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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以来,我国把远视力作为评价健康的“硬件”指标之一。 除全国制订有统一的视力标准外,各省市还自行规定了招工招生有关视力标准,对远视力的要求逐渐被提到“显赫”地位。在诸多体检项目中,视力是一项定量指标,其“实用性”强,容易“操作”。单凭这一条,就可以“砍你没商量”。
但是,用远视力作为选择人才的“硬件”之一,给国家带来的损失和对青少年造成的伤害是难以估计的。下面一组数字可见一斑:按照1998年新修订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1999年全国高考生体检统计资料表明,完全合格率仅占15%,视力限考率占总限考率的70%以上(视力合格者仅占1/10)。再举几地情况为例:广州市1999年的21 886名考生中,有76.3%视力不及格;江苏省某地1998年高考体检完全合格者仅占5.9%,在限考者中近视眼占66%;山东省1999年在近30万名考生的体检中,有20万名被定为不合格,其中视力受限最突出,占58%,约有10万名考生因视力“不过关”而放弃了原本选择的专业。人们因此发出无奈的感叹:视力啊,视力!这道难以跨越的高“门槛”,粉碎了多少莘莘学子的美梦啊!
由于对远视力的苛刻要求,不仅使一些德才兼备的佼佼者,仅因视力一关未获通过而名落孙山,或舍高就低,遗恨终身,而且还引发出一些特殊的社会医学问题。为了提高视力,通过体检关,全国各地治疗近视眼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而置长远利弊得失及社会的医学伦理道德于不顾。令人更为遗憾的是,我国已成为世界性的近视眼治疗的“超级试验场”。近视眼防治工作长期处于比较混乱状态,各种防治近视眼的方法五花八门,有的方法已越出了科学研究的范围,变成一种短期的商业行为。饱受近视眼之苦的万千家庭对此体会尤深。
鉴于人种与文化的特点,我国近视眼确属高发区。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人们的视觉负担不断加重,作为一种适应性的结果,单纯性近视眼会有所增多(但读者无需担心,它并非无限止地增加)。但这类近视眼除了不能清晰地远视外,视觉功能多无其他障碍。它在本质上与人群中仅占1.5%左右的另一类变性近视眼(病理性近视眼)完全不同。由于近视眼形成和发展的真正机制不明,在现有条件下控制它的发生和发展是难以奏效的。由此可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要想改变我们近视眼的发生状况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因此,目前对远视力的要求规定也是不合理的。而且从我国与国外对同类职业的要求相比(详见瞿佳教授的文章),也可以看出我们对远视力的要求,远比某些发达国家苛刻。
我国大部分视力标准不仅以裸眼远视力(即未经矫正的远视力)作为视力健康的唯一标准,而且标准订得很高:一般工种招生时,裸眼视力都必须大于0.6;报考某些中、高等院校,如警校、军校,双眼裸眼视力必须大于1.0;体育院校的裸眼视力通常要求大于0.8;我国规定汽车驾驶员申请条件之一,是两眼裸眼视力不能低于0.7。即使在报考一些对近视力有较高要求的精密工种时,体检中也规定远视力必须大于1.0。
早在1982年,我国著名的眼科前辈郭秉宽教授就在《大众医学》上著文指出:以裸眼视力作为视功能好坏的标准是不科学的。因为单纯性近视眼,若近视力优良,远视力可以得到有效矫正,其视觉效率一般高于其他屈光不正状态,故能胜任大多数工种。当然,个别特殊专业需要有良好的远视力,则另当别论。我国几十年来的实践结果表明,体检标准对视力的严格要求,对近视眼患病率的下降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实际上,迄今为止,戴眼镜仍是唯一理想的矫正方法。很多治疗近视眼的措施,包括现行的多种手术方法,一般仅属对症治疗(提高远视力,降低屈光度),而近视眼的病理过程依然存在并继续发展。从长远来看,这些方法是否可取,值得商榷。即使在发达国家,戴眼镜者仍很普遍,他们照样潇洒地生活,努力地拼搏,近视眼何“恐”之有?
为了更好地利用人才资源,把我国早日建成经济发达、科技先进的强国,修改目前使用的体检中对远视力的规定已刻不容缓,这也是千万莘莘学子和他们双亲的希望。
但是,用远视力作为选择人才的“硬件”之一,给国家带来的损失和对青少年造成的伤害是难以估计的。下面一组数字可见一斑:按照1998年新修订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1999年全国高考生体检统计资料表明,完全合格率仅占15%,视力限考率占总限考率的70%以上(视力合格者仅占1/10)。再举几地情况为例:广州市1999年的21 886名考生中,有76.3%视力不及格;江苏省某地1998年高考体检完全合格者仅占5.9%,在限考者中近视眼占66%;山东省1999年在近30万名考生的体检中,有20万名被定为不合格,其中视力受限最突出,占58%,约有10万名考生因视力“不过关”而放弃了原本选择的专业。人们因此发出无奈的感叹:视力啊,视力!这道难以跨越的高“门槛”,粉碎了多少莘莘学子的美梦啊!
由于对远视力的苛刻要求,不仅使一些德才兼备的佼佼者,仅因视力一关未获通过而名落孙山,或舍高就低,遗恨终身,而且还引发出一些特殊的社会医学问题。为了提高视力,通过体检关,全国各地治疗近视眼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而置长远利弊得失及社会的医学伦理道德于不顾。令人更为遗憾的是,我国已成为世界性的近视眼治疗的“超级试验场”。近视眼防治工作长期处于比较混乱状态,各种防治近视眼的方法五花八门,有的方法已越出了科学研究的范围,变成一种短期的商业行为。饱受近视眼之苦的万千家庭对此体会尤深。
鉴于人种与文化的特点,我国近视眼确属高发区。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人们的视觉负担不断加重,作为一种适应性的结果,单纯性近视眼会有所增多(但读者无需担心,它并非无限止地增加)。但这类近视眼除了不能清晰地远视外,视觉功能多无其他障碍。它在本质上与人群中仅占1.5%左右的另一类变性近视眼(病理性近视眼)完全不同。由于近视眼形成和发展的真正机制不明,在现有条件下控制它的发生和发展是难以奏效的。由此可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要想改变我们近视眼的发生状况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因此,目前对远视力的要求规定也是不合理的。而且从我国与国外对同类职业的要求相比(详见瞿佳教授的文章),也可以看出我们对远视力的要求,远比某些发达国家苛刻。
我国大部分视力标准不仅以裸眼远视力(即未经矫正的远视力)作为视力健康的唯一标准,而且标准订得很高:一般工种招生时,裸眼视力都必须大于0.6;报考某些中、高等院校,如警校、军校,双眼裸眼视力必须大于1.0;体育院校的裸眼视力通常要求大于0.8;我国规定汽车驾驶员申请条件之一,是两眼裸眼视力不能低于0.7。即使在报考一些对近视力有较高要求的精密工种时,体检中也规定远视力必须大于1.0。
早在1982年,我国著名的眼科前辈郭秉宽教授就在《大众医学》上著文指出:以裸眼视力作为视功能好坏的标准是不科学的。因为单纯性近视眼,若近视力优良,远视力可以得到有效矫正,其视觉效率一般高于其他屈光不正状态,故能胜任大多数工种。当然,个别特殊专业需要有良好的远视力,则另当别论。我国几十年来的实践结果表明,体检标准对视力的严格要求,对近视眼患病率的下降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实际上,迄今为止,戴眼镜仍是唯一理想的矫正方法。很多治疗近视眼的措施,包括现行的多种手术方法,一般仅属对症治疗(提高远视力,降低屈光度),而近视眼的病理过程依然存在并继续发展。从长远来看,这些方法是否可取,值得商榷。即使在发达国家,戴眼镜者仍很普遍,他们照样潇洒地生活,努力地拼搏,近视眼何“恐”之有?
为了更好地利用人才资源,把我国早日建成经济发达、科技先进的强国,修改目前使用的体检中对远视力的规定已刻不容缓,这也是千万莘莘学子和他们双亲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