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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公检法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一直保护不够,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一直是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一个顽疾。近年来,人权保护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的人权保护也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面对这些变化,中国的刑事诉讼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从证据入手,谈一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与改革方向。
关键词 非法证据 言词证据 程序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目标间的冲突和协调,是平衡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家机关往往是在没有其他途径查获证据的情况下才会违背法定程序、通过非法方法获取证据,因此非法证据的采用对于国家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是以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违反程序公正为代价的,有可能导致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更有甚者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首先,督促执法机关守法,遏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再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可靠,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还要求侦控机关收集证据必须采用合法手段,从而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继而保障有罪判决的准确性。
非法证据的排除通过剔除那些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在刑事诉讼的发展中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效果:第一,法庭审理程序与审前程序相对被隔离开来。正是由于非法证据的剔除,才是法庭审理程序相对的独立。第二,法庭审理活动摆脱了对审前程序的依附,审前阶段是收集证据的关键阶段。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是保护人权。因此,有关保护人权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也可以看作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一)确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3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公民的权利。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第96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97条至第100条规定了询问证人的程序;第101条到第108条规定了勘验、检查的程序;第109条至第113条规定了搜查的程序;第114条到第118条规定了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以上这些规定非常明确和细致。
(三)两高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报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表面上看中国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的规定不仅在数量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规则的内容也过于粗糙,缺少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成为一种制度,没有相应的实施程序,也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之现实状况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初步固定了物证书证应当出示原物原件和排除非法手段获得言词证据规则,刑事讼诉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继续坚持并完善了以上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中也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将派出的范围条件有条件地扩大到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可惜的是,在正式生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完全依照人民法院的规定对此进行了修订。
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限于言词证据。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要比我国宽的多,具体包括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违反正常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违反其他法律取得的非法证据和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确立已经有大约100年的时间,经历了相当长阶段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尽管非法
关键词 非法证据 言词证据 程序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目标间的冲突和协调,是平衡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家机关往往是在没有其他途径查获证据的情况下才会违背法定程序、通过非法方法获取证据,因此非法证据的采用对于国家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是以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违反程序公正为代价的,有可能导致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更有甚者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首先,督促执法机关守法,遏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再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可靠,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还要求侦控机关收集证据必须采用合法手段,从而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继而保障有罪判决的准确性。
非法证据的排除通过剔除那些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在刑事诉讼的发展中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效果:第一,法庭审理程序与审前程序相对被隔离开来。正是由于非法证据的剔除,才是法庭审理程序相对的独立。第二,法庭审理活动摆脱了对审前程序的依附,审前阶段是收集证据的关键阶段。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是保护人权。因此,有关保护人权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也可以看作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一)确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3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公民的权利。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第96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97条至第100条规定了询问证人的程序;第101条到第108条规定了勘验、检查的程序;第109条至第113条规定了搜查的程序;第114条到第118条规定了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以上这些规定非常明确和细致。
(三)两高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报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表面上看中国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的规定不仅在数量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规则的内容也过于粗糙,缺少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成为一种制度,没有相应的实施程序,也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之现实状况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初步固定了物证书证应当出示原物原件和排除非法手段获得言词证据规则,刑事讼诉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继续坚持并完善了以上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中也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将派出的范围条件有条件地扩大到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可惜的是,在正式生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完全依照人民法院的规定对此进行了修订。
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限于言词证据。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要比我国宽的多,具体包括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违反正常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违反其他法律取得的非法证据和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确立已经有大约100年的时间,经历了相当长阶段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尽管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