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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90条明确规定了民族刑法变通权,然而良好的立法初衷暗含着制度悖论,应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和自治县刑法变通权。其实,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习惯法,民族习惯法不仅可以成为民族刑法变通权的"法源",而且在民族自治地方始终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活法"作用。并且民族刑法变通权行使界域可以法益侵害类型而定,既不能扩展犯罪圈,也不得加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