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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25 条规定了针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公共利益目的抗辩,首次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特殊免责事由写入法律.它需要弥补此前实务中引入的公众人物理论的不足,提供确定性规则.依据宪法,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均未被赋予绝对优先的地位,公共利益目的抗辩需要平衡好两者的关系.在适用时,可通过价值填充与规则再造实现法规范的进一步具体化.前者指根据法规范的目的及内容完成价值填充,后者指限缩案件范围,区分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与确认主体,将公共利益目的抗辩融入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在个案中审慎开展利益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