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有关部门三番五次地强调财政部门不得为任何经济实体担保,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尤其是经济发展缓慢地区,此现象仍屡禁不止。对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少弊端:第一,不利于增强企业偿债意识。第二,不利于调动银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的积极性。第三,不利于财政职能的实现。第四,影响了财政金融两家的关系。为此,特提出下述建议:(-)重申各级财政机关不得为任何经济实体出具担保或拆盗。财政部1984年12月31日印发的时法字(1984)第29号《关于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