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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总量呈扩张态势,但规模仍然偏小;投资年增幅屡创新高,但存在不稳定性;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展,但主体单一格局并未改观;环保投融资作用重要,但资金效益使用效率不高。近年来,环保投融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虽然推进较快,但在政策基础、配套政策、体系政策、激励政策、监管政策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环保投融资政策,发挥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的资金保障作用。
关键词:环境保护;投融资;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6-0061-06
资金保障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而良好的投融资政策则是资金保障的基础和前提。本文针对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发展及其政策展开研究,以期从整体上把握我国当前环保投融资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完善领域。
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市化中后期,前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和后续产业发展的新增污染亟须在这一阶段处理和消解(见表1)。另外,随着前期工业的发展,资金已获得一定程度积累,且居民对于生存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因此,环保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正逢其时,而环保投融资是其中重要的环节,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不容忽视。尽管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资金总量规模逐年扩张、年增幅屡创新高、来源渠道逐步拓展、重要性稳步提高,但是环保投融资总量仍然偏小、投入存在不稳定性、投资主体相对单一、资金效益仍然不高。整体而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状况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迫切需求仍不相适应。
表1:近年来我国污染物排放情况
[年份\&废水排放总量\&二氧化硫
排放总量\&烟尘排放总量\&工业固体
废物产生量\&城市生活垃圾
清运量\&单位\&(亿吨)\&(万吨)\&(万吨)\&(万吨)\&(万吨)\&2005\&524.5\&2549.4\&1182.5\&134449\&15577\&2006\&536.8\&2588.8\&1088.8\&151541\&14841\&2007\&556.8\&2468.1\&986.6\&175632\&15215\&2008\&571.7\&2321.2\&901.6\&190127\&15438\&2009\&589.1\&2214.4\&847.7\&203943\&15734\&2010\&617.3\&2185.1\&829.1\&240944\&15805\&2011\&659.2\&2217.9\&-\&326204\&16395\&2012\&684.8\&2117.6\&-\&332509\&17081\&]
(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现状
1. 资金总量呈扩张态势。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从2005年的2388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9037.2亿元,增长了近3倍,年均增长率达到20%。由表2可知“六五”期间,我国环保投资总额为150亿元;“七五”期间,环保投资总额达到550亿元;随后,环保资金基本每5年翻番扩张,“十一五”时期,资金总额达到了13000亿元,是“六五”时期的近90倍。2013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达到9037.2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9%,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2%,比上年增加9.5%。
2. 投资年增幅屡创新高。我国环保投资年增幅较大,尤其在“十一五”期间,环保投资年增长速率获得较大幅度提升,5年间环保投资平均年增幅高达23.97%。其中,2007年、2008年均较上年增长30%以上,2010年更是达到47.05%的增幅。
3. 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展。目前,我国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不断拓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多渠道并存的环保投融资体制,环保投资主体也呈多样化,政府、企业、个人和非官方机构均可参与。以政府为主体的投融资包括政府的财政投入、发行国债①、设立专项资金②、收费③等;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融资包括企业贷款④、发行股票⑤、企业债券、企业自筹、项目融资⑥、产权交易⑦、产业基金等;其他形式包括一些协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研究所等的募捐投资,海外资金援助⑧等。
(二) 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存在问题
1. 投融资规模仍然偏小。从“十五”开始,我国环保总额占GDP的比重超过1%⑨,2013年已经达到1.59%,但相对于国际环境质量改善标准,我国仍然差距较大。国际经验表明,当环保投资总额占GDP的比重达2%—3%时,环境质量可以得到持续的改善。另外,世界上主要工业国的该项比重大多超过了2个百分点,如美国2%(20世纪70年代)、日本3.4%(20世纪80年代末)、德国2.1%、英国2.4%。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环境保护资金总量呈扩张态势,但规模仍然偏小。
2. 投融资增幅存在不稳定性。虽然我国环保投资年增幅屡创新高,但存在较大波动性,如图1,并未形成稳定的增长态势。这可能与政府资金的单一主体地位有关。2007—2010年,增幅的变化可能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4万亿投资方向有关;2011年的锐减,可能与我国GDP增速回落有关。
3. 资金来源主体单一格局并未改观。虽然环保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展,但投资主体单一的局面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2013年,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223.0亿元,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57.8%;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849.7亿元,占9.4%;建设项目“三同时”投资2964.5亿元,占32.8%。这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部分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工业污染治理投资中排污补助和政府其他补助占了较大部分。据此推算,政府在环保领域的投资至少超过50%。而在污染治理较好的工业化国家,多由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承担环保投资责任。以瑞士为例,其公共部门投资仅占环保投资总额的25.8%,私人部门投资占到了34.5%,家庭投资占到了39.7%。 4. 环保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目前从环保资金投入效果来看,由于财政资金是环保投入的主渠道,一方面投入总量不足,环保设施建设及维护运营都存在问题,不少地区出现建设停滞、建而不用的现象,且政府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向环境治理的资金偏少导致环境质量改善有限。另一方面,与本地实际的结合度不够,例如中央财政投入建设项目与地方实际需求存在偏差。另外,由于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投融资机制尚未建立,环保投入切入点和投资回报信心无法树立,以盈利为根本目的的企业不愿意投入环保项目和设施。总体来看,虽然环保投融资作用重要,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二、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政策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政策现状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环境保护投融资的基础性保障,其中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根本。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环保投融资法。涉及环保投融资的相关法律一直未被人大列入审议内容。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涉及的环保资金主要是财政资金,对于全方位的环保投融资内容尚未涉及。我国目前涉及环保投融资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一方面,这些法律均不是直接针对环保投融资内容,仅从不同侧面规定了环保税费的征收、财政资金投入环保领域、环保工程和项目可开展招投标等市场化运作、鼓励环保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环保专项资金、环保行为税费优惠等。另一方面,这些法律较为抽象和原则化,不利于政策的执行。另外,部分法律制定和修订的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情况。除法律基础外,相关法规、条例、细则、办法、标准、规划对于法律的解释性、对于实践的可操作性、相互之间的协调性需要进一步强化。
对于环保投融资政策本身而言,其经历了探索起步阶段(1973—1983年)、规模扩张阶段(1984—1997年)、多元化改革阶段(1998年至今),环保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展、投融资形式不断丰富、相关政策制定不断跟进。从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开始,环保投融资进入初步探索阶段,财政资金开始关注和投入到环境保护领域。随后,除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投入外,环保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展,银行信贷、市场化资金、国际资金等相继开始投入环境保护领域,环保资金规模开始稳步提升。
1998年开始,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国家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作为国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之一获得了较大支持。除此之外,中央环保投资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纷纷设立,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大。另外,《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201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1)、《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等政策分别从政府、市场、社会等方面加快完善环保投融资政策。尤其是近年来,环保投融资市场化进程全面加快,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步伐加快。
(二)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政策存在问题
1. 环保投融资政策基础有待进一步巩固。环保投融资政策基础主要指相关法律法规。共涉及两方面:一是整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二是环保投融资自身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导致企业和个人缺乏主动性去采取环境保护行为,继而抑制了环保投融资需求。例如,企业的污染排放如果无法内生为自身的生产成本,其就没有动力去采取减排治理行为,继而不会发生后续的投融资行为。而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的污染排放主要是征收极其少量的排污费,无法达到预期的约束效果。对于环保投融资自身而言,目前没有投融资基础法律,由此导致后续的各类环保投融资政策缺乏依据,以部门为主体制定的各项政策,其权威性、统筹性、协调性均不足。
2. 环保投融资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健全。环保投融资现有的配套政策分散于各项条例、规章、规划之中,这些政策协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均有待进一步提升。例如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融资领域,存在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内容缺乏配套政策细化支撑、不同政策之间有相互不一致现象、实施过程中因其余政策不明确而导致执行困难等等问题。另外,一些政策已经落后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约束现状。例如,污水收费方面,尽管大多数城市已经建立了污水收费制度,许多城市的污水处理费最低的仅为0.05元/吨、最高的只有0.3元/吨,远低于0.4元/吨的污水处理平均成本。垃圾处理收费方面,仅有北京、上海、南京等大中城市建立了垃圾收费制度,其余许多城市的收费体系尚未形成。这些配套政策所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可能有政策本身的原因,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没有宏观的基础支撑去规范、引导、协调相关政策制定而导致。
3. 环保投融资体系政策有待进一步明晰。目前,我国面向市场的投融资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政府、企业、个人、银行在不同环保投融资领域的角色定位和操作程序,没有政策予以明确界定。借鉴德国可再生能源投融资政策体系的经验,其通过《可再生能源法案》、《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促进法》,以及后续的配套性政策,在可再生能源信贷中清晰界定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商业银行、可再生能源企业和个人的不同定位和操作流程,构建了一个多方受益、符合各主体特点和需求、切实可行的投融资政策体系。相对德国的投融资政策体系,我国相关的政策体系还处于探索的初步阶段。 ⑦例如,2005年,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向南通一家大型化工有限公司出售18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供买方在今后6年使用,被称为我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⑧例如,世界银行、国际环保协会、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在我国支持的具有高生态效益的项目。
⑨此处为政府投融资数据,市场和社会投融资数据获取困难。另外,环保投融资中政府仍然为主体,因此数据具有一定代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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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钟晨,吴雄. 我国内河水运经济投融资体制建设研究——以宜宾市水运环境为例[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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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唐建兵.美好乡村环境治理中的投融资渠道探析——以安徽为例[J].荆楚学刊,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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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唐建兵.美好乡村环境治理中的投融资渠道探析——以安徽为例[J].荆楚学刊,2014,(4).
[18]逯元堂,吴舜泽,陈鹏,高军.环保投融资政策优化重点与方向[J].环境保护,2014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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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保护;投融资;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6-0061-06
资金保障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而良好的投融资政策则是资金保障的基础和前提。本文针对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发展及其政策展开研究,以期从整体上把握我国当前环保投融资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完善领域。
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市化中后期,前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和后续产业发展的新增污染亟须在这一阶段处理和消解(见表1)。另外,随着前期工业的发展,资金已获得一定程度积累,且居民对于生存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因此,环保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正逢其时,而环保投融资是其中重要的环节,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不容忽视。尽管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资金总量规模逐年扩张、年增幅屡创新高、来源渠道逐步拓展、重要性稳步提高,但是环保投融资总量仍然偏小、投入存在不稳定性、投资主体相对单一、资金效益仍然不高。整体而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状况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迫切需求仍不相适应。
表1:近年来我国污染物排放情况
[年份\&废水排放总量\&二氧化硫
排放总量\&烟尘排放总量\&工业固体
废物产生量\&城市生活垃圾
清运量\&单位\&(亿吨)\&(万吨)\&(万吨)\&(万吨)\&(万吨)\&2005\&524.5\&2549.4\&1182.5\&134449\&15577\&2006\&536.8\&2588.8\&1088.8\&151541\&14841\&2007\&556.8\&2468.1\&986.6\&175632\&15215\&2008\&571.7\&2321.2\&901.6\&190127\&15438\&2009\&589.1\&2214.4\&847.7\&203943\&15734\&2010\&617.3\&2185.1\&829.1\&240944\&15805\&2011\&659.2\&2217.9\&-\&326204\&16395\&2012\&684.8\&2117.6\&-\&332509\&17081\&]
(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现状
1. 资金总量呈扩张态势。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从2005年的2388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9037.2亿元,增长了近3倍,年均增长率达到20%。由表2可知“六五”期间,我国环保投资总额为150亿元;“七五”期间,环保投资总额达到550亿元;随后,环保资金基本每5年翻番扩张,“十一五”时期,资金总额达到了13000亿元,是“六五”时期的近90倍。2013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达到9037.2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9%,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2%,比上年增加9.5%。
2. 投资年增幅屡创新高。我国环保投资年增幅较大,尤其在“十一五”期间,环保投资年增长速率获得较大幅度提升,5年间环保投资平均年增幅高达23.97%。其中,2007年、2008年均较上年增长30%以上,2010年更是达到47.05%的增幅。
3. 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展。目前,我国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不断拓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多渠道并存的环保投融资体制,环保投资主体也呈多样化,政府、企业、个人和非官方机构均可参与。以政府为主体的投融资包括政府的财政投入、发行国债①、设立专项资金②、收费③等;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融资包括企业贷款④、发行股票⑤、企业债券、企业自筹、项目融资⑥、产权交易⑦、产业基金等;其他形式包括一些协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研究所等的募捐投资,海外资金援助⑧等。
(二) 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存在问题
1. 投融资规模仍然偏小。从“十五”开始,我国环保总额占GDP的比重超过1%⑨,2013年已经达到1.59%,但相对于国际环境质量改善标准,我国仍然差距较大。国际经验表明,当环保投资总额占GDP的比重达2%—3%时,环境质量可以得到持续的改善。另外,世界上主要工业国的该项比重大多超过了2个百分点,如美国2%(20世纪70年代)、日本3.4%(20世纪80年代末)、德国2.1%、英国2.4%。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环境保护资金总量呈扩张态势,但规模仍然偏小。
2. 投融资增幅存在不稳定性。虽然我国环保投资年增幅屡创新高,但存在较大波动性,如图1,并未形成稳定的增长态势。这可能与政府资金的单一主体地位有关。2007—2010年,增幅的变化可能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4万亿投资方向有关;2011年的锐减,可能与我国GDP增速回落有关。
3. 资金来源主体单一格局并未改观。虽然环保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展,但投资主体单一的局面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2013年,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223.0亿元,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57.8%;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849.7亿元,占9.4%;建设项目“三同时”投资2964.5亿元,占32.8%。这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部分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工业污染治理投资中排污补助和政府其他补助占了较大部分。据此推算,政府在环保领域的投资至少超过50%。而在污染治理较好的工业化国家,多由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承担环保投资责任。以瑞士为例,其公共部门投资仅占环保投资总额的25.8%,私人部门投资占到了34.5%,家庭投资占到了39.7%。 4. 环保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目前从环保资金投入效果来看,由于财政资金是环保投入的主渠道,一方面投入总量不足,环保设施建设及维护运营都存在问题,不少地区出现建设停滞、建而不用的现象,且政府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向环境治理的资金偏少导致环境质量改善有限。另一方面,与本地实际的结合度不够,例如中央财政投入建设项目与地方实际需求存在偏差。另外,由于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投融资机制尚未建立,环保投入切入点和投资回报信心无法树立,以盈利为根本目的的企业不愿意投入环保项目和设施。总体来看,虽然环保投融资作用重要,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二、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政策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政策现状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环境保护投融资的基础性保障,其中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根本。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环保投融资法。涉及环保投融资的相关法律一直未被人大列入审议内容。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涉及的环保资金主要是财政资金,对于全方位的环保投融资内容尚未涉及。我国目前涉及环保投融资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一方面,这些法律均不是直接针对环保投融资内容,仅从不同侧面规定了环保税费的征收、财政资金投入环保领域、环保工程和项目可开展招投标等市场化运作、鼓励环保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环保专项资金、环保行为税费优惠等。另一方面,这些法律较为抽象和原则化,不利于政策的执行。另外,部分法律制定和修订的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情况。除法律基础外,相关法规、条例、细则、办法、标准、规划对于法律的解释性、对于实践的可操作性、相互之间的协调性需要进一步强化。
对于环保投融资政策本身而言,其经历了探索起步阶段(1973—1983年)、规模扩张阶段(1984—1997年)、多元化改革阶段(1998年至今),环保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展、投融资形式不断丰富、相关政策制定不断跟进。从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开始,环保投融资进入初步探索阶段,财政资金开始关注和投入到环境保护领域。随后,除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投入外,环保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展,银行信贷、市场化资金、国际资金等相继开始投入环境保护领域,环保资金规模开始稳步提升。
1998年开始,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国家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作为国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之一获得了较大支持。除此之外,中央环保投资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纷纷设立,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大。另外,《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201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1)、《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等政策分别从政府、市场、社会等方面加快完善环保投融资政策。尤其是近年来,环保投融资市场化进程全面加快,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步伐加快。
(二)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投融资政策存在问题
1. 环保投融资政策基础有待进一步巩固。环保投融资政策基础主要指相关法律法规。共涉及两方面:一是整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二是环保投融资自身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导致企业和个人缺乏主动性去采取环境保护行为,继而抑制了环保投融资需求。例如,企业的污染排放如果无法内生为自身的生产成本,其就没有动力去采取减排治理行为,继而不会发生后续的投融资行为。而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的污染排放主要是征收极其少量的排污费,无法达到预期的约束效果。对于环保投融资自身而言,目前没有投融资基础法律,由此导致后续的各类环保投融资政策缺乏依据,以部门为主体制定的各项政策,其权威性、统筹性、协调性均不足。
2. 环保投融资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健全。环保投融资现有的配套政策分散于各项条例、规章、规划之中,这些政策协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均有待进一步提升。例如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融资领域,存在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内容缺乏配套政策细化支撑、不同政策之间有相互不一致现象、实施过程中因其余政策不明确而导致执行困难等等问题。另外,一些政策已经落后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约束现状。例如,污水收费方面,尽管大多数城市已经建立了污水收费制度,许多城市的污水处理费最低的仅为0.05元/吨、最高的只有0.3元/吨,远低于0.4元/吨的污水处理平均成本。垃圾处理收费方面,仅有北京、上海、南京等大中城市建立了垃圾收费制度,其余许多城市的收费体系尚未形成。这些配套政策所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可能有政策本身的原因,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没有宏观的基础支撑去规范、引导、协调相关政策制定而导致。
3. 环保投融资体系政策有待进一步明晰。目前,我国面向市场的投融资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政府、企业、个人、银行在不同环保投融资领域的角色定位和操作程序,没有政策予以明确界定。借鉴德国可再生能源投融资政策体系的经验,其通过《可再生能源法案》、《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促进法》,以及后续的配套性政策,在可再生能源信贷中清晰界定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商业银行、可再生能源企业和个人的不同定位和操作流程,构建了一个多方受益、符合各主体特点和需求、切实可行的投融资政策体系。相对德国的投融资政策体系,我国相关的政策体系还处于探索的初步阶段。 ⑦例如,2005年,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向南通一家大型化工有限公司出售18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供买方在今后6年使用,被称为我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⑧例如,世界银行、国际环保协会、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在我国支持的具有高生态效益的项目。
⑨此处为政府投融资数据,市场和社会投融资数据获取困难。另外,环保投融资中政府仍然为主体,因此数据具有一定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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