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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维持机制在实施成本、机会成本和社会成本方面都较公司瑕疵设立否认机制有更大的优势,但后者在目前仍有其存在意义。据此,维持机制和否认机制双管齐下,维持为主、否认为辅,应当成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基本制度取向。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
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的立法选择不仅要综合考虑债权人、股东、董事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还必须在企业维持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商事效率原则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之间加以协调。事实上,这已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成为了复杂的公共政策问题。当今存在于各国的两大主流法律规制,即公司瑕疵设立维持机制和公司瑕疵设立否认机制,其任何一者都无法单独妥善解决公司瑕疵设立的弊病。因此,不同国家进行制度设计,都是基于该国国情,兼顾各种利益及各项法律原则,努力使两大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各得其所。这种法律规制的组合不可能绝对完美,但对实施国而言却是相当合理的。本文即试图立足于我国现实状况,通过预测并分析实施公司瑕疵设立维持机制与否认机制后可能产生的不同收益和成本情况,比较得出对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基本制度取向的初步看法。
一、两大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的收益分析
任何制度的创建都需要一个明确的价值目标作为前提和基础。现代社会要求的公司制度,必须维护公司的效率、保护公司有足够的自治空间,合理配置公司各项资源,使股东的投资得到尽可能大的回报,以刺激社会投资,促使社会经济保持足够活力,使社会财富得到最大化的积累,以奠定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的基础。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规制作为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所要获取的收益也必然与后者的价值目标保持一致,具体体现为:
⑴保障交易安全。维持机制侧重于"动的安全"。通过结论性证书规则 ,保证公司在一般情形下不会因设立过程中的一些非可由交易第三人所控制的因素被否认法人地位。即使面临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之诉,也可凭瑕疵补正阻却对法人格的否认。以公司法人格的稳定状态增强交易的安全性、确定性。否认机制则侧重于 "静的安全",重视法律行为目的的合法性以及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保障各方主体本来享有之利益。
⑵提高交易效率。维持机制以结论性证书规则承认瑕疵公司法人格,实质坚持了商事交易外观性原则,便于交易第三人识别选择交易对象,继而提高交易效率。否认机制则严格规定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可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努力避免利害关系人获得收益的希望落空,间接提高了交易效率 。
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很多国家结合本国国情,有所侧重地综合运用两大机制,不仅增强了各方主体行为的可预测性,且平衡了各方主体的利益,为其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有序。
⑷贯彻公平正义理念。维持机制考虑的是瑕疵设立公司在形式上已成立,且很可能展开了营业活动、很多人正期待从公司的交易活动中获得回报,以贯彻企业维持理念照顾到相对多数人的利益。否认机制则更侧重少数人的利益,坚持法律的利益保护原则,试图通过对非法设立行为的严厉惩戒,维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受损者的利益,避免法律沦为放任违法行为的工具。
二、两大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成本的比较
⑴立法成本。目前我国《公司法》对瑕疵设立的公司法人格虽暗含有限承认之义,但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引入维持机制于我国而言属于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将在法律运作的各环节产生巨大抵触,立法适应成本将较高。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现代公司法理念的影响日益扩大,企业维持、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再在我国实行否认机制,显然违背社会需求,立法成本也较高。
⑵实施成本。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应与现有的体制、经济环境协调一致,超前或落后都将导致较大的实施成本。从资本制度的角度看,维持机制主要是与较宽松的授权资本制度相配合,否认机制多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相配合。而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折衷资本制,较旧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资本制度正朝宽松的方向发展,对此维持机制显然是更好的选择。
⑶机会成本。法律的机会成本是守法的成本与收益和违法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一项合理的法律制度应使守法成本小于守法收益、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达到较低的机会成本。在否认机制中,很可能会出现瑕疵责任人为推卸责任而主动要求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此时的违法成本无疑小于违法收益,不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而实施维持机制,一方面保障交易持续、维护利害关系人期许的利益,另一方面追究瑕疵责任人的个人责任,机会成本显然比前者低。
⑷社会成本。维持机制的社会成本主要存在于瑕疵责任人所承担的个人损失。而由于"当某一个公司尤其是公共持股公司经过一系列的复杂程序和过程而最终成立时,该种公司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上的实体,它实际上已经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很大的关系 ",所以一旦实施否认机制,将损害很多利害关系人期许的利益,这些损失将远高于瑕疵责任人的个人损失,社会成本高昂。
综上所述,我国无论实行哪种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都将付出相当的成本。然而,维持机制在实施成本、机会成本和社会成本方面都较否认机制更具优势。在法律收益目标较为统一的前提下,引入维持机制是我国比较合理的选择。同时出于对国情的考虑,否认机制仍有其"用武之地"。因此,瑕疵设立公司法人格维持机制和否认机制双管齐下,维持为主、否认为辅,应成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基本制度取向。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国际视野下公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61.
[2]结论性证书规则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结论性证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
[3]张民安.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4:66.
责任编辑:张子佳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
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的立法选择不仅要综合考虑债权人、股东、董事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还必须在企业维持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商事效率原则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之间加以协调。事实上,这已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成为了复杂的公共政策问题。当今存在于各国的两大主流法律规制,即公司瑕疵设立维持机制和公司瑕疵设立否认机制,其任何一者都无法单独妥善解决公司瑕疵设立的弊病。因此,不同国家进行制度设计,都是基于该国国情,兼顾各种利益及各项法律原则,努力使两大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各得其所。这种法律规制的组合不可能绝对完美,但对实施国而言却是相当合理的。本文即试图立足于我国现实状况,通过预测并分析实施公司瑕疵设立维持机制与否认机制后可能产生的不同收益和成本情况,比较得出对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基本制度取向的初步看法。
一、两大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的收益分析
任何制度的创建都需要一个明确的价值目标作为前提和基础。现代社会要求的公司制度,必须维护公司的效率、保护公司有足够的自治空间,合理配置公司各项资源,使股东的投资得到尽可能大的回报,以刺激社会投资,促使社会经济保持足够活力,使社会财富得到最大化的积累,以奠定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的基础。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规制作为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所要获取的收益也必然与后者的价值目标保持一致,具体体现为:
⑴保障交易安全。维持机制侧重于"动的安全"。通过结论性证书规则 ,保证公司在一般情形下不会因设立过程中的一些非可由交易第三人所控制的因素被否认法人地位。即使面临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之诉,也可凭瑕疵补正阻却对法人格的否认。以公司法人格的稳定状态增强交易的安全性、确定性。否认机制则侧重于 "静的安全",重视法律行为目的的合法性以及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保障各方主体本来享有之利益。
⑵提高交易效率。维持机制以结论性证书规则承认瑕疵公司法人格,实质坚持了商事交易外观性原则,便于交易第三人识别选择交易对象,继而提高交易效率。否认机制则严格规定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可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努力避免利害关系人获得收益的希望落空,间接提高了交易效率 。
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很多国家结合本国国情,有所侧重地综合运用两大机制,不仅增强了各方主体行为的可预测性,且平衡了各方主体的利益,为其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有序。
⑷贯彻公平正义理念。维持机制考虑的是瑕疵设立公司在形式上已成立,且很可能展开了营业活动、很多人正期待从公司的交易活动中获得回报,以贯彻企业维持理念照顾到相对多数人的利益。否认机制则更侧重少数人的利益,坚持法律的利益保护原则,试图通过对非法设立行为的严厉惩戒,维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受损者的利益,避免法律沦为放任违法行为的工具。
二、两大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成本的比较
⑴立法成本。目前我国《公司法》对瑕疵设立的公司法人格虽暗含有限承认之义,但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引入维持机制于我国而言属于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将在法律运作的各环节产生巨大抵触,立法适应成本将较高。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现代公司法理念的影响日益扩大,企业维持、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再在我国实行否认机制,显然违背社会需求,立法成本也较高。
⑵实施成本。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应与现有的体制、经济环境协调一致,超前或落后都将导致较大的实施成本。从资本制度的角度看,维持机制主要是与较宽松的授权资本制度相配合,否认机制多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相配合。而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折衷资本制,较旧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资本制度正朝宽松的方向发展,对此维持机制显然是更好的选择。
⑶机会成本。法律的机会成本是守法的成本与收益和违法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一项合理的法律制度应使守法成本小于守法收益、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达到较低的机会成本。在否认机制中,很可能会出现瑕疵责任人为推卸责任而主动要求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此时的违法成本无疑小于违法收益,不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而实施维持机制,一方面保障交易持续、维护利害关系人期许的利益,另一方面追究瑕疵责任人的个人责任,机会成本显然比前者低。
⑷社会成本。维持机制的社会成本主要存在于瑕疵责任人所承担的个人损失。而由于"当某一个公司尤其是公共持股公司经过一系列的复杂程序和过程而最终成立时,该种公司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上的实体,它实际上已经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很大的关系 ",所以一旦实施否认机制,将损害很多利害关系人期许的利益,这些损失将远高于瑕疵责任人的个人损失,社会成本高昂。
综上所述,我国无论实行哪种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都将付出相当的成本。然而,维持机制在实施成本、机会成本和社会成本方面都较否认机制更具优势。在法律收益目标较为统一的前提下,引入维持机制是我国比较合理的选择。同时出于对国情的考虑,否认机制仍有其"用武之地"。因此,瑕疵设立公司法人格维持机制和否认机制双管齐下,维持为主、否认为辅,应成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基本制度取向。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国际视野下公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61.
[2]结论性证书规则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结论性证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
[3]张民安.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4:66.
责任编辑:张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