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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法律性质是契约关系,核心法律关系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关系,这种承诺关系被认为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在信用证的开立与履行的整个过程中,基础贸易合同都会干预到信用证的独立性。基础贸易合同的履行得当与否会直接干预信用证的正常履行。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商业利益关系决定了开证行能否正常对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