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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8日.滁州市南谯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德武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刘德武与毛某同在滁州市南谯区汪郢第一轮窑厂打工。2007年12月6日5时许,毛某下班后洗澡,发觉刘德武烧的洗澡水不热,认为刘德武故意在大冬天将洗澡水不烧热,心中骤起一股无名怒火,遂与刘德武发生口角。刘德武一时性起,上前将毛某推到地上,两人被在场的同事拉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