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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究竟为重构性的“整体论”,还是实用性的“超越论”?其实,无论是整体论还是超越论都是对法律的重构,都是实质上的超越。所不同的是,整体论是附有理想主义的超越,而超越论则是实用主义角度的超越。现代的中国法律适用中,法官角色的定位,既不是整体论,也不是超越论。相反,从法治的初级阶段及文化本土性出发,应是“纯规则之效忠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