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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危害性的切身感受和保持社会共同体的稳定与自由,既是刑法规范生成的动力也是根据。社会共同体代表者的和议与其他成员的认同是刑法规范诞生与传承的主要方式。而刑法规范生成的国家机制和民间机制则具体表现为规范与认知两种形式。同时,刑法规范的效能检测并非一定在刑法规范生成之后,规制与指导效用往往在刑法规范生成之际就应该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