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修正中错误规则的再造——以动机错误的处置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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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修正过程中动机错误处置规则的形成,是一个不同的思想、原理以及立法技术不断交锋和优选的过程,其中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我们参考.动机错误如何处置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分配事实误认引发决策失败之风险的问题,因此不宜将不承担风险分配任务的表示错误规则统合到动机错误的救济要件下.对于事实误认风险的分配,日式信赖主义理论苛求相对人承担了过重的情报搜集负担,与法律对于说明义务的安排发生了评价矛盾,应予放弃.表意人原则上需自行负担决策信息收集失败的风险,仅在例外的场合才允许将该风险转嫁给相对人.引发风险转移的理由具有多样性,需要结合司法实践梳理裁判标准,同时回溯民法的内部体系探寻救济原理,并以此为起点向外部体系生发具体规则.像日本新法那样仅设置单一救济入口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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