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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发卡银行之间是信用卡领用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双方之间地位不平等,应废除发卡银行有权单方面认定持卡人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约定。持卡人套现行为的认定方式,应由特定行政主体认定持卡人的套现行为;违约责任应明确表述,根据持卡人套现的数额、时间等因素,增加违约责任内容,要求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的可得利益损失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损失;给予持卡人的救济的权利,通过司法审查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采取措施是否构成合法、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