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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相始终,“科斯热”已经在神州大地持续了差不多30年。科斯于今年逝世以后,热度仍然丝毫不减。科斯在中国为什么有如此大的影响力,这本身已经成了一个有待解释的现象。
有人认为,这是因为科斯的理论对于中国的制度变迁非常有解释力,但这很可能只是其中一个比较不重要的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科斯理论本身的一些特點使得它与中国这个转型国家的改革者和公众的认知模式特别契合,或者说,科斯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形塑了中国民众关于改革的社会认知结构。
科斯是一名普通的英国邮局工人的儿子,1910年12月29日出生于英国伦敦郊区。受脚部疾患所累,科斯的小学生涯在一所残疾学校度过;不过,到了12岁那年,他还是考上了基尔本中学。
1929年10月,科斯进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1931年获得欧奈斯特·卡塞尔爵士旅行奖学金,前往美国游学一年,考察美国工业企业。1932年,科斯获得商业学士学位。1935年以后,他任教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于1940年进入英国政府从事统计工作,先后在林业委员会和隶属于战时内阁办公室的中央统计局任职。1946年,科斯回到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讲授经济学原理课程。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期间,一直致力于对公用事业,尤其是邮政和广播业的研究。
1951年,科斯获得了伦敦大学理学博士学位。在这一年,他谢绝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提出的由他来接替哈耶克的经济学教授职位的邀请,转而迁居美国,先后任教于纽约大学巴弗罗校区、弗吉尼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1964年以后,科斯一直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和《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后于1991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科斯是一位社会主义者。1931年,科斯参加了阿诺德·普兰特主持的研讨班,第一次接触到了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认识到生产者会相互竞争,从而使消费者得到最需要的产品,而整个经济都是通过价格机制的运行来协调的。这对他这个社会主义者来说是不小的冲击。但那时他最想探究的问题仍然是,“为什么人们要建立企业,而不是直接在市场进行交易”。因此他前往美国,在工会朋友的帮助下,走访福特汽车和通用汽车等大企业。在美国时,他还拜见了社会主义党的总统候选人托马斯。
另外,科斯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最亲密的同学阿贝·勒纳也是一个坚定的社会主义者。勒纳比科斯年长7岁,出生于沙皇俄国,对俄国革命持同情态度,曾专程去墨西哥拜见在那里流亡的托洛茨基。但是英国式的社会主义又令科斯非常失望,并使他决定移居美国。
科斯并不是一开始就主修经济学,而是先接受商科教育,因此他从着手进行经济学研究之日起,就希望以此来了解真实世界发生的事情。而且,游离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信仰之间的经历,也使他以交易费用为基础的制度分析理论显得不那么“黑白分明”:企业组织是有代价的,市场也有代价;自由谈判是有成本的,管制也有成本,一切都要先做权衡然后决定,看什么制度效率高、成本低,就选择什么。
在发表于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这一篇著名论文中,科斯用“交易费用”概念来分析企业存在的原因。科斯所说的交易费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和订立合同的费用,履行契约和监督落实的费用,等等。当交易费用高到一定程度时,采用等级制的企业组织来取代平面型的市场机制便是合算的。但另一方面,企业协调投入要素进行生产也需要付出组织成本。企业组织成本与市场交易费用的权衡,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和限度。
交易费用理论是一个宽泛的框架,有非常大的包容性,可以解释各种各样的制度。科斯在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把交易费用范式从企业拓展到了政府管制领域,他直言不讳地指出,“如果市场运行成本大大超过行政机构运行成本,我们可能会默认行政机构由于无知、缺乏弹性以及迫于政治压力所产生的资源分配事务”。在发表于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进一步阐述了交易费用对制度选择的影响和产权的界定对于效率的意义。乔治·斯蒂格勒从这篇论文中概括出了著名的“科斯第一定理”,“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个定理更流行的表述则为,只要财产权的界定是明确的,而且交易费用为零或微不足道,那么无论财产权的初始配置状态如何,人们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
毫无疑问,科斯在这几篇论文中所讨论的交易费用、产权、市场交易、政府管制等问题,正是当代中国最关切的重大政治经济问题,因此他的理论受到中国学者的热切关注,实在不足为奇。但这仍然不足以解释他在中国“深刻、广泛而持久”的影响力。
如前所述,科斯最反感的就是“黑板经济学”,他强调“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虽然并没有说过他的理论可以指导中国改革,但既然他的比较制度分析的归宿是判断现实世界中各种制度的效率高下,那么很自然地,他确实希望他的经济学能够为现实政策提供积极的指引。例如,在《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中,他事实上是在批评庇古,说庇古给政府的建议是不对的,而他提出的不一定非由政府管制,可以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的方案则更胜一筹。放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刚刚开始的时代背景下,这种“政府之外的出路”对中国各界的吸引力无疑非常巨大。
正如周其仁所指出的,中国开始知道科斯的时候,面对的经济难题不是市场的交易费用太高,而是笼罩整个国民经济的中央计划命令体制的组织成本太高。在中国,国家用“看得见之手”的权威和计划协调整个国民经济,固然因为消灭了一切市场交易而不再受到狭义“交易费用”的局限。但科斯定义的另一种成本即“组织成本”,却每日每时困扰着这个超级国家公司。 邓小平领导的改革,出发点就是降低超级国家公司的巨额组织成本。为此,他提倡分权改革战略,通过对重新界定权利的合法认定,激发了个人、家庭、基层组织和地方的积极性,还同时把企业家协调和价格机制协调一并请回到中国经济的舞台。重新在产权、合约、市场的基础上协调国民经济,花费的代价当然不菲,不过只要改革的成本低于原先国家这个超级公司运行的成本,经济还是会因此而获得增长。
不过,科斯理论表现出来的上述解释力或“指导意义”只是一个开始。
“科斯第一定理”是说,只要财产权的界定是明确的,而且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财产权的初始配置状态如何,人们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这里所假定的零交易费用是不现实的。科斯本人也曾经指出,交易费用不为零的那些情况才是重要的。因此,“科斯第一定理”是“科斯第二定理”的铺垫。“科斯第二定理”的通常表述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产权界定不同,资源配置的效率也不同。
从“科斯第二定理”还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只要政府管制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那么政府管制就比市场机制更有效率。这就是所谓的“科斯第三定理”。
对于这三个科斯定理(尤其是“科斯第三定理”),都有人提出了批评。例如,这到底是谁的成本、谁的效率?又该由谁来衡量这些“成本”“费用”和“效率”,等等。这些批评涉及交易费用、制度成本等基本概念的合理性,还涉及科斯所坚持的客观效率观的内在缺陷,在此无法展开具体讨论。
笔者准备在这里描述的是,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后,在中国“改革”的展开过程中,上述三个科斯定理,恰恰成了掌握着权力的改革者推进的三类主要的改革举措的隐喻。
当然,首先需要澄清一点。科斯的观点与科斯的追随者有所区别,科斯的真诚追随者和实用主义地利用科斯理论的人也有所区别。但从公众对改革的社会认知的角度来看,对于科斯定理,究竟是“运用”“误用”,还是“滥用”,区别可能并不是太重要。
第一类改革举措是“市场化”,与“科斯第一定理”所说的“市场交易”相对应。泛泛而论,市场化当然没有错,但是中国“改革”的现实情况往往是,政府之所以需要推行“市场化”,不是因为考虑到市场的制度成本更低的结果,而是出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政府无力再把原来的“包袱”扛下去,因此把包袱丢给市场;二是因为政府有能力把“费用”强化给其他市场参与者;三是政府保护了某一部分市场参与者的特权地位,而让其他市场参与者与它们“自由交易”。当然,在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不能保障或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的市场化,显然并非科斯的原意。
第二类改革举措是“确权”,对应于科斯第二定理。科斯强调的是市场参与者平等权利的法律界定,而现实中的改革往往是,政府以提高效率的名义,以GDP为衡量标准,将权利界定给某些人或阶层。在制度的层面上,这表现为某种重要的制度缺失的结果。例如,在劳资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一般不能在工资谈判破裂或其他不利情况下举行罢工,因而也就缺乏必要的劳资抗衡机制。
第三类改革举措是“发挥政府主导的优势”,对应于科斯第三定理。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张五常所说的“县级竞争”和科斯本人所说的以地方政府为主要参与者的“区域竞争”。此外,“共和国长子论”“如果国企垄断更有效率,那么垄断就是好的”论,都属此例。
之所以称科斯定理是改革举措的隐喻,有两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无论推进改革的人,还是为改革出谋划策的人,都能够熟练地引用科斯定理来为改革辩解,甚至连被改革的对象,或者在改革过程中利益可能受损的群体,在面对“效率比较”和“成本对比”等方面的证据时,也在相当程度上显得“心服口服”,因而科斯定理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塑造出了某种关于改革的“社会心理”。第二重含义是,这毕竟只是一种隐喻,中国改革者对科斯定理的运用,很大程度是误用或滥用,因为同时包含了情境错置和历史错置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套用哈耶克所说“人类行为的意外后果”理论,上述改革措施,客观上也带来一些成就(甚至是很大的成就),这是不能否认的,不过,这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由于采用交易费用的评价方法,在中国的现实世界中,科斯的理论很容易变成一种“存在的制度就是有效率的制度的”辩护,这里面最典型的就是张五常所号称的“县际竞争”使中国现行的制度成了最好的制度的论断。
在市场交易、成本、效率等概念普及之后,在推动改革的宣传方面,科斯定理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工具。而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接触并接受科斯定理的学者已经有整整两代人。因此,进入新世纪之后,几乎任何以改革名义出台的政策举措的合理性,几乎都能通过科斯定理得到论述,而且能够令相当一部分人信服。
例如,张五常非常推崇的“县际竞争”模式的实质是相互竞争的各地方政府通过强制的方法配置资源,吸引投资。虽然这种模式被有的学者讥讽为“低人权优势”,仍然得到了许多人的支持。而且连原本完全贬义的“低人权优势”,在广泛流传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某种实质性的“比较优势”,在有的人眼里,甚至真的构成了中国的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并真诚辩解说,能够体现这种“优势”的制度“效率更高”。
另一方面,这种情况反过来也使许多人相信,真正的改革实际上已经停滞很久。改革越来越变成了一种“伪改革”,变成了以强势群体向弱势群体转嫁成本为主要特征的改革。典型的如“土地财政”,这是将政府必须承担的内部成本,转移到了一般民众身上;又如养老制度以延长退休年龄为方向的改革,将体制内的公务员的养老成本转嫁到了体制外的民众身上,等等。
如果用科斯定理来为这些“改革”辩护,那显然是对科斯定理的滥用或误用。关键在于,为什么会有这种滥用或误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情境错置和历史错置的共同结果。
情境错置是指,科斯当初在提出科斯定理时有非常清楚的经验背景,而这种经验背景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前者是西方完善的市场内的成熟的企业制度,以及西方法治国家侵权法案件裁决的司法实践;而科斯本人(或者说科斯心目中假想的经济学家或改革者)则是站在一个普通法法官的立场上的。在邓小平时代,这种情境錯置还不十分严重,因为改革者的实验由“草根”阶层完成,邓小平在很多时候扮演的是一个类似于“法官”的开明的仲裁者角色。但是在后邓时代,事后的仲裁者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事前的规划者。而事前的规则者的计划色彩非常浓厚。
历史错置是指,当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的时候,仍然停留在以GDP指标为主要内容的“客观效率”标准上,而不曾(或不想)努力去克服基本权利界定的障碍。当然,这种情况又进一步固化了原来公众对科斯定理的认知。
基本权利的界定,要涉及布坎南意义上的“立宪”改革。如果真的到了那个阶段,科斯的影响将会弱化。在《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一书中,科斯本人认为中国的希望在“思想市场”。观念当然非常重要,但是一下子从“客观”的效率跨到了主观的思想上面,这一步有点大,不禁让人担心会扯到什么东西。
作者为浙江大学跨学科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有人认为,这是因为科斯的理论对于中国的制度变迁非常有解释力,但这很可能只是其中一个比较不重要的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科斯理论本身的一些特點使得它与中国这个转型国家的改革者和公众的认知模式特别契合,或者说,科斯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形塑了中国民众关于改革的社会认知结构。
科斯其人
科斯是一名普通的英国邮局工人的儿子,1910年12月29日出生于英国伦敦郊区。受脚部疾患所累,科斯的小学生涯在一所残疾学校度过;不过,到了12岁那年,他还是考上了基尔本中学。
1929年10月,科斯进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1931年获得欧奈斯特·卡塞尔爵士旅行奖学金,前往美国游学一年,考察美国工业企业。1932年,科斯获得商业学士学位。1935年以后,他任教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于1940年进入英国政府从事统计工作,先后在林业委员会和隶属于战时内阁办公室的中央统计局任职。1946年,科斯回到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讲授经济学原理课程。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期间,一直致力于对公用事业,尤其是邮政和广播业的研究。
1951年,科斯获得了伦敦大学理学博士学位。在这一年,他谢绝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提出的由他来接替哈耶克的经济学教授职位的邀请,转而迁居美国,先后任教于纽约大学巴弗罗校区、弗吉尼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1964年以后,科斯一直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和《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后于1991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科斯是一位社会主义者。1931年,科斯参加了阿诺德·普兰特主持的研讨班,第一次接触到了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认识到生产者会相互竞争,从而使消费者得到最需要的产品,而整个经济都是通过价格机制的运行来协调的。这对他这个社会主义者来说是不小的冲击。但那时他最想探究的问题仍然是,“为什么人们要建立企业,而不是直接在市场进行交易”。因此他前往美国,在工会朋友的帮助下,走访福特汽车和通用汽车等大企业。在美国时,他还拜见了社会主义党的总统候选人托马斯。
另外,科斯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最亲密的同学阿贝·勒纳也是一个坚定的社会主义者。勒纳比科斯年长7岁,出生于沙皇俄国,对俄国革命持同情态度,曾专程去墨西哥拜见在那里流亡的托洛茨基。但是英国式的社会主义又令科斯非常失望,并使他决定移居美国。
科斯并不是一开始就主修经济学,而是先接受商科教育,因此他从着手进行经济学研究之日起,就希望以此来了解真实世界发生的事情。而且,游离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信仰之间的经历,也使他以交易费用为基础的制度分析理论显得不那么“黑白分明”:企业组织是有代价的,市场也有代价;自由谈判是有成本的,管制也有成本,一切都要先做权衡然后决定,看什么制度效率高、成本低,就选择什么。
三个定理
在发表于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这一篇著名论文中,科斯用“交易费用”概念来分析企业存在的原因。科斯所说的交易费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和订立合同的费用,履行契约和监督落实的费用,等等。当交易费用高到一定程度时,采用等级制的企业组织来取代平面型的市场机制便是合算的。但另一方面,企业协调投入要素进行生产也需要付出组织成本。企业组织成本与市场交易费用的权衡,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和限度。
交易费用理论是一个宽泛的框架,有非常大的包容性,可以解释各种各样的制度。科斯在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把交易费用范式从企业拓展到了政府管制领域,他直言不讳地指出,“如果市场运行成本大大超过行政机构运行成本,我们可能会默认行政机构由于无知、缺乏弹性以及迫于政治压力所产生的资源分配事务”。在发表于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进一步阐述了交易费用对制度选择的影响和产权的界定对于效率的意义。乔治·斯蒂格勒从这篇论文中概括出了著名的“科斯第一定理”,“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个定理更流行的表述则为,只要财产权的界定是明确的,而且交易费用为零或微不足道,那么无论财产权的初始配置状态如何,人们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
毫无疑问,科斯在这几篇论文中所讨论的交易费用、产权、市场交易、政府管制等问题,正是当代中国最关切的重大政治经济问题,因此他的理论受到中国学者的热切关注,实在不足为奇。但这仍然不足以解释他在中国“深刻、广泛而持久”的影响力。
如前所述,科斯最反感的就是“黑板经济学”,他强调“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虽然并没有说过他的理论可以指导中国改革,但既然他的比较制度分析的归宿是判断现实世界中各种制度的效率高下,那么很自然地,他确实希望他的经济学能够为现实政策提供积极的指引。例如,在《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中,他事实上是在批评庇古,说庇古给政府的建议是不对的,而他提出的不一定非由政府管制,可以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的方案则更胜一筹。放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刚刚开始的时代背景下,这种“政府之外的出路”对中国各界的吸引力无疑非常巨大。
正如周其仁所指出的,中国开始知道科斯的时候,面对的经济难题不是市场的交易费用太高,而是笼罩整个国民经济的中央计划命令体制的组织成本太高。在中国,国家用“看得见之手”的权威和计划协调整个国民经济,固然因为消灭了一切市场交易而不再受到狭义“交易费用”的局限。但科斯定义的另一种成本即“组织成本”,却每日每时困扰着这个超级国家公司。 邓小平领导的改革,出发点就是降低超级国家公司的巨额组织成本。为此,他提倡分权改革战略,通过对重新界定权利的合法认定,激发了个人、家庭、基层组织和地方的积极性,还同时把企业家协调和价格机制协调一并请回到中国经济的舞台。重新在产权、合约、市场的基础上协调国民经济,花费的代价当然不菲,不过只要改革的成本低于原先国家这个超级公司运行的成本,经济还是会因此而获得增长。
不过,科斯理论表现出来的上述解释力或“指导意义”只是一个开始。
改革隐喻
“科斯第一定理”是说,只要财产权的界定是明确的,而且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财产权的初始配置状态如何,人们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这里所假定的零交易费用是不现实的。科斯本人也曾经指出,交易费用不为零的那些情况才是重要的。因此,“科斯第一定理”是“科斯第二定理”的铺垫。“科斯第二定理”的通常表述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产权界定不同,资源配置的效率也不同。
从“科斯第二定理”还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只要政府管制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那么政府管制就比市场机制更有效率。这就是所谓的“科斯第三定理”。
对于这三个科斯定理(尤其是“科斯第三定理”),都有人提出了批评。例如,这到底是谁的成本、谁的效率?又该由谁来衡量这些“成本”“费用”和“效率”,等等。这些批评涉及交易费用、制度成本等基本概念的合理性,还涉及科斯所坚持的客观效率观的内在缺陷,在此无法展开具体讨论。
笔者准备在这里描述的是,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后,在中国“改革”的展开过程中,上述三个科斯定理,恰恰成了掌握着权力的改革者推进的三类主要的改革举措的隐喻。
当然,首先需要澄清一点。科斯的观点与科斯的追随者有所区别,科斯的真诚追随者和实用主义地利用科斯理论的人也有所区别。但从公众对改革的社会认知的角度来看,对于科斯定理,究竟是“运用”“误用”,还是“滥用”,区别可能并不是太重要。
第一类改革举措是“市场化”,与“科斯第一定理”所说的“市场交易”相对应。泛泛而论,市场化当然没有错,但是中国“改革”的现实情况往往是,政府之所以需要推行“市场化”,不是因为考虑到市场的制度成本更低的结果,而是出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政府无力再把原来的“包袱”扛下去,因此把包袱丢给市场;二是因为政府有能力把“费用”强化给其他市场参与者;三是政府保护了某一部分市场参与者的特权地位,而让其他市场参与者与它们“自由交易”。当然,在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不能保障或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的市场化,显然并非科斯的原意。
第二类改革举措是“确权”,对应于科斯第二定理。科斯强调的是市场参与者平等权利的法律界定,而现实中的改革往往是,政府以提高效率的名义,以GDP为衡量标准,将权利界定给某些人或阶层。在制度的层面上,这表现为某种重要的制度缺失的结果。例如,在劳资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一般不能在工资谈判破裂或其他不利情况下举行罢工,因而也就缺乏必要的劳资抗衡机制。
第三类改革举措是“发挥政府主导的优势”,对应于科斯第三定理。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张五常所说的“县级竞争”和科斯本人所说的以地方政府为主要参与者的“区域竞争”。此外,“共和国长子论”“如果国企垄断更有效率,那么垄断就是好的”论,都属此例。
之所以称科斯定理是改革举措的隐喻,有两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无论推进改革的人,还是为改革出谋划策的人,都能够熟练地引用科斯定理来为改革辩解,甚至连被改革的对象,或者在改革过程中利益可能受损的群体,在面对“效率比较”和“成本对比”等方面的证据时,也在相当程度上显得“心服口服”,因而科斯定理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塑造出了某种关于改革的“社会心理”。第二重含义是,这毕竟只是一种隐喻,中国改革者对科斯定理的运用,很大程度是误用或滥用,因为同时包含了情境错置和历史错置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套用哈耶克所说“人类行为的意外后果”理论,上述改革措施,客观上也带来一些成就(甚至是很大的成就),这是不能否认的,不过,这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科斯的理论与对改革的社会认知
由于采用交易费用的评价方法,在中国的现实世界中,科斯的理论很容易变成一种“存在的制度就是有效率的制度的”辩护,这里面最典型的就是张五常所号称的“县际竞争”使中国现行的制度成了最好的制度的论断。
在市场交易、成本、效率等概念普及之后,在推动改革的宣传方面,科斯定理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工具。而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接触并接受科斯定理的学者已经有整整两代人。因此,进入新世纪之后,几乎任何以改革名义出台的政策举措的合理性,几乎都能通过科斯定理得到论述,而且能够令相当一部分人信服。
例如,张五常非常推崇的“县际竞争”模式的实质是相互竞争的各地方政府通过强制的方法配置资源,吸引投资。虽然这种模式被有的学者讥讽为“低人权优势”,仍然得到了许多人的支持。而且连原本完全贬义的“低人权优势”,在广泛流传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某种实质性的“比较优势”,在有的人眼里,甚至真的构成了中国的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并真诚辩解说,能够体现这种“优势”的制度“效率更高”。
另一方面,这种情况反过来也使许多人相信,真正的改革实际上已经停滞很久。改革越来越变成了一种“伪改革”,变成了以强势群体向弱势群体转嫁成本为主要特征的改革。典型的如“土地财政”,这是将政府必须承担的内部成本,转移到了一般民众身上;又如养老制度以延长退休年龄为方向的改革,将体制内的公务员的养老成本转嫁到了体制外的民众身上,等等。
如果用科斯定理来为这些“改革”辩护,那显然是对科斯定理的滥用或误用。关键在于,为什么会有这种滥用或误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情境错置和历史错置的共同结果。
情境错置是指,科斯当初在提出科斯定理时有非常清楚的经验背景,而这种经验背景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前者是西方完善的市场内的成熟的企业制度,以及西方法治国家侵权法案件裁决的司法实践;而科斯本人(或者说科斯心目中假想的经济学家或改革者)则是站在一个普通法法官的立场上的。在邓小平时代,这种情境錯置还不十分严重,因为改革者的实验由“草根”阶层完成,邓小平在很多时候扮演的是一个类似于“法官”的开明的仲裁者角色。但是在后邓时代,事后的仲裁者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事前的规划者。而事前的规则者的计划色彩非常浓厚。
历史错置是指,当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的时候,仍然停留在以GDP指标为主要内容的“客观效率”标准上,而不曾(或不想)努力去克服基本权利界定的障碍。当然,这种情况又进一步固化了原来公众对科斯定理的认知。
基本权利的界定,要涉及布坎南意义上的“立宪”改革。如果真的到了那个阶段,科斯的影响将会弱化。在《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一书中,科斯本人认为中国的希望在“思想市场”。观念当然非常重要,但是一下子从“客观”的效率跨到了主观的思想上面,这一步有点大,不禁让人担心会扯到什么东西。
作者为浙江大学跨学科研究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