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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订单高违约率,使这种有效的市场组织模式面临严重障碍。农产品契约本身的不完全性决定了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障碍的无效性。契约再协商是一种通过契约双方针对具体履约情况适时变更合同来保证契约执行的事后保证机制,在这种机制的运行操作中,农户和公司的谈判幅度不同,使得他们各个解决问题的倾向也不同。同时,不同情况下的契约再协调所产生的利益变化也不相同。只有保证了有效的契约再协调的方向,才能使这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化机制作用得以发挥。
关键词:契约;再协商;农业定单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4)06—0020—05
关键词:契约;再协商;农业定单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4)06—0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