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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加上利润之油”。这是镌刻在美国商务部大门上的林肯总统的名言。这句话明确地界定了发明创新与专利制度的关系。
众所周知,探索新奇事物,满足求知欲,是人类基本精神活动之一。即便没有专利制度,人类依旧从事发明创造活动,这是人类的天性。这说明发明创造与专利权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然而,在确立专利制度之后,人类发明创造的进程却发生了质的变化,即从数量上呈现几何级数的增长。这已为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的专利统计所证明。
在此基础之上再来理解林肯总统的这句名言:“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加上利润之油”。能够使人感悟出更深的意义——学者不是制造金子,而是从煤堆里发掘金子。同样,专利制度并非是有助于产生天才,而是有助于极至地发挥天才的作用。相关的证据是,一项调查显示,在对发明者的刺激因素当中,为在竞争中获胜占23%,对学问感兴趣占17%,为取得专利权占12%,为完成任务定额占11%,为提高地位占11%。可见,专利因素所占的比例并不大。
美国富兰克林皮尔斯法学中心教授韩诺季(Hennessey)教授在一次演讲中曾提出这样看似偏激的观点,即专利与发明没有关系,专利是保护投资的。也就是说,专利法不是鼓励发明,发明思想是要解决科技问题的,它们与能否获得报酬无关。
韩诺季教授进一步指出,专利法是鼓励尤其是鼓励私人向发明投资的。例如,由于植物新品种有了类似的专利权,在美国,私人投资远远地超过了政府的投资,两者的比率是270:2(亿美元)。故在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的专利制度的立法理论中,说明专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私人部门投资于研究发展(研发活动)。
从制度上讲,专利法对发挥天才的作用是锦上添花的。发明创新与专利制度,这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直接关系,却有相对的间接联系。英国在确立专利制度前后的发明与技术进步及其经济发展的变化,就说明了这一宏观方面的变化。
专利的客体与发明创新密切相关,而其主体则与投资人或出资人联系密切。专利的现象或形式是发明创新,而其实质则是保护和吸引投资。说“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加上利润之油”,那就是吸引对天才的投资。如台湾的经济专家赵耀东在当年率台湾工商企业家访问西安高科技园区时曾说过,只要当地的发明成果拥有相应的专利,岛上的投资商就会过来投资。
法律是反映商业经济现象的,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工具,因为法制的强制力是商业经济运行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的保障就不会有商业解决方法,经济上合理的方法就无从谈起。
美国好莱坞业界有这样一句话:娱乐业是生产快乐的,其所关心的是顾客口袋的金钱;至于在生产娱乐的过程中产生了艺术品,那纯属意外。同样,对大多数公司来说,做事是第一位的,做人则是第二位的。有微软这样的大公司很正常,而造就出像比尔·盖茨这样的生前就声明死后不留遗产而捐赠社会的人物则是少数。
上升到社会文化高度,追求利益和幸福是人类的天性,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抓住了人类的这一特点,用名与利的办法使其焕发出巨大的热情,故有这一命题:即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而知识产权则是创新的动力。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创新,从而达到了知识产权这一制度创新的目的。
再上升到经济理论,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阐述过“看不见的手”的观点:“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盘算他自己的安全,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联系斯密的这种观点,娱乐生产商自然并非是从一开始就想创造艺术品,但发现艺术品能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时,他就会努力地去创作艺术品了,进而在客观上促进了艺术的发展。这是哲学上量变达到质变的客观的反映。同理推之,这亦是专利制度给天才之火加薪的内涵。
专利制度发明创新一投资获利,这三者密切相关。搞发明的人不一定要求有专利;但投资者必定要求有专利,因为这是投资的前提条件,有专利作为保护才肯进行投资。故专利与技术发明无关,而与投资获利有关,是引导资本的流向和导向,毕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货币是经济活动的最初和第一推动力。
从载体上看,专利的社会载体是企业,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以赢利为目的。专利制度大国的专利立法都属于经济立法,宗旨是推动经济发展而非仅仅是科技进步。创新与发明者为孪生姐妹,专利与企业家则是孪生兄弟。发明创新与专利制度,两者相互依存,但又容易相互扼杀,这也是人类生活的写照。
众所周知,探索新奇事物,满足求知欲,是人类基本精神活动之一。即便没有专利制度,人类依旧从事发明创造活动,这是人类的天性。这说明发明创造与专利权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然而,在确立专利制度之后,人类发明创造的进程却发生了质的变化,即从数量上呈现几何级数的增长。这已为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的专利统计所证明。
在此基础之上再来理解林肯总统的这句名言:“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加上利润之油”。能够使人感悟出更深的意义——学者不是制造金子,而是从煤堆里发掘金子。同样,专利制度并非是有助于产生天才,而是有助于极至地发挥天才的作用。相关的证据是,一项调查显示,在对发明者的刺激因素当中,为在竞争中获胜占23%,对学问感兴趣占17%,为取得专利权占12%,为完成任务定额占11%,为提高地位占11%。可见,专利因素所占的比例并不大。
美国富兰克林皮尔斯法学中心教授韩诺季(Hennessey)教授在一次演讲中曾提出这样看似偏激的观点,即专利与发明没有关系,专利是保护投资的。也就是说,专利法不是鼓励发明,发明思想是要解决科技问题的,它们与能否获得报酬无关。
韩诺季教授进一步指出,专利法是鼓励尤其是鼓励私人向发明投资的。例如,由于植物新品种有了类似的专利权,在美国,私人投资远远地超过了政府的投资,两者的比率是270:2(亿美元)。故在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的专利制度的立法理论中,说明专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私人部门投资于研究发展(研发活动)。
从制度上讲,专利法对发挥天才的作用是锦上添花的。发明创新与专利制度,这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直接关系,却有相对的间接联系。英国在确立专利制度前后的发明与技术进步及其经济发展的变化,就说明了这一宏观方面的变化。
专利的客体与发明创新密切相关,而其主体则与投资人或出资人联系密切。专利的现象或形式是发明创新,而其实质则是保护和吸引投资。说“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加上利润之油”,那就是吸引对天才的投资。如台湾的经济专家赵耀东在当年率台湾工商企业家访问西安高科技园区时曾说过,只要当地的发明成果拥有相应的专利,岛上的投资商就会过来投资。
法律是反映商业经济现象的,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工具,因为法制的强制力是商业经济运行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的保障就不会有商业解决方法,经济上合理的方法就无从谈起。
美国好莱坞业界有这样一句话:娱乐业是生产快乐的,其所关心的是顾客口袋的金钱;至于在生产娱乐的过程中产生了艺术品,那纯属意外。同样,对大多数公司来说,做事是第一位的,做人则是第二位的。有微软这样的大公司很正常,而造就出像比尔·盖茨这样的生前就声明死后不留遗产而捐赠社会的人物则是少数。
上升到社会文化高度,追求利益和幸福是人类的天性,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抓住了人类的这一特点,用名与利的办法使其焕发出巨大的热情,故有这一命题:即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而知识产权则是创新的动力。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创新,从而达到了知识产权这一制度创新的目的。
再上升到经济理论,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阐述过“看不见的手”的观点:“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盘算他自己的安全,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联系斯密的这种观点,娱乐生产商自然并非是从一开始就想创造艺术品,但发现艺术品能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时,他就会努力地去创作艺术品了,进而在客观上促进了艺术的发展。这是哲学上量变达到质变的客观的反映。同理推之,这亦是专利制度给天才之火加薪的内涵。
专利制度发明创新一投资获利,这三者密切相关。搞发明的人不一定要求有专利;但投资者必定要求有专利,因为这是投资的前提条件,有专利作为保护才肯进行投资。故专利与技术发明无关,而与投资获利有关,是引导资本的流向和导向,毕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货币是经济活动的最初和第一推动力。
从载体上看,专利的社会载体是企业,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以赢利为目的。专利制度大国的专利立法都属于经济立法,宗旨是推动经济发展而非仅仅是科技进步。创新与发明者为孪生姐妹,专利与企业家则是孪生兄弟。发明创新与专利制度,两者相互依存,但又容易相互扼杀,这也是人类生活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