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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的核算规定,笔者主要揭示了它们对存货的差异,从九个方面列出了其不同点,为会计人员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指明了方向,带来了方便。
《会计准则》是我国于1992年11月第一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它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根据当时的国情,借鉴国际惯例而出台的。它在我国会计改革中是一次重要转折,标志着我国的会计体系工作开始走向国际化,具有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和世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理论也在不断发展,日臻完善。我国加入WTO以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需要也日益迫切。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充分协调之后,于2005年11月发表了联合声明。之后王军副部长明确表示中国一贯积极支持和参与会计国际趋同,2006年我国已构建起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小企业除外)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同时作为基本准则的具体准则《存货》和《借款费用》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也同时诞生了。
修改后的《存货》和《借款费用》准则对原准则中规范的会计核算作了部分删减和修改,笔者现将它们的具体差异简述如下:
一、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旧准则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未明确规定其他成本中是否包含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规定在有限情况下,某些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等,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二、存货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不同
旧准则规定,取得存货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期间费用,一次性结转到损益类科目。
新准则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些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一)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在资本化期间按照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金额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成本。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不再与资产支出相挂钩,应当扣除有关短期投资收益或者存款利息收入。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将闲置借款金额短期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允许将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
资本化金额应当以累计存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存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三、减值方面的处理不同
旧准则规定:当存货发生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同时,对存货跌价损失,旧准则规定计入“管理费用”。
新准则规定:当存货发生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同时规定计入“存货跌价损失”账户。
四、商品流通企业采购成本的计价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不计入存货成本,而计入营业费用。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采购费用计入采购成本。
五、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了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可选用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材料耗用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品产量等。
新准则规定按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
六、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了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和实物数量法等;规定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新准则规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一种产品的加工成本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七、存货盘亏、毁损的计价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存货由于盘亏或毁损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八、存货核算所使用的账户不同
旧准则规定的会计核算制度采用“物资采购”账户,新准则改为“材料采购”账户;新准则还将旧准则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账户合并为“周转材料”账户。
九、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
旧准则规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
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一是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二是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盘盈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新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规定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从以上的差异分析可以看出,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方面都规定了不同的方法,要求我们只有认真掌握它的实质,把握它的要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会计准则》是我国于1992年11月第一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它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根据当时的国情,借鉴国际惯例而出台的。它在我国会计改革中是一次重要转折,标志着我国的会计体系工作开始走向国际化,具有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和世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理论也在不断发展,日臻完善。我国加入WTO以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需要也日益迫切。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充分协调之后,于2005年11月发表了联合声明。之后王军副部长明确表示中国一贯积极支持和参与会计国际趋同,2006年我国已构建起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小企业除外)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同时作为基本准则的具体准则《存货》和《借款费用》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也同时诞生了。
修改后的《存货》和《借款费用》准则对原准则中规范的会计核算作了部分删减和修改,笔者现将它们的具体差异简述如下:
一、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旧准则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未明确规定其他成本中是否包含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规定在有限情况下,某些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等,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二、存货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不同
旧准则规定,取得存货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期间费用,一次性结转到损益类科目。
新准则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些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一)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在资本化期间按照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金额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成本。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不再与资产支出相挂钩,应当扣除有关短期投资收益或者存款利息收入。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将闲置借款金额短期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允许将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
资本化金额应当以累计存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存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三、减值方面的处理不同
旧准则规定:当存货发生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同时,对存货跌价损失,旧准则规定计入“管理费用”。
新准则规定:当存货发生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同时规定计入“存货跌价损失”账户。
四、商品流通企业采购成本的计价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不计入存货成本,而计入营业费用。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采购费用计入采购成本。
五、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了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可选用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材料耗用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品产量等。
新准则规定按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
六、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了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和实物数量法等;规定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新准则规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一种产品的加工成本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七、存货盘亏、毁损的计价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存货由于盘亏或毁损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八、存货核算所使用的账户不同
旧准则规定的会计核算制度采用“物资采购”账户,新准则改为“材料采购”账户;新准则还将旧准则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账户合并为“周转材料”账户。
九、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
旧准则规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
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一是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二是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盘盈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新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规定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从以上的差异分析可以看出,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方面都规定了不同的方法,要求我们只有认真掌握它的实质,把握它的要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