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改革开放开始,至今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令人瞩目。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然而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在市场上产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多年造假而不被揭露的状况。本文将以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一例进行阐述,来分析在此方面内外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一、探究上市公司造假的背景及意义
2011年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2008年至2012年被称为“创业板造假第一案”的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增收入9亿元,虚增利润2亿元,甚至批量伪造银行回单。2017年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构海外和国内工程合同。
二、财务造假源于内部监管不合理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较多,而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较为典型,影响面较广,反映的市场监管问题较为突出。故本文采取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纺织品出口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范围为纺织服装、丝绸等商品,且在取得出口经营权后,主要进行进出口贸易,销售地区远达93个国家。除了主要经营的纺织业外,还涉及机电设备、照明、医药、展会等各领域,在日本、欧盟、东盟、南亚、美加等地区进行过贸易往来。 公司还是两项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之一,并参与一项行业标准的制定。令人意外的是这样一家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国有企业,却在2006-2010五年间发生财务造假,5年虚增利润3.44亿,引起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
(一)公司重大职权过于集中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原董事长单晓钟“一人多职”,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长达十余年。管理层其他职务也基本由其他董事承担。根据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也并无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由两人担任。一把手的绝对权力过大,缺乏制衡关系。职责分工不清晰,不相容岗位不分离,内部控制变为一纸空文。
(二)部分管理人员以权谋私
管理层将财务造假行为“合理化”,将道德标准进行扭曲,甚至加以美化。公司的原董事长与其他高管共六人利用自己的职权私设“小金库”,侵吞公司资产高达两亿元人民币。“南纺股份”背后最大的股东则是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有企业中更容易滋生造假和贪污等违法现象。况且公司问题持续几年未得到曝光,被媒体疑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幕后“保驾护航”。
三、财务造假源于外部监管缺失
(一)外部监管过于滞后
“南纺股份”从2006年开始造假,一直未被披露。而南京市政府2011年开始才成立专项小组进行调查。直到2014年4月,中国证监会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负责审计“南纺股份”经营业务多年的事务所,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失责并且为虚假信息背书,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报告,南纺股份董事会曾多次声明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素质良好,此情况之下事务所极有可能与公司合谋。同时,外部监管部门对其报告进行抽检,监管力度较低且时间滞后。
(二)违法成本较低
上市公司造假的情形层出不穷,且公司管理层甘冒风险,与违法成本较低不无关系。
中国证监会对“南纺股份”给予警告,处以50万元罚款,该处罚力度被社会质疑过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意味着该处罚力度已经接近法律上限,但很明显仍达不到投资者或社会舆论的心理预期。
四、改善监管缺失现象的建议
通过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来健全其结构。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内部建立使各项业务活动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措施和方法,明确合理的职责分工制度,减少像“南紡股份”原董事长单晓钟这样“一人独大”的情况。
五、结语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严重损失了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曝光惩罚已有诸多案例,既反映出上市公司为保上市地位不惜采取用种手段,更反映出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成本较低等各种现状。只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有的放矢,才能真正减少或避免该类事件再度发生。(作者单位为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牟云龙(1996-),男,重庆市人,民族:汉,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上市公司的财务问题研究。
一、探究上市公司造假的背景及意义
2011年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2008年至2012年被称为“创业板造假第一案”的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增收入9亿元,虚增利润2亿元,甚至批量伪造银行回单。2017年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构海外和国内工程合同。
二、财务造假源于内部监管不合理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较多,而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较为典型,影响面较广,反映的市场监管问题较为突出。故本文采取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纺织品出口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范围为纺织服装、丝绸等商品,且在取得出口经营权后,主要进行进出口贸易,销售地区远达93个国家。除了主要经营的纺织业外,还涉及机电设备、照明、医药、展会等各领域,在日本、欧盟、东盟、南亚、美加等地区进行过贸易往来。 公司还是两项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之一,并参与一项行业标准的制定。令人意外的是这样一家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国有企业,却在2006-2010五年间发生财务造假,5年虚增利润3.44亿,引起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
(一)公司重大职权过于集中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原董事长单晓钟“一人多职”,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长达十余年。管理层其他职务也基本由其他董事承担。根据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也并无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由两人担任。一把手的绝对权力过大,缺乏制衡关系。职责分工不清晰,不相容岗位不分离,内部控制变为一纸空文。
(二)部分管理人员以权谋私
管理层将财务造假行为“合理化”,将道德标准进行扭曲,甚至加以美化。公司的原董事长与其他高管共六人利用自己的职权私设“小金库”,侵吞公司资产高达两亿元人民币。“南纺股份”背后最大的股东则是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有企业中更容易滋生造假和贪污等违法现象。况且公司问题持续几年未得到曝光,被媒体疑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幕后“保驾护航”。
三、财务造假源于外部监管缺失
(一)外部监管过于滞后
“南纺股份”从2006年开始造假,一直未被披露。而南京市政府2011年开始才成立专项小组进行调查。直到2014年4月,中国证监会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负责审计“南纺股份”经营业务多年的事务所,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失责并且为虚假信息背书,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报告,南纺股份董事会曾多次声明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素质良好,此情况之下事务所极有可能与公司合谋。同时,外部监管部门对其报告进行抽检,监管力度较低且时间滞后。
(二)违法成本较低
上市公司造假的情形层出不穷,且公司管理层甘冒风险,与违法成本较低不无关系。
中国证监会对“南纺股份”给予警告,处以50万元罚款,该处罚力度被社会质疑过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意味着该处罚力度已经接近法律上限,但很明显仍达不到投资者或社会舆论的心理预期。
四、改善监管缺失现象的建议
通过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来健全其结构。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内部建立使各项业务活动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措施和方法,明确合理的职责分工制度,减少像“南紡股份”原董事长单晓钟这样“一人独大”的情况。
五、结语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严重损失了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曝光惩罚已有诸多案例,既反映出上市公司为保上市地位不惜采取用种手段,更反映出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成本较低等各种现状。只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有的放矢,才能真正减少或避免该类事件再度发生。(作者单位为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牟云龙(1996-),男,重庆市人,民族:汉,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上市公司的财务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