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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还处于农业技术推广的初级阶段,农业技术推广水平还比较低,我们所谈到的农业技术推广通常是指农业技术推广的狭义方面。本文通过对国外农业发达国家农业技术推广经验的分析,以期能对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国外;农业技术推广;经验探讨
农业技术推广是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目前,我国还处于农业技术推广的初级阶段,农业技术推广水平还比较低,我们所谈到的农业技术推广通常是指农业技术推广的狭义方面。本文通过对国外农业发达国家农业技术推广经验的分析,期望能对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贡献一定力量。
农业技术推广建设对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在农业技术推广建设方面都取得了不俗成绩[1]。通过对先进农业技术推广模式的分析和借鉴,定能对于我们建设行之有效的独具特色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有所帮助。因此,本章主要通过对美国、日本、德国、以色列等四国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分析,以期对于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有所借鉴。
一、美国以农学院为中心的农技推广模式
在美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农学院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为了有效地推動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解决农村发展落后问题,在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以莫里尔增地大学为核心的农业推广体系建设方案。这一推广方案的成功实施,有效地将先进的农业科技、农业技术等同基层农业生产结合起来,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通过以农学院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美国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率达超过80%,同期农业科技在农业生产总产值的贡献中达到了75%以上[2]。
在美国整个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机构是美国公共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它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构成,联邦推广局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农业发展政策的制定与修正、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确定以及保证相关农业法律的正常实施;州农业推广中心主要由州立大学农学院负责运营,其在运行过程中,将科学研究、教学培训、推广应用结合起来,并将农业技术推广的成效纳入到科研工作者的日常工作考评中,同晋升、薪酬相挂钩;县推广站主要是面向农业生产者的一线单位,由农学院基于区域自然生产状况、技术条件等确定农业生产的方向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由此可见,农学院在美国农业推广体系中处于主体的地位,上对决策部门负责,对下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全权工作。
美国这种以农学院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有效地将农业技术的科学研究、教育培训、推广应用三方面结合了起来,充分发挥了专业院校的科研力量[2]。真正由科研工作者主导的农业推广体系,能够有效地把科研成果同日常实践紧紧地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同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同农民的经常性接触,也有效地解决了双方的沟通问题,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
二、日本以农民协会为中心的农技推广模式
以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组织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作为主要依靠一线农业生产者而形成的农技推广模式是很多国家在构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所采用的重要补充部分[3]。其中,在日本形成了比较成熟而典型的以农民协会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
日本采用的是由政府服务与农民协会自我服务共同推进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组织的运营,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生产的技术、科技支持与服务,农民协会主要负责农业生产的产前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采购和产后初级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等的营销市场业务,部分农业协会还涉及支农金融服务等。日本以农民协会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最初成立的目的在于帮助农业中小生产者以互助合作社的方式来增强农业生产力,其网络覆盖了整个日本农业生产地区。日本政府在农业技术的日常推广工作中,充分利用农业协会的组织优势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技术的应用、农产品的销售、农业金融、信贷业务的开展等。农民协会在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根据农民需求设置农业技术推广计划,根据前期推广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本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的安排,基本能够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服务什么”,同时将农业生产技术由科研部门介绍给农民实施并及时将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反馈给农业技术科研部门[10]。
两部分组成的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既发挥了政府部门宏观政策制定、技术研发的把握、服务能力,又发挥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有效地发挥了农民的生产主动性,而且与农产品市场的紧密结合,使得农业生产能够快速利用各种市场信息,调整农业生产。
三、德国以综合咨询为中心的农技推广模式
农业综合咨询是现代农业、市场农业生发展的必然产物,农业生产技术通过综合咨询的形式进行推广,有效地满足了农民群体、农业企业对于农业生产技术的多样化需求[4]。德国以农业综合咨询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便是目前这一形式的最佳模式。
德国以农业综合咨询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是在平等、自主、合作的前提下,运用沟通、交流的方式,协助农民、农业企业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其提供经验介绍以及技术应用。德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主要由官办机构和私人机构两部分组成。官办农业技术推广咨询机构由州农业部组织设立,针对全国范围内农业生产提供免费的农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所提供的农业技术信息覆盖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例如:农民生活安排、农业技术使用、农村发展规划。但是,其主要提供的仍是农业生产的技术咨询,以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效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农村生态建设、维护农民生产利益为主。私人运作的农业技术推广咨询机构主要由社会公益性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商业性农业企业等社会力量运营,有效地填补了官办机构不能完全满足农业生产者对于农业技术需求的空白。其中,发展较好的私人组织对的是环咨询。环咨询由农民参加构成,并由一人专任咨询员,组织运作的费用由参加农民共同承担。环咨询在农业技术研发机构、人员与农业生产者之间扮演桥梁角色,将农业生产者在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反馈给农技专家,并将解决方案技术传递给农业生产者,其工作范围涵盖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包含基础的农业生产技术问题、农村生态保护,也包含农产品的销售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等。 德国以农业综合咨询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在满足农民对于农业技术的基本需求之外,也有效地满足了部分农民对于全链条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农业信息掌握的需求。基于用户需求的农业技术支持模式,必将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激烈的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
四、以色列以政府为中心的农技推广模式
以政府部门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一直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重要模式,这种模式依赖于政府部门的强制力,有效地保证了农业技术的及时推广。在全球农业生产大国中,以色列的以政府部门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1949年以色列政府为了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由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成立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SHAHAM),主要负责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人员属于政府公职人员。以色列政府主导农业技术推广模式由国家农业部、SHAHAM、农民组织共同构成。由于其是由政府主导和实施的,所以在以色列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中,政府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都有很强的掌控力,SHAHAM以及农民等只是处于协助和配合的位置。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生产技术研发所需的大量资金,政府运用其强大的推动能力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将农业技术从实验室推广到田间地头。在保证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以色列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还积极拓展多种农业融资渠道,特别是积极同农民合作,让农民真正参与到农业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中,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发挥其生产创造性。由政府主导建设的SHAHAM农技推广体系,在运营的那一天起,其工作人员多属专家型人员,多已获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使得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始终能够紧跟世界农技科研前沿水平,能够迅速将农业技术理论转化为农业技术实践。具有政府公职人员身份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者,除了能够得到日常的工作报酬,在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服务中还能得到另外的报酬,较高的薪酬水平,有效地保证了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
以色列以政府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充分发挥了政府在公共事务开展中的优势,有效地避免农技市场化的的弊端;积极同其他组织合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政府工作的滞后性和农民生产的被动性。
五、小结
综合分析四國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不难发现,农业技术推广模式的应用只有同本国的农业生产情况相适应,才能真正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应该坚持政府主导模式,因为农业技术推广具有公共品的特性,由政府部门来统一提供可以有效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同时,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可以始终保证基本农业生产不出问题、农产品质量不出问题,坚持农业生产的公益性。另外,在坚持政府主导模式的前提下,也应该积极引入其他力量,共同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真正将“实验室建在田间地头”;鼓励农民自愿组成农业互助组织,不仅在农业生产中互助合作,而且由互助组织及时提出农民对于农业技术的需求,以便政府主管部门快速解决相关问题;支持盈利机构进入到农业技术咨询业务中,通过付费性的农业技术支持,有效地解决部分农民对于农业生产技术的需求。(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学婷,张俊飚,徐娟.影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运行的主要因素及改善方向的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13,(4);89-92.
[2]卢春华.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问题研究——以延边地区为例.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42-47.
[3]倪锦丽.打通“最后一公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创新的必然选择.农村经济,2013,(5);89-91.
[4]邵腾伟.基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路径选择.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3,33(4);942-948.
关键词:国外;农业技术推广;经验探讨
农业技术推广是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目前,我国还处于农业技术推广的初级阶段,农业技术推广水平还比较低,我们所谈到的农业技术推广通常是指农业技术推广的狭义方面。本文通过对国外农业发达国家农业技术推广经验的分析,期望能对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贡献一定力量。
农业技术推广建设对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在农业技术推广建设方面都取得了不俗成绩[1]。通过对先进农业技术推广模式的分析和借鉴,定能对于我们建设行之有效的独具特色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有所帮助。因此,本章主要通过对美国、日本、德国、以色列等四国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分析,以期对于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有所借鉴。
一、美国以农学院为中心的农技推广模式
在美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农学院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为了有效地推動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解决农村发展落后问题,在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以莫里尔增地大学为核心的农业推广体系建设方案。这一推广方案的成功实施,有效地将先进的农业科技、农业技术等同基层农业生产结合起来,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通过以农学院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美国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率达超过80%,同期农业科技在农业生产总产值的贡献中达到了75%以上[2]。
在美国整个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机构是美国公共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它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构成,联邦推广局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农业发展政策的制定与修正、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确定以及保证相关农业法律的正常实施;州农业推广中心主要由州立大学农学院负责运营,其在运行过程中,将科学研究、教学培训、推广应用结合起来,并将农业技术推广的成效纳入到科研工作者的日常工作考评中,同晋升、薪酬相挂钩;县推广站主要是面向农业生产者的一线单位,由农学院基于区域自然生产状况、技术条件等确定农业生产的方向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由此可见,农学院在美国农业推广体系中处于主体的地位,上对决策部门负责,对下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全权工作。
美国这种以农学院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有效地将农业技术的科学研究、教育培训、推广应用三方面结合了起来,充分发挥了专业院校的科研力量[2]。真正由科研工作者主导的农业推广体系,能够有效地把科研成果同日常实践紧紧地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同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同农民的经常性接触,也有效地解决了双方的沟通问题,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
二、日本以农民协会为中心的农技推广模式
以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组织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作为主要依靠一线农业生产者而形成的农技推广模式是很多国家在构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所采用的重要补充部分[3]。其中,在日本形成了比较成熟而典型的以农民协会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
日本采用的是由政府服务与农民协会自我服务共同推进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组织的运营,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生产的技术、科技支持与服务,农民协会主要负责农业生产的产前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采购和产后初级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等的营销市场业务,部分农业协会还涉及支农金融服务等。日本以农民协会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最初成立的目的在于帮助农业中小生产者以互助合作社的方式来增强农业生产力,其网络覆盖了整个日本农业生产地区。日本政府在农业技术的日常推广工作中,充分利用农业协会的组织优势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技术的应用、农产品的销售、农业金融、信贷业务的开展等。农民协会在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根据农民需求设置农业技术推广计划,根据前期推广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本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的安排,基本能够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服务什么”,同时将农业生产技术由科研部门介绍给农民实施并及时将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反馈给农业技术科研部门[10]。
两部分组成的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既发挥了政府部门宏观政策制定、技术研发的把握、服务能力,又发挥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有效地发挥了农民的生产主动性,而且与农产品市场的紧密结合,使得农业生产能够快速利用各种市场信息,调整农业生产。
三、德国以综合咨询为中心的农技推广模式
农业综合咨询是现代农业、市场农业生发展的必然产物,农业生产技术通过综合咨询的形式进行推广,有效地满足了农民群体、农业企业对于农业生产技术的多样化需求[4]。德国以农业综合咨询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便是目前这一形式的最佳模式。
德国以农业综合咨询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是在平等、自主、合作的前提下,运用沟通、交流的方式,协助农民、农业企业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其提供经验介绍以及技术应用。德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主要由官办机构和私人机构两部分组成。官办农业技术推广咨询机构由州农业部组织设立,针对全国范围内农业生产提供免费的农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所提供的农业技术信息覆盖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例如:农民生活安排、农业技术使用、农村发展规划。但是,其主要提供的仍是农业生产的技术咨询,以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效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农村生态建设、维护农民生产利益为主。私人运作的农业技术推广咨询机构主要由社会公益性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商业性农业企业等社会力量运营,有效地填补了官办机构不能完全满足农业生产者对于农业技术需求的空白。其中,发展较好的私人组织对的是环咨询。环咨询由农民参加构成,并由一人专任咨询员,组织运作的费用由参加农民共同承担。环咨询在农业技术研发机构、人员与农业生产者之间扮演桥梁角色,将农业生产者在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反馈给农技专家,并将解决方案技术传递给农业生产者,其工作范围涵盖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包含基础的农业生产技术问题、农村生态保护,也包含农产品的销售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等。 德国以农业综合咨询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在满足农民对于农业技术的基本需求之外,也有效地满足了部分农民对于全链条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农业信息掌握的需求。基于用户需求的农业技术支持模式,必将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激烈的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
四、以色列以政府为中心的农技推广模式
以政府部门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一直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重要模式,这种模式依赖于政府部门的强制力,有效地保证了农业技术的及时推广。在全球农业生产大国中,以色列的以政府部门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1949年以色列政府为了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由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成立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SHAHAM),主要负责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人员属于政府公职人员。以色列政府主导农业技术推广模式由国家农业部、SHAHAM、农民组织共同构成。由于其是由政府主导和实施的,所以在以色列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中,政府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都有很强的掌控力,SHAHAM以及农民等只是处于协助和配合的位置。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生产技术研发所需的大量资金,政府运用其强大的推动能力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将农业技术从实验室推广到田间地头。在保证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以色列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还积极拓展多种农业融资渠道,特别是积极同农民合作,让农民真正参与到农业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中,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发挥其生产创造性。由政府主导建设的SHAHAM农技推广体系,在运营的那一天起,其工作人员多属专家型人员,多已获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使得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始终能够紧跟世界农技科研前沿水平,能够迅速将农业技术理论转化为农业技术实践。具有政府公职人员身份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者,除了能够得到日常的工作报酬,在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服务中还能得到另外的报酬,较高的薪酬水平,有效地保证了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
以色列以政府为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充分发挥了政府在公共事务开展中的优势,有效地避免农技市场化的的弊端;积极同其他组织合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政府工作的滞后性和农民生产的被动性。
五、小结
综合分析四國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不难发现,农业技术推广模式的应用只有同本国的农业生产情况相适应,才能真正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应该坚持政府主导模式,因为农业技术推广具有公共品的特性,由政府部门来统一提供可以有效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同时,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可以始终保证基本农业生产不出问题、农产品质量不出问题,坚持农业生产的公益性。另外,在坚持政府主导模式的前提下,也应该积极引入其他力量,共同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真正将“实验室建在田间地头”;鼓励农民自愿组成农业互助组织,不仅在农业生产中互助合作,而且由互助组织及时提出农民对于农业技术的需求,以便政府主管部门快速解决相关问题;支持盈利机构进入到农业技术咨询业务中,通过付费性的农业技术支持,有效地解决部分农民对于农业生产技术的需求。(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学婷,张俊飚,徐娟.影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运行的主要因素及改善方向的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13,(4);89-92.
[2]卢春华.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问题研究——以延边地区为例.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42-47.
[3]倪锦丽.打通“最后一公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创新的必然选择.农村经济,2013,(5);89-91.
[4]邵腾伟.基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路径选择.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3,33(4);94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