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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媒体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站逐渐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如果没有实实在在的证据,再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诉诸法律。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是对网站进行维权的关键环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请公证机构对侵权网页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及时收集侵权网页截图。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证据收集的意识,尽可能多地收集有利于自身的证据,真正形成证据链,使维权诉求有法可依,有据可依。
关键词:网站;媒体;维权;证据保全
中图分类号: 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14-01
過去,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发生在书籍以及报纸、期刊等平面媒体。而书籍的出版及再版周期较长,平面媒体的出版发行具有规律性,因此监控难度不大,且纸质载体容易收集,取证障碍相对较小。目前,有关书籍及平面媒体的政策法规比价健全,侵权的法律及道德成本较高,加之书籍及报纸、期刊等平面媒体都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沟通渠道较顺畅,便于维权工作的开展。在收集到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往往通过口头交涉,即可主张权利,达到满意的维权效果。
而今,随着网络媒体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站逐渐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为了丰富本网站的内容,大量从其他网站、期刊、杂志等媒体上违规转载文字及图片,有些甚至是长期或批量违规使用。究其原因,无外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违法成本过低。有些侵权赔偿不过是合法购买该信息的费用。即便是两三倍的赔偿,也不过几十、几百块人民币,对一个商业实体来说,九牛一毛。如对侵权违法者的处罚达到天价,就不会有人轻易铤而走险了。二是网络准入门槛较低,一些网站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著作权保护的概念;三是相关法律还不健全;四是监控困难。如个人著作被某网站违规使用,本人是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并主张权利的。即便是媒体本身,除非有专门的监控方式,否则也很难及时发现被侵权,依然难以摆脱后知后觉的被动局面。
目前,通过正式与信息源签约,合法使用信息的网站并不多,有大量网站都是通过非法转载享受着“免费午餐”。网络侵犯著作权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网站不修改作者的原文或仅做很小的修改,即以自己的名义登载到网站上;二是不注明来源,也不注明作者,直接发表到自己网站上,或胡乱标注信息来源。三是用他人的作品盈利,通过网络向外界提供有偿服务。但无论是哪种行为,均未支付相应的报酬给作者或消息源,有些甚至给作者和消息源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由于网站对内容的更新快,很多内容还未被权利人发现侵权,内容即已更新。即便发现侵权,向其主张权利,侵权网站也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将相关内容撤销,使维权者难以举证,陷入被动。因此,“举证”便成了能否达到维权效果的关键环节。很多网站往往在权利人提出交涉之后第一时间将非法转载内容删除,等权利人再次交涉时就拒不承认侵权事实。如2007年7月起,某证券网站大量违规转载一媒体新闻信息稿件,据该媒体统计,截至2009年5月,该网站累计转载该媒体稿件2万条之多。在了解侵权事实后,该媒体向侵权网站提出了交涉,遗憾的是,尽管媒体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监控工作,但事先未对该网站中的侵权网页进行证据保存,在该网站将涉及的侵权内容删除后,理直气壮地宣称:要打官司,我奉陪到底。该媒体吸取了这次失败的教训,也认识到了举证的重要性。2008年6月,该媒体通过监控发现一图片网站销售页面上出现该媒体多张图片,并且打上了该图片网站的LOGO。该媒体立即请公证机构对该图片网站的侵权页面进行了公证。在做完公证后,该媒体将图片网站诉至法院。面对厚厚一摞公证书,这家图片网站虽然百般狡辩,最终还是承认了侵权事实并同意赔偿。2009年3月至7月,该媒体监控发现某网站未经授权,违规刊登了3700多篇该媒体稿件。媒体果断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媒体通过公证处对网站违规侵权使用的稿件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委托律师向其发出了律师函。经过该媒体多方努力,该网站不仅承认了侵权行为,还与该媒体就稿件的使用达成了共识,签订了供稿服务协议,把坏事变成了好事。
从以上三次维权的经过不难看出,虽然侵权主体不同,但侵权情节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而维权效果迥异。个中缘由,值得深思。可见,如果没有实实在在的证据,再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诉诸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并且证据须符合法定的形式。网站非法转载不同于传统媒体侵权,证据难以固化,这意味着一方面,权利方自行收集的网页截图等形式的证据只具有一定程度的证据效力,很有可能不被法院所采信。另一方面,侵权方有可能在获悉权利方已采取法律行动后迅速删除侵权网页,从而造成证据被完全毁匿。因此,及时对侵权网页进行公证,是保全证据的最佳方式。在很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案件中,公证书都是作为主要证据提交的。
诸多网站维权的案例告诉我们,在国家法制环境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对网站维权要使用技巧,不能蛮干,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法律语境下,我们的一切权利主张必须有证据的支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是对网站进行维权的关键环节。首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请公证机构对侵权网页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在来不及进行公证的情况下,要及时收集侵权网页截图。尽管这种证据在效力上存在瑕疵,但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关键时候也可发挥作用;第三,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证据收集的意识,保存好交涉函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录音和现场录音等。总之,要尽可能多地收集有利于自身的证据,真正形成证据链,是维权诉求有法可依,有据可依。
作者单位: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
参考文献:
[1]费安玲.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2]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网站;媒体;维权;证据保全
中图分类号: 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14-01
過去,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发生在书籍以及报纸、期刊等平面媒体。而书籍的出版及再版周期较长,平面媒体的出版发行具有规律性,因此监控难度不大,且纸质载体容易收集,取证障碍相对较小。目前,有关书籍及平面媒体的政策法规比价健全,侵权的法律及道德成本较高,加之书籍及报纸、期刊等平面媒体都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沟通渠道较顺畅,便于维权工作的开展。在收集到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往往通过口头交涉,即可主张权利,达到满意的维权效果。
而今,随着网络媒体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站逐渐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为了丰富本网站的内容,大量从其他网站、期刊、杂志等媒体上违规转载文字及图片,有些甚至是长期或批量违规使用。究其原因,无外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违法成本过低。有些侵权赔偿不过是合法购买该信息的费用。即便是两三倍的赔偿,也不过几十、几百块人民币,对一个商业实体来说,九牛一毛。如对侵权违法者的处罚达到天价,就不会有人轻易铤而走险了。二是网络准入门槛较低,一些网站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著作权保护的概念;三是相关法律还不健全;四是监控困难。如个人著作被某网站违规使用,本人是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并主张权利的。即便是媒体本身,除非有专门的监控方式,否则也很难及时发现被侵权,依然难以摆脱后知后觉的被动局面。
目前,通过正式与信息源签约,合法使用信息的网站并不多,有大量网站都是通过非法转载享受着“免费午餐”。网络侵犯著作权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网站不修改作者的原文或仅做很小的修改,即以自己的名义登载到网站上;二是不注明来源,也不注明作者,直接发表到自己网站上,或胡乱标注信息来源。三是用他人的作品盈利,通过网络向外界提供有偿服务。但无论是哪种行为,均未支付相应的报酬给作者或消息源,有些甚至给作者和消息源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由于网站对内容的更新快,很多内容还未被权利人发现侵权,内容即已更新。即便发现侵权,向其主张权利,侵权网站也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将相关内容撤销,使维权者难以举证,陷入被动。因此,“举证”便成了能否达到维权效果的关键环节。很多网站往往在权利人提出交涉之后第一时间将非法转载内容删除,等权利人再次交涉时就拒不承认侵权事实。如2007年7月起,某证券网站大量违规转载一媒体新闻信息稿件,据该媒体统计,截至2009年5月,该网站累计转载该媒体稿件2万条之多。在了解侵权事实后,该媒体向侵权网站提出了交涉,遗憾的是,尽管媒体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监控工作,但事先未对该网站中的侵权网页进行证据保存,在该网站将涉及的侵权内容删除后,理直气壮地宣称:要打官司,我奉陪到底。该媒体吸取了这次失败的教训,也认识到了举证的重要性。2008年6月,该媒体通过监控发现一图片网站销售页面上出现该媒体多张图片,并且打上了该图片网站的LOGO。该媒体立即请公证机构对该图片网站的侵权页面进行了公证。在做完公证后,该媒体将图片网站诉至法院。面对厚厚一摞公证书,这家图片网站虽然百般狡辩,最终还是承认了侵权事实并同意赔偿。2009年3月至7月,该媒体监控发现某网站未经授权,违规刊登了3700多篇该媒体稿件。媒体果断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媒体通过公证处对网站违规侵权使用的稿件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委托律师向其发出了律师函。经过该媒体多方努力,该网站不仅承认了侵权行为,还与该媒体就稿件的使用达成了共识,签订了供稿服务协议,把坏事变成了好事。
从以上三次维权的经过不难看出,虽然侵权主体不同,但侵权情节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而维权效果迥异。个中缘由,值得深思。可见,如果没有实实在在的证据,再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诉诸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并且证据须符合法定的形式。网站非法转载不同于传统媒体侵权,证据难以固化,这意味着一方面,权利方自行收集的网页截图等形式的证据只具有一定程度的证据效力,很有可能不被法院所采信。另一方面,侵权方有可能在获悉权利方已采取法律行动后迅速删除侵权网页,从而造成证据被完全毁匿。因此,及时对侵权网页进行公证,是保全证据的最佳方式。在很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案件中,公证书都是作为主要证据提交的。
诸多网站维权的案例告诉我们,在国家法制环境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对网站维权要使用技巧,不能蛮干,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法律语境下,我们的一切权利主张必须有证据的支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是对网站进行维权的关键环节。首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请公证机构对侵权网页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在来不及进行公证的情况下,要及时收集侵权网页截图。尽管这种证据在效力上存在瑕疵,但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关键时候也可发挥作用;第三,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证据收集的意识,保存好交涉函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录音和现场录音等。总之,要尽可能多地收集有利于自身的证据,真正形成证据链,是维权诉求有法可依,有据可依。
作者单位: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
参考文献:
[1]费安玲.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2]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