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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欧共体反垄断法的竞争规则不适用农业领域特定行为的基本原理,主要是在于农业生产者的弱势地位和生产风险的防范,目的是追求效率和实现正义。即使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农业豁免也仍然存在其合理性。而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实施,则需要明确界定农产品和农业经济组织的概念,同时必须对农业豁免采取一定的限制,建立农业豁免的监督机制和撤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