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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中华民族横亘古今,最具有生命力,也最为世界所瞩目的法律传统,被西方誉之为“东方经典”,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瑰宝。在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法治建设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这项制度仍被发扬光大,固然反映出历史的情结、人文的情怀和民族的情感,但由于其独特的作用和功效,也预示着社会发展的趋势。
从多元文化溯源调解缘由
调解是文化的体现和传承,其本身也形成了独特的文化,融人于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宝库。
在哲学文化上,中国传统社会一直以和为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庸之道,主张不偏不倚,不走极端,方法是“中庸”,即中和,目的是“仁”,即和谐。“和”字为中国人的至高境界。
在政治文化上,倡导政通人和之美。中国是“熟人”社会,强调人际关系的亲和,古代传统社会中遇事找乡村里甲有威望的人拍板定调。
法律文化上,传统社会认为道德高尚与否往往与诉讼态度相关联,以“厌讼”为社会主流。民间有“一场官司十年仇”之说,以“和为贵”和“无讼”为理想社会。
在艺术文化上,东方艺术讲究含蓄、内敛,重综合、朦胧的审美价值,反映在诉讼上东方采用相对柔性方式,以调解、调和来解决纠纷。
在医学文化上,祖国传统医学中医注重宏观,讲究辩证论治的总体治疗,重在治“病的人”,治的是症;而西医着重微观,重在治“人的病”,治的是病。反映在法律上中国法律重结果,通过相对折中含混的调解方案一揽子解决总体矛盾。
从历史传承审视调解制度
调解源远流长,是适合中国大地所生所长的制度文化。早在西周就有调处民事争议,“调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秦汉设“秩、啬夫、三老”,专司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汉朝实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则,把儒家思想渗透到司法实践中。唐朝设有“乡正、里正和村正”三职,处理地方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明朝调处已趋完善。明代统治者以百姓动辄诉讼是“民风浇薄”的表现,为此设计了息讼制度,推行半官方的调解制度,力图在民间基层推行教化。清朝大力倡导以传统的儒学伦理纲常调处息讼,达到法与礼有机交融,司法裁判与家族统治互为补充。
新中国成立后,审判工作继承了光荣传统,高度重视、深化调解工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一直贯穿调解的主线。2010年全国人大制定的《人民调解法》,是从立法层面上专门为调解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且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通过,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从法院文化展望调解前景
诉讼调解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合意是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伸长延续,与审判相比,贯彻的是一种当事人主义。调解是典型的法律刚性与文化柔性的结合,法律既要解决诉争的实际问题,又要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一,要在理念上树立调解的国情意识、民情意识、职能意识;第二,要对调解工作正确定位。诉讼调解是一种法理、情理、事理、文理,以至心理、教育多方面能力的综合运用,考验着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是法律精神的重要体现途径;第三,法官人格力量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法官要有感召力、公信力、亲和力、文化力、廉洁力、创新力;第四,拓展调解路径,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展开。调解的前奏,首先,要熟透案情,剖析法律关系,明确责任是非。其次,要分清案件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再次,要进行说服教育,平息心情。调解时可以运用多种方式方法进行,找出使各方均能接受的最佳调解方案,并使调解能够得以履行。
从多元文化溯源调解缘由
调解是文化的体现和传承,其本身也形成了独特的文化,融人于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宝库。
在哲学文化上,中国传统社会一直以和为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庸之道,主张不偏不倚,不走极端,方法是“中庸”,即中和,目的是“仁”,即和谐。“和”字为中国人的至高境界。
在政治文化上,倡导政通人和之美。中国是“熟人”社会,强调人际关系的亲和,古代传统社会中遇事找乡村里甲有威望的人拍板定调。
法律文化上,传统社会认为道德高尚与否往往与诉讼态度相关联,以“厌讼”为社会主流。民间有“一场官司十年仇”之说,以“和为贵”和“无讼”为理想社会。
在艺术文化上,东方艺术讲究含蓄、内敛,重综合、朦胧的审美价值,反映在诉讼上东方采用相对柔性方式,以调解、调和来解决纠纷。
在医学文化上,祖国传统医学中医注重宏观,讲究辩证论治的总体治疗,重在治“病的人”,治的是症;而西医着重微观,重在治“人的病”,治的是病。反映在法律上中国法律重结果,通过相对折中含混的调解方案一揽子解决总体矛盾。
从历史传承审视调解制度
调解源远流长,是适合中国大地所生所长的制度文化。早在西周就有调处民事争议,“调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秦汉设“秩、啬夫、三老”,专司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汉朝实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则,把儒家思想渗透到司法实践中。唐朝设有“乡正、里正和村正”三职,处理地方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明朝调处已趋完善。明代统治者以百姓动辄诉讼是“民风浇薄”的表现,为此设计了息讼制度,推行半官方的调解制度,力图在民间基层推行教化。清朝大力倡导以传统的儒学伦理纲常调处息讼,达到法与礼有机交融,司法裁判与家族统治互为补充。
新中国成立后,审判工作继承了光荣传统,高度重视、深化调解工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一直贯穿调解的主线。2010年全国人大制定的《人民调解法》,是从立法层面上专门为调解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且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通过,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从法院文化展望调解前景
诉讼调解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合意是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伸长延续,与审判相比,贯彻的是一种当事人主义。调解是典型的法律刚性与文化柔性的结合,法律既要解决诉争的实际问题,又要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一,要在理念上树立调解的国情意识、民情意识、职能意识;第二,要对调解工作正确定位。诉讼调解是一种法理、情理、事理、文理,以至心理、教育多方面能力的综合运用,考验着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是法律精神的重要体现途径;第三,法官人格力量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法官要有感召力、公信力、亲和力、文化力、廉洁力、创新力;第四,拓展调解路径,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展开。调解的前奏,首先,要熟透案情,剖析法律关系,明确责任是非。其次,要分清案件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再次,要进行说服教育,平息心情。调解时可以运用多种方式方法进行,找出使各方均能接受的最佳调解方案,并使调解能够得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