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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的重点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而如何给土地经营权定性,则直接影响到新型农地权利体系的构建,乃至整个农地法制改革的成败。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法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主要存在“物权说”和“债权说”这两种争论。考虑到德国次级地上权的理论和物权权利分层理论都能为土地经营权提供法理支撑,加之债权性的土地经营权存在无法满足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要求、无法保障土地经营者的投资预期和无法建立稳定的土地关系等问题,所以将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创设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明确土地流转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