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物立体商标侵权的司法判定——以洋河酒厂立体商标维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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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系“海之蓝酒瓶”立体商标(商标证号13038306)、“天之蓝酒瓶”立体商标(商标证号13035197)、“微分子酒瓶”立体商标(商标证号18364003)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普通许可给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苏酒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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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女,37岁,腰痛3年,右髋疼痛3个月,双膝关节及足跟肿痛,下蹲困难、跛行,伴明显身高、体质量下降及脱发;既往无特殊病史。查体:右髋关节压痛,骶髂关节分离试验无法配合,膝关节及足跟未见明显异常。实验室检查:甲状旁腺激素(parathyroid hormone,PTH)1903.00 pg/ml,血清钙2.65 mmo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