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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物权具有不同于传统民事物权的特征,因此,相应的制度设计也应有所创新。森林资源物权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现行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失,本文认为,完善的关键是建立森林资源分类管理法律制度。对公益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对经济林则实行自由交易法律制度和采伐申报法律制度。通过分类制度的建立,实现森林资源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三重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