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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过资料调研发现,目前世界各国对职业健康的监察管理体制基本有四种模式:美国、日本等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将职业健康划归劳动部门管理;芬兰、原东欧及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将职业健康作为公共卫生划归卫生部门管理;还有一些国家如南非、印度等国家划归能源资源部管理;英国比较特殊,英国已建立了拥有完全自主权的执法机构——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直接由政府领导,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