来划分。   三、影楼拍摄物的独创性标准与著作权归属问题
  实践中,影楼拍摄物引发了不少的纠纷。那么,影楼拍摄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范畴?其界定标准如何?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笔者将从影楼拍摄物的独创性标准与著作权归属问题这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影楼拍摄物的独创性标准
  影楼对拍摄的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主要在于拍摄的照片是否具备独创性,并非影楼的所有的照片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下仅以影楼的照片类型为出发点并结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界定标准进行分析:
  1.证件照
  从表现形式上看,影楼拍摄的身份证等类型的照片,其表现形式千篇一律,都有具体的标准。这样的照片我们可以认为其表现形式上不具有差异。
  从是否具有独创性来看,影楼在拍摄证件照时,均有固定的背景、闪光灯和反光伞等。在整个过程中,摄影师所要做的事情就是按下相机的快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独立创作的行为。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证件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2.艺术照
  从表现形式上看,艺术照包括婚纱照和写真照两种类型。二者的表现形式都以顾客的思想为基础,从而使不同的照片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从是否具有独创性来看,在拍摄艺术照的过程中,摄影师会根据不同的场景、氛围以及顾客不同的造型等对拍照进行不同的设计,这种设计便是摄影师的独立创作行为。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艺术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3.瞬间抓拍的照片
  影楼摄影的关键技术在于灯光的布置和摄影师在瞬间抓拍的能力,灯光的设置作为纯技术工作,一般没有独创性,但是源于摄影师的灵感而瞬间抓拍的照片或者诱导顾客做出各种动作、表情的照片则含有一定的独创性。
  4.特色照片
  影楼在对底片冲洗的过程中,将底片进行专门的加工制作而形成的非常有特色的照片一般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二)影楼拍摄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从以上不同类型的照片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照、瞬间抓拍的照片以及特色照片才属于摄影作品。对于已经构成摄影作品的照片,顾客委托影楼为其拍摄照片,影楼为此拍摄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对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顾客可以和影楼双方协商,如果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则归属于受委托人,也就是影楼。
  通過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摄影作品的界定标准的研究进而引发出的对影楼拍摄物的独创性标准以及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探索,笔者得出结论,影楼拍摄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关键在于拍摄物是否具备独创性,这一性质是对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界定的根本标准,只有具备独创性才可能取得相应的著作权。影楼拍摄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协商,如若协商不成,根据法律的规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影楼所有。
  [参考文献]
  [1]李雨峰.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检讨[J].北大法律评论,2007(8):433-452.
  [2]王维拉.影楼摄影的版权初探[EB/OL].http://www.law-lib.com/
  lw[2011-10-20].
  [3]刘韬.“摄影作品”应如何认定——关于“独创性”与“艺术性”的探究.中国艺术报,2007,(660).
  [作者简介]李明慧(1992—),女,吉林安图人,大连民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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