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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的:找出我国中药制剂企业在药品说明书上存在的缺陷,并且通过和先进国家的比较,提出改进手段。方法: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研究中日两国中药复方制剂药品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结论:我国中药制药企业应该加紧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加强抵御风险能力。
关键词:告知义务;说明书;中国中药制剂;日本汉方制剂;不良反应
中图分类号:R4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8)02-092-03
长期以来,来源于中医经典方剂的传统中药制剂由于历史悠久和使用广泛等特点,被大众误认为是没有任何毒副作用的。然而,近年来连续发生的中药制剂不良反应事件却不断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比较著名的有龙胆泻肝丸事件和千柏鼻炎片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反应了对中药毒副作用的研究不够充分,另一方面,则反应了我国中药制药企业对其药品说明书的撰写不够重视,仅仅把药品说明书看成是宣传产品的工具,而忽略了其法律意义,造成了药品说明书的撰写不全面,给医药企业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占全球中药制剂市场份额最大的日本汉方制剂企业则较早的认识到了药品说明书的重要性,在其撰写上有着较多的经验和技巧。本文试比较中日中药复方制剂药品说明书的差异性,为我国中药制药企业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提供帮助。
1 药品说明书的法律意义
1.1 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简称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因此认定药品不良反应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合格药品,二是正常使用。而不合格药品和药品不当使用造成伤害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类。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的实际情况,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责任归属的规则或准则。药品不良反应涉及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违法,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违法行为造成损害, 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1.2 药品不良反应中药品生产者承担的责任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大多数药物纠纷案件不会简单地归责于药品生产经营者,而是要以过错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因果关系为逻辑前提,根据具体情节定案归责。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过错行为和损害事实的生产经营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一是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二是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三是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2]
1.3 药品说明书的法律意义
根据上文所述,药品说明书作为一种协议排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消费者风险自担。一旦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纠纷,一份尽到告知义务的药品说明书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中的特定事由,最大程度上免除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虽然在有的案例中,药品说明书在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中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却还是承担了无过错责任,比如左旋咪唑致迟发性脑病案件[3],但是在中药制剂领域,往往是不良反应事件发生以后,药品生产者才发现自身的药品说明书上在不良反应中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不管是从对消费者负责的角度,还是从最大限度地排除企业自身责任的角度,中药制药企业都应该重新修订药品说明书,重视对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的撰写。
2 我国中药制剂说明书现状介绍
我国中药制剂企业众多,其药品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大体一致。一般有以下几项:药品名称、成分、性状、作用类别、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等。
我国中药制剂药品说明书一般一页,纸张大小不一,一旦发生不良反应具有协议排除作用的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一般安排在说明书后部,内容较多,可以起到一定的告知作用,但字句意义难于明确判定,可操作性不强。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三种类别的概念没有清晰定义,禁忌和不良反应的部分经常出现在注意事项的栏目中,而禁忌和不良反应的栏目中并无内容。
3 日本汉方制剂的药品说明书情况介绍
日本把来源于中国古代经典诸如《伤寒论》、《金匮要略》中的汤方做成现代制剂在市场上销售,俗称汉方制剂。虽然在第15版日本药典中只有6个汉方制剂,但在市场上销售的汉方制剂共有180多种。日本进行汉方药生产的企业也比较多,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津村、松浦、三和、小太郎和JPS等。
日本汉方药说明书一般有两页,其中第一页为名称、适应症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包括不良反应),第二页为效果、用法、成分、保管注意事项以及生产商联系方式。其中第一页中的使用注意事项占到页面文字部分的2/3,十分醒目。第二页中的保管注意事项和用法用量指导合占该页面文字的1/2。
值得注意的是,在用法用量上,说明书把年龄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未满两岁、两岁到四岁、四岁到七岁、七岁到十五岁、十五岁以上,其给药剂量均不相同,而不是像我国很多企业笼统的划分为儿童和成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更加精确地指导病人服药,一方面也可以把未按照要求服药而造成的伤害排除在药品不良反应之外。
在使用注意事项方面,一般分为三部分:①需要向医生或是药剂师咨询的情况;②需要立刻停止服药,向医生咨询的情况;③长期服药的情况。每一部分又分为若干小点,清晰明了。
4 中日中药制剂说明书举例比较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举例比较小青龙汤一例,且仅比较和告知义务紧密相关部分。
4.1 小青龙汤已知不良反应
小青龙汤出自张仲景《伤寒论》,由麻黄(去节)、桂枝、白芍、细辛、甘草(炙)、干姜、制半夏、五味子等八味中药组成,其中单味中药麻黄、细辛、半夏自身毒性较大。但考虑到方剂配伍时药物间的相互作用,主要讨论整体方剂的不良反应。
小青龙汤的已知不良反应较少,仅有胃肠道不良反应[4]和过敏反应(如荨麻疹样皮疹)[5]。另外,在药物联合作用方面,小青龙汤含有麻黄素,与优降宁、苯乙肼合用可导致高血压危险。[6]
4.2 中国中药制剂说明书
小青龙颗粒说明书[7]中,禁忌栏中内容如下: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肝肾功能不全者禁服;糖尿病患者禁服(含糖型)。
在该药品说明书中,对于禁忌的定义是绝对不可以使用的意思,概念清晰。但是对于儿童的定义就比较模糊。
小青龙颗粒说明书中,注意事项栏中内容如下:①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②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③有支气管扩张、肺脓疡、肺心病、肺结核患者出现咳嗽应去医院就诊。 ④高血压、心脏病患者慎服。⑤本品不宜长期或反复服用,用药三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⑥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⑦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⑧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⑨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⑩如正在服用其它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注意事项栏内容比较丰富,但保存中的注意事项和服用的注意事项混在一起,略显杂乱,栏目中多次出现“慎用”字样,但并未有明确建议。
小青龙颗粒说明书中,不良反应栏没有填写。
通过对以上部分分析,笔者发现,该药品说明书中注意事项栏内容较为丰富,但安排比较杂乱,主要存在的问题有:①大量使用“慎用”、“不宜”等模糊字眼,并未有明确建议;②注意事项和禁忌栏中很多内容都属于服用药物广泛需要注意的问题,专属性不强;③小青龙汤真正容易出现的不良反应中的胃肠道反应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不良反应中的过敏反应在注意事项中出现,但仅是“过敏体质者慎用”,而对于最容易出现的荨麻疹等皮肤反应均未提及。
4.3 日本汉方制剂说明书
主要注意事项有下面3个方面:
需要向医生或是药剂师咨询的情况共有9种:①在医师的治疗中;②孕妇或可能怀孕;③身体体弱的人;④胃肠薄弱的人;⑤出汗显著的趋势;⑥老人;⑦出疹发红、发痒等;⑧肿胀,排尿困难;⑨高血压、心脏病、肾脏病、甲状腺功能障碍。
出现后需要立刻停止服药,向医生咨询的情况:①比较轻的症状:皮肤出现红疹、发痒;消化器官的恶心、厌食、胃不适感;②比较罕见的严重症状:间质性肺炎、肝功能损伤等。
长期服药需要向医生进行咨询。
通过对上述事项进行比较,笔者发现,该说明书把服用该药容易出现的不良反应写得清晰明了,完全尽到了告知义务,不仅说出了疾病名称,也给出了具体症状,使该说明书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其不足之处是没有提到“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这反应了日本企业对中医基本理论的生疏,另外,也没有提及和化学药之间的相互作用。
5 结语
通过对中日两国的中药制剂药品说明书的比较,笔者发现,我国企业在药物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上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这样一方面会加大消费者产生不良反应的风险,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不良反应事件,也会让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近日,国家药物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说明国家对中药制剂药品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十分重视。因此,我国中药制剂企业应该本着对消费者和自己负责的态度,在国家有关机构的领导下,努力在现阶段科学水平条件下完善药品说明书。
参考文献:
[1] 杨悦,李野. 药品不良反应涉及的法律责任研究[J ].中国药房,2005,16(17):1286.
[2] 徐瑞玉. 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思考[J]. 江苏药学与临床研究,2005,13(1):53.
[3] 吴懿,汪平. 患者服药出现不良反应,厂家应否担责[ EB/ OL ]. ht tp:/ / www1hb1xinhuanet 1com/ health/2004-12 / 09 / content-33645331htm, 2004-12-09 /2005-05-031.
[4] 陈冬元.胃肠道不良反应[J].中国医药药学,1985,5(4):14.
[5] 朱天忠,卢长云.切莫忽视中药方剂的不良反应[J].1988,1(4):5.
[6] 陈奇. 中成药与各方药理及临床药理[M]. 广东:海天出版社,1991.
[7] 药典在线. http://www.newdruginfo.com/index.asp.
[8] 日本医药品集. http://www.info.pmda.go.jp.
(责任编辑:杜 靖)
Differences in Inform Obligations of Instructions of
Chinese Medicine Compound Prepa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Wang Yan
(China Pharmaceutical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Nanjing 210009, 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 identify our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 in the Chinese medicine preparations on the statement of deficiencies exist, and through the relatively advanced countries and proposed improvement measures. Methods: A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s and research methods comparison studythe statement of Chinese and Japanese pharmaceutical compound preparation, as well as relevant laws. Conclusion: Our Chinese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 should accelerate the revised statement of drugs, strengthening withstand risks.
Key words: Obligation; Instruction; Chinese medicine preparations; Adverse reactions
关键词:告知义务;说明书;中国中药制剂;日本汉方制剂;不良反应
中图分类号:R4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8)02-092-03
长期以来,来源于中医经典方剂的传统中药制剂由于历史悠久和使用广泛等特点,被大众误认为是没有任何毒副作用的。然而,近年来连续发生的中药制剂不良反应事件却不断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比较著名的有龙胆泻肝丸事件和千柏鼻炎片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反应了对中药毒副作用的研究不够充分,另一方面,则反应了我国中药制药企业对其药品说明书的撰写不够重视,仅仅把药品说明书看成是宣传产品的工具,而忽略了其法律意义,造成了药品说明书的撰写不全面,给医药企业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占全球中药制剂市场份额最大的日本汉方制剂企业则较早的认识到了药品说明书的重要性,在其撰写上有着较多的经验和技巧。本文试比较中日中药复方制剂药品说明书的差异性,为我国中药制药企业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提供帮助。
1 药品说明书的法律意义
1.1 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简称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因此认定药品不良反应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合格药品,二是正常使用。而不合格药品和药品不当使用造成伤害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类。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的实际情况,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责任归属的规则或准则。药品不良反应涉及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违法,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违法行为造成损害, 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1.2 药品不良反应中药品生产者承担的责任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大多数药物纠纷案件不会简单地归责于药品生产经营者,而是要以过错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因果关系为逻辑前提,根据具体情节定案归责。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过错行为和损害事实的生产经营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一是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二是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三是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2]
1.3 药品说明书的法律意义
根据上文所述,药品说明书作为一种协议排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消费者风险自担。一旦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纠纷,一份尽到告知义务的药品说明书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中的特定事由,最大程度上免除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虽然在有的案例中,药品说明书在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中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却还是承担了无过错责任,比如左旋咪唑致迟发性脑病案件[3],但是在中药制剂领域,往往是不良反应事件发生以后,药品生产者才发现自身的药品说明书上在不良反应中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不管是从对消费者负责的角度,还是从最大限度地排除企业自身责任的角度,中药制药企业都应该重新修订药品说明书,重视对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的撰写。
2 我国中药制剂说明书现状介绍
我国中药制剂企业众多,其药品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大体一致。一般有以下几项:药品名称、成分、性状、作用类别、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等。
我国中药制剂药品说明书一般一页,纸张大小不一,一旦发生不良反应具有协议排除作用的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一般安排在说明书后部,内容较多,可以起到一定的告知作用,但字句意义难于明确判定,可操作性不强。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三种类别的概念没有清晰定义,禁忌和不良反应的部分经常出现在注意事项的栏目中,而禁忌和不良反应的栏目中并无内容。
3 日本汉方制剂的药品说明书情况介绍
日本把来源于中国古代经典诸如《伤寒论》、《金匮要略》中的汤方做成现代制剂在市场上销售,俗称汉方制剂。虽然在第15版日本药典中只有6个汉方制剂,但在市场上销售的汉方制剂共有180多种。日本进行汉方药生产的企业也比较多,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津村、松浦、三和、小太郎和JPS等。
日本汉方药说明书一般有两页,其中第一页为名称、适应症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包括不良反应),第二页为效果、用法、成分、保管注意事项以及生产商联系方式。其中第一页中的使用注意事项占到页面文字部分的2/3,十分醒目。第二页中的保管注意事项和用法用量指导合占该页面文字的1/2。
值得注意的是,在用法用量上,说明书把年龄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未满两岁、两岁到四岁、四岁到七岁、七岁到十五岁、十五岁以上,其给药剂量均不相同,而不是像我国很多企业笼统的划分为儿童和成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更加精确地指导病人服药,一方面也可以把未按照要求服药而造成的伤害排除在药品不良反应之外。
在使用注意事项方面,一般分为三部分:①需要向医生或是药剂师咨询的情况;②需要立刻停止服药,向医生咨询的情况;③长期服药的情况。每一部分又分为若干小点,清晰明了。
4 中日中药制剂说明书举例比较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举例比较小青龙汤一例,且仅比较和告知义务紧密相关部分。
4.1 小青龙汤已知不良反应
小青龙汤出自张仲景《伤寒论》,由麻黄(去节)、桂枝、白芍、细辛、甘草(炙)、干姜、制半夏、五味子等八味中药组成,其中单味中药麻黄、细辛、半夏自身毒性较大。但考虑到方剂配伍时药物间的相互作用,主要讨论整体方剂的不良反应。
小青龙汤的已知不良反应较少,仅有胃肠道不良反应[4]和过敏反应(如荨麻疹样皮疹)[5]。另外,在药物联合作用方面,小青龙汤含有麻黄素,与优降宁、苯乙肼合用可导致高血压危险。[6]
4.2 中国中药制剂说明书
小青龙颗粒说明书[7]中,禁忌栏中内容如下: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肝肾功能不全者禁服;糖尿病患者禁服(含糖型)。
在该药品说明书中,对于禁忌的定义是绝对不可以使用的意思,概念清晰。但是对于儿童的定义就比较模糊。
小青龙颗粒说明书中,注意事项栏中内容如下:①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②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③有支气管扩张、肺脓疡、肺心病、肺结核患者出现咳嗽应去医院就诊。 ④高血压、心脏病患者慎服。⑤本品不宜长期或反复服用,用药三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⑥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⑦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⑧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⑨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⑩如正在服用其它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注意事项栏内容比较丰富,但保存中的注意事项和服用的注意事项混在一起,略显杂乱,栏目中多次出现“慎用”字样,但并未有明确建议。
小青龙颗粒说明书中,不良反应栏没有填写。
通过对以上部分分析,笔者发现,该药品说明书中注意事项栏内容较为丰富,但安排比较杂乱,主要存在的问题有:①大量使用“慎用”、“不宜”等模糊字眼,并未有明确建议;②注意事项和禁忌栏中很多内容都属于服用药物广泛需要注意的问题,专属性不强;③小青龙汤真正容易出现的不良反应中的胃肠道反应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不良反应中的过敏反应在注意事项中出现,但仅是“过敏体质者慎用”,而对于最容易出现的荨麻疹等皮肤反应均未提及。
4.3 日本汉方制剂说明书
主要注意事项有下面3个方面:
需要向医生或是药剂师咨询的情况共有9种:①在医师的治疗中;②孕妇或可能怀孕;③身体体弱的人;④胃肠薄弱的人;⑤出汗显著的趋势;⑥老人;⑦出疹发红、发痒等;⑧肿胀,排尿困难;⑨高血压、心脏病、肾脏病、甲状腺功能障碍。
出现后需要立刻停止服药,向医生咨询的情况:①比较轻的症状:皮肤出现红疹、发痒;消化器官的恶心、厌食、胃不适感;②比较罕见的严重症状:间质性肺炎、肝功能损伤等。
长期服药需要向医生进行咨询。
通过对上述事项进行比较,笔者发现,该说明书把服用该药容易出现的不良反应写得清晰明了,完全尽到了告知义务,不仅说出了疾病名称,也给出了具体症状,使该说明书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其不足之处是没有提到“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这反应了日本企业对中医基本理论的生疏,另外,也没有提及和化学药之间的相互作用。
5 结语
通过对中日两国的中药制剂药品说明书的比较,笔者发现,我国企业在药物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上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这样一方面会加大消费者产生不良反应的风险,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不良反应事件,也会让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近日,国家药物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说明国家对中药制剂药品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十分重视。因此,我国中药制剂企业应该本着对消费者和自己负责的态度,在国家有关机构的领导下,努力在现阶段科学水平条件下完善药品说明书。
参考文献:
[1] 杨悦,李野. 药品不良反应涉及的法律责任研究[J ].中国药房,2005,16(17):1286.
[2] 徐瑞玉. 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思考[J]. 江苏药学与临床研究,2005,13(1):53.
[3] 吴懿,汪平. 患者服药出现不良反应,厂家应否担责[ EB/ OL ]. ht tp:/ / www1hb1xinhuanet 1com/ health/2004-12 / 09 / content-33645331htm, 2004-12-09 /2005-05-031.
[4] 陈冬元.胃肠道不良反应[J].中国医药药学,1985,5(4):14.
[5] 朱天忠,卢长云.切莫忽视中药方剂的不良反应[J].1988,1(4):5.
[6] 陈奇. 中成药与各方药理及临床药理[M]. 广东:海天出版社,1991.
[7] 药典在线. http://www.newdruginfo.com/index.asp.
[8] 日本医药品集. http://www.info.pmda.go.jp.
(责任编辑:杜 靖)
Differences in Inform Obligations of Instructions of
Chinese Medicine Compound Prepa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Wang Yan
(China Pharmaceutical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Nanjing 210009, 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 identify our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 in the Chinese medicine preparations on the statement of deficiencies exist, and through the relatively advanced countries and proposed improvement measures. Methods: A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s and research methods comparison studythe statement of Chinese and Japanese pharmaceutical compound preparation, as well as relevant laws. Conclusion: Our Chinese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 should accelerate the revised statement of drugs, strengthening withstand risks.
Key words: Obligation; Instruction; Chinese medicine preparations; Adverse reac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