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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上处于模糊状态,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相反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而且也存在薪酬激励未能与风险、职责有效匹配等诸多问题。因此。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确定独立董事薪酬的标准,将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独立董事;薪酬;研究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定义及其作用
独立董事,也有专家称之为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等。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21日在其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在上市公司中设置独立董事,其作用一是监督公司内部的经理层,防止他们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二是制衡公司的大股东,从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获取薪酬的必要性与意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荣誉激励,二是物质激励,三是人才市场的激励。其实,这三者之间是相关联的,不过荣誉激励和人才市场的激励无法用法律进行规范,它是一种隐性激励。因此,从法律的层面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则是激励的要害所在。
无论从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责任,还是从独立董事所从事的工作,独立董事获取一定的薪酬是合理的。而且,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这个指导意见在法律上肯定了独立董事薪酬的请求权。
三、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目前法律制度设计下,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及其薪酬标准大多取决于大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有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与公正性。
在2004年5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发表了童颖的《首份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之中国独立董事生存现状》(以下简称《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一文,文章对来自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四川、广东、广西、湖南、安徽等九省市的26名独立董事进行了调查,26名独立董事所任职上市公司覆盖了商业、运输、纺织、电力、医药、冶金、传媒、科技等十余个行业,其中国企业比例占四分之三。这是中国内地媒体首次进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63%的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由上市公司监事会及其他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人选所占比例非常小。
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就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然而事实上,没有经过大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是不大可能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获得通过的。这样本来是要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却大多数由大股东决定产生。并且《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这也同时意味着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制订预案,并由大股东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独立董事的从产生程序及其薪酬标准大多数由大股东决定,有可能会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与公正性,现阶段法律制度的设计在客观上助长了独立董事的产生及其薪酬标准受制于大股东的现象。
(二)上市公司之间的独立董事薪酬差距相当大,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制定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2001年各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的统计表明,从位列前20名的独立董事的薪酬排名来看,最高为每年26.5万元,最低为每年6万元,差距相当大;其中每年6万至8万元的上市公司为15家。从排名后20位的独立董事薪酬来看,全部在每年1万元以下。进一步分析,在已经披露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年薪中,平均年薪为3.14万元,最高年薪为26.5万元,最低年薪为0.3万元;最高年薪是最低年薪的88倍,是平均年薪的8.5倍,平均年薪是最低年薪的10倍,差距相当大。
因此,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是以声誉激励为主,其薪酬通常不与公司业绩挂钩,只是领取固定金额的薪酬,同时又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以及对独立董事没有认真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该承担何种责任。这对独立董事的工作和承担同样的责任来说,在经济上显然是不对应的,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制度还不够完善。
(三)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未能与风险有效匹配。
根据《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独立董事中有80%的人对目前独立董事的整体的生存及行权状况表示满意,有20%表示不满意。不满意首先集中在“独立董事待遇过低,权责利不对称”以及“公司出现问题时,独立董事承担的风险过大”这两方面,可见许多独立董事对于自己所在的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造假、违规等风险因素并没有把握,而对于一旦这些风险暴发后对自己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担心。其次一些不满意的因素集中在“独立董事工作过于牵扯精力”、“与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无法有效做出准确判断”等方面。
(四)有些独立董事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的多次缺席董事会,并且大多数独立董事对于需要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这暴露出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未能与其应履行的职责有效匹配。
2009年5月13日在《新文化报》发表的题为《经济学家出场费三年涨10倍》的报道指出,一名经济学家同时担任三家甚至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更不少见。例如,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某教授,同时担任中兴通讯、歌尔声学、天音控股、新海股份和华胜天成五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显然,朱武祥所担任独立董事的数量已达到了该规定的上限。
虽然独立董事们可从上市公司领取不菲的津贴,但并不代表他们一定要参加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而且即便一年中多次缺席,也绝不会影响他们领取津贴。例如,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某教授,虽因担任中兴通讯的独立董事而领取10万元的津贴,但在中兴通讯2008年召开的11次董事会中,只到场参加了3 次。其他8次有两次是委托参加,6次是通讯方式参加。北京工商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从漳泽电力领取的独立董事津贴为6万元,但2008年的6次董事会中,仅现场参加一次,而以通讯方式参加达4次,还有一次委托参加。
《经济学家出场费三年涨10倍》的报道还指出,2008年被交易所谴责,或被监管机构立案稽查的公司中,95%以上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及时或者提早发现并提出异议,而从独立董事制度推出8年以来,情况大致如此。在各上市公司年报中,在“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表述中,无一例外均显示“无异议”。
四、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制度
笔者认为应围绕公平原则这一核心原则,根据下列因素合理、公平地制定独立董事薪酬的制度:
(一)改革目前的独立董事选拔制度及薪酬制度,建立由中小股东选举聘用或由在任的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独立董事的选出机制、薪酬制度,实行大股东回避制度、差额选举制度,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我们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独立董事应该由中小股东提名,或是由董事会下设的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以及薪酬制度的制定标准及程序,并规定在董事会中拥有董事会席位的大股东应当回避,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选举以及薪酬制度的制定标准及程序,并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提名以及无董事席位的股东们的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必须无条件地通过独立董事的提名以及薪酬制度的制定,且不得提出反对意见。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与制约机制。
1.激励方面。(1)领取标准应适当;(2)薪酬的制定要符合正当程序,在公司内部,要经独立董事认可,并由董事会拟订,报告股东大会通过,在公司外部,要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3)独立董事本人要努力做到经济上不依赖担当董事的薪酬,同时建立独立董事任职前的财产状况披露制度。
2.约束方面。(1)建立独立董事的连带责任制度,如果董事会做出的是错误决策以至公司不能赢利甚至亏损、企业有违法或损害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而独立董事并没有反对或提出异议,则应承担连带责任,以提高独立董事失职成本。(2)建立独立董事评估机制,定期对独立董事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对严重失职的予以罚款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制定独立董事与所获薪酬相适应的履行职责的绩效考核制度,以使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与其行使职责的风险、责任及工作业绩相匹配。
独立董事投入公司事务的时间和精力过少是影响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制度安排上保证独立董事投入公司事务的时间和精力。
中国证监会的《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采取了三条强制性措施:一是限制兼职。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二是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三是规定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为每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独立董事的薪酬应与公司所处行业相适应,并与公司的规模相适应。
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才刚刚起步,那么上市公司在制定独立董事薪酬的时候会比较倾向于参考同行业水平。
公司规模越大,其业务一般也就越复杂,需要独立董事参与的精力也就越多。同时大公司通常拥有较高的利润绝对量,并且相当高的补偿在年报中所占的比重并不显著。所以公司规模一般应与给予独立董事薪酬有正相关关系。这些关系在经济上具有普遍性,而且统计结果是显著的。
(五)建议在条件成熟情况下设立独立董事薪酬专门基金及独立独立董事协会,以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在条件成熟情况下,今后可以采取“第三渠道”即设立独立董事薪酬专门基金,用以支付独立董事的薪酬。具体方法是: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公司可以针对独立董事提取一定的基金,在其任职期满后一段时间,如果没有需要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那么这笔钱即以薪酬的形式支付给独立董事。但如果独立董事行为给公司和全体股东造成损失,这笔钱就不支付给独立董事。同时,可以考虑由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设立独立董事协会;由自律性组织机构来保护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责中的合法权益定。
[参考文献]
1,殷少平.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N].中国证报,2001-04-25(3).
2.马更新.独立董事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992.
3.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和管理学的双重角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刘星,高云成.从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设计透析其独立性.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2,(4)
[关键词]独立董事;薪酬;研究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定义及其作用
独立董事,也有专家称之为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等。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21日在其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在上市公司中设置独立董事,其作用一是监督公司内部的经理层,防止他们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二是制衡公司的大股东,从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获取薪酬的必要性与意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荣誉激励,二是物质激励,三是人才市场的激励。其实,这三者之间是相关联的,不过荣誉激励和人才市场的激励无法用法律进行规范,它是一种隐性激励。因此,从法律的层面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则是激励的要害所在。
无论从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责任,还是从独立董事所从事的工作,独立董事获取一定的薪酬是合理的。而且,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这个指导意见在法律上肯定了独立董事薪酬的请求权。
三、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目前法律制度设计下,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及其薪酬标准大多取决于大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有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与公正性。
在2004年5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发表了童颖的《首份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之中国独立董事生存现状》(以下简称《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一文,文章对来自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四川、广东、广西、湖南、安徽等九省市的26名独立董事进行了调查,26名独立董事所任职上市公司覆盖了商业、运输、纺织、电力、医药、冶金、传媒、科技等十余个行业,其中国企业比例占四分之三。这是中国内地媒体首次进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63%的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由上市公司监事会及其他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人选所占比例非常小。
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就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然而事实上,没有经过大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是不大可能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获得通过的。这样本来是要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却大多数由大股东决定产生。并且《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这也同时意味着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制订预案,并由大股东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独立董事的从产生程序及其薪酬标准大多数由大股东决定,有可能会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与公正性,现阶段法律制度的设计在客观上助长了独立董事的产生及其薪酬标准受制于大股东的现象。
(二)上市公司之间的独立董事薪酬差距相当大,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制定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2001年各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的统计表明,从位列前20名的独立董事的薪酬排名来看,最高为每年26.5万元,最低为每年6万元,差距相当大;其中每年6万至8万元的上市公司为15家。从排名后20位的独立董事薪酬来看,全部在每年1万元以下。进一步分析,在已经披露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年薪中,平均年薪为3.14万元,最高年薪为26.5万元,最低年薪为0.3万元;最高年薪是最低年薪的88倍,是平均年薪的8.5倍,平均年薪是最低年薪的10倍,差距相当大。
因此,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是以声誉激励为主,其薪酬通常不与公司业绩挂钩,只是领取固定金额的薪酬,同时又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以及对独立董事没有认真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该承担何种责任。这对独立董事的工作和承担同样的责任来说,在经济上显然是不对应的,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制度还不够完善。
(三)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未能与风险有效匹配。
根据《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独立董事中有80%的人对目前独立董事的整体的生存及行权状况表示满意,有20%表示不满意。不满意首先集中在“独立董事待遇过低,权责利不对称”以及“公司出现问题时,独立董事承担的风险过大”这两方面,可见许多独立董事对于自己所在的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造假、违规等风险因素并没有把握,而对于一旦这些风险暴发后对自己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担心。其次一些不满意的因素集中在“独立董事工作过于牵扯精力”、“与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无法有效做出准确判断”等方面。
(四)有些独立董事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的多次缺席董事会,并且大多数独立董事对于需要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这暴露出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未能与其应履行的职责有效匹配。
2009年5月13日在《新文化报》发表的题为《经济学家出场费三年涨10倍》的报道指出,一名经济学家同时担任三家甚至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更不少见。例如,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某教授,同时担任中兴通讯、歌尔声学、天音控股、新海股份和华胜天成五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显然,朱武祥所担任独立董事的数量已达到了该规定的上限。
虽然独立董事们可从上市公司领取不菲的津贴,但并不代表他们一定要参加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而且即便一年中多次缺席,也绝不会影响他们领取津贴。例如,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某教授,虽因担任中兴通讯的独立董事而领取10万元的津贴,但在中兴通讯2008年召开的11次董事会中,只到场参加了3 次。其他8次有两次是委托参加,6次是通讯方式参加。北京工商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从漳泽电力领取的独立董事津贴为6万元,但2008年的6次董事会中,仅现场参加一次,而以通讯方式参加达4次,还有一次委托参加。
《经济学家出场费三年涨10倍》的报道还指出,2008年被交易所谴责,或被监管机构立案稽查的公司中,95%以上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及时或者提早发现并提出异议,而从独立董事制度推出8年以来,情况大致如此。在各上市公司年报中,在“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表述中,无一例外均显示“无异议”。
四、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制度
笔者认为应围绕公平原则这一核心原则,根据下列因素合理、公平地制定独立董事薪酬的制度:
(一)改革目前的独立董事选拔制度及薪酬制度,建立由中小股东选举聘用或由在任的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独立董事的选出机制、薪酬制度,实行大股东回避制度、差额选举制度,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我们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独立董事应该由中小股东提名,或是由董事会下设的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以及薪酬制度的制定标准及程序,并规定在董事会中拥有董事会席位的大股东应当回避,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选举以及薪酬制度的制定标准及程序,并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提名以及无董事席位的股东们的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必须无条件地通过独立董事的提名以及薪酬制度的制定,且不得提出反对意见。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与制约机制。
1.激励方面。(1)领取标准应适当;(2)薪酬的制定要符合正当程序,在公司内部,要经独立董事认可,并由董事会拟订,报告股东大会通过,在公司外部,要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3)独立董事本人要努力做到经济上不依赖担当董事的薪酬,同时建立独立董事任职前的财产状况披露制度。
2.约束方面。(1)建立独立董事的连带责任制度,如果董事会做出的是错误决策以至公司不能赢利甚至亏损、企业有违法或损害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而独立董事并没有反对或提出异议,则应承担连带责任,以提高独立董事失职成本。(2)建立独立董事评估机制,定期对独立董事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对严重失职的予以罚款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制定独立董事与所获薪酬相适应的履行职责的绩效考核制度,以使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与其行使职责的风险、责任及工作业绩相匹配。
独立董事投入公司事务的时间和精力过少是影响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制度安排上保证独立董事投入公司事务的时间和精力。
中国证监会的《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采取了三条强制性措施:一是限制兼职。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二是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三是规定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为每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独立董事的薪酬应与公司所处行业相适应,并与公司的规模相适应。
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才刚刚起步,那么上市公司在制定独立董事薪酬的时候会比较倾向于参考同行业水平。
公司规模越大,其业务一般也就越复杂,需要独立董事参与的精力也就越多。同时大公司通常拥有较高的利润绝对量,并且相当高的补偿在年报中所占的比重并不显著。所以公司规模一般应与给予独立董事薪酬有正相关关系。这些关系在经济上具有普遍性,而且统计结果是显著的。
(五)建议在条件成熟情况下设立独立董事薪酬专门基金及独立独立董事协会,以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在条件成熟情况下,今后可以采取“第三渠道”即设立独立董事薪酬专门基金,用以支付独立董事的薪酬。具体方法是: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公司可以针对独立董事提取一定的基金,在其任职期满后一段时间,如果没有需要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那么这笔钱即以薪酬的形式支付给独立董事。但如果独立董事行为给公司和全体股东造成损失,这笔钱就不支付给独立董事。同时,可以考虑由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设立独立董事协会;由自律性组织机构来保护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责中的合法权益定。
[参考文献]
1,殷少平.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N].中国证报,2001-04-25(3).
2.马更新.独立董事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992.
3.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和管理学的双重角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刘星,高云成.从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设计透析其独立性.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