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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时间过长,影响涉案未成年人处罚的现象。如何切实解决从而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公正处罚的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探索。本文研究的正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类,针对简单轻微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节约诉讼成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案快审机制,尽量缩短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羁押时间,使他们得到罪罚相当的判决,从而得到最大的权利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简案快审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1C913.5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处于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审判前诉讼活动耗时多与未成年人要轻判的矛盾愈发突出。判决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周期较长,对涉案未成年人尤其是审前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改造不利。因此,笔者所在区院自去年起大胆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案快审制度,缩短案件诉讼周期,使涉案未成年人得到他们应得的刑罚判决。经过一年多的试行,笔者对该机制的运作和发展有了进一步认识,希望通过本文略陈管见,抛砖引玉。
一、制度建立的基础与意义
(一)对诉讼活动周期过长现实的分析
据对简案快审制度施行前一年中区院受理并已一审判决生效的43件62人进行分析,发现其中35%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即被释放,而平均每案诉讼活动全过程为151天。这中间不乏罪行较轻可以在更短刑期内轻判的,却终因被告人羁押时间过长而判决不得不凑足刑期,甚至数次出现刑期为5个月15天的判决。对此现象,我们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剖析原因,首先,经过审查统计范围内的案件卷宗发现,大多数简单轻微案件在立案后办案工作多集中于案发后的半个月内,随后的工作基本上是应程序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事实审核的1至2次讯问;其次我们通过征询部分公检办案人员了解到,搁置案件,拖延到期限前结案的情况很普遍。经调研我们认为,简单案件诉讼程序耗时过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办案人员的效率意识问题而非办案需要。其根源体现于制度上存在问题是;(1)缺乏未成年人刑案审理的专门规定和配套机制;(2)简单轻微案件、认罪案件与重案、复杂案件在办理期限上没有区别规定。
(二)对未成年人刑案快审法规的理解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4条也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做出了应当及时办理的规定。我们应当看到,未成年人因其身份的特殊在刑事诉讼中是受到关注的。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明确提出部分简单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规定与普通程序不同期限的,仅限于在整个诉讼程序的一审审判阶段。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诉讼程序没有特别规定。
(三)对建立简案快审机制意义的认识
1.体现程序公正。程序正义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包括审判阶段的程序公正,还应包括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活动后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每一个阶段的程序公正。建立未成年人简单刑案快速审理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此类案件可以自立案侦查起在每个诉讼阶段快速审理,做到简单轻微案件区别于一般案件,该快则快,不再因为没有规定而拖案,继而体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
2.实现实体公正。尽管诉讼结果是否公正最直接体现于判决当中,但只有以程序公正作为保障,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判决公正。未成年人犯罪大部分有罪行简单轻微、认罪态度好、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等特征,有条件判处轻刑。但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的事实是,经过漫长的侦查、审查起诉等诉讼程序后,法官在确定被告人刑罚时除了考虑案件本身诸多因素外,还要充分考虑的是审前的已羁押时间,尤其是简单轻微案件,判决为了凑足已既成事实的长时间羁押而罚过其罪。简案快审制度的实施,大大缩短各诉讼环节审理时间,从而保证了法官能够只考虑依罪量刑、罚当其罪,使公正轻判成为可能。
3.保障合法权益。贝卡利亚在论及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时谈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说它比较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还因为,……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禁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P56—57)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因羁押失去自由产生的痛苦和对未来判罚捉摸不定的猜测是折磨其心灵的两把利刃。哪怕对于适用非监禁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未知的惩罚也会成为其一个极大的心理负担。建立简案快审制度,可以避免过长诉讼时间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则意义更大。
4.达到震慑目的。“在少年案件中迅速办理正式程序是首要的问题。否则法律程序和处置可能会达到的任何效果都会有危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少年理智和心理上就越来越难以(如果不是不可能)把法律程序和处置同违法行为联系起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此番说明并非危言耸听。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得知自己面临审判时,他们对将要到来的惩罚是心存畏惧,同时因畏惧而悔罪的心情也是深切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惩罚的畏惧渐渐演变成对总会到来的结果的期待,因犯罪而受惩罚的概念渐渐模糊,刑罚的震慑教育功能无法很好实现。
5.节约诉讼成本。波斯纳曾经指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是指效率”(P18)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周期很长,从立案侦查到一审判决生效,一般需时为157—187天。未成年人刑案简案快审制度,将简单案件的刑事诉讼时间从审判阶段的快速审理向前延伸到立案侦查阶段开始,也即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始,缩短整个诉讼程序周期,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减轻办案机关和看守所的经济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前,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都设立相对于普通程序简化多样的程序来处理轻罪认罪案件,如意大利的迅速审判程序、德国的速简审理程序、日本的略式程序、简易公审程序、美国的辩诉交易等等,无不提倡以简易迅速的程序结束案件,节约诉讼成本。
二、制度运作的探索与实践
(一)简案快审制度的建立推行
建立快速审理制度的目标为实现简单案件快速审理,从而缩短诉讼时间。目前,笔者所在区院探索建立的简案快审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辟“绿色通道”,操作程序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合理限定侦查、检察、审判各环节的办案时间,实现缩时要求。
该制度主要规定了以下几项内容,一是细化适用条件,在规定一般情况下,进一步采用排除法列举形式,明确扫)除特殊、普适一般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操作程序,规定在每一诉讼环节的审案前,均须经各部门负责人事先审核,决定是否进入“绿色通道”快速办理;进入的案件一律 贴“绿色标签,”即在配套的办案情况表上明确登记受理和结案时间,随案流转诉讼全过程;对出现不符合快审条件情况的个案,由部门负责人予以调整为一般程序,确保办案质量。三是限定办案时间,规定对延长拘留期限从严审批,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案件批捕前后的侦查期限分别控制在15日和30日内;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期限分别控制在5日和15日内;法院审理期限控制在10至15日内。据此,适用“绿色通道”案件一般可在80天内办结。
2004年初,笔者所在区院未检科通过积极沟通,与公、法两家达成共识,会签了相关意见并着手实践。在运作之始,我们采取了完善衔接机制、开展对口联系、梳理配套程序等多管齐下的推进措施,先后促成公安机关下发操作细则,解决了侦查环节具体运作及内外部衔接问题;促成公安机关选择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案,落实了进入“绿色通道”快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我们还建议法院加强独任审判的力量;优化简易程序的操作,从而切实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和督促支持。
(二)简案快审制度的优势初现
未成年人刑案适用简案快审机制运作近2年来,已有38起案件(39名涉案未成年人)从各阶段先后进入“绿色通道”快速审理,各诉讼环节都做到了用时比以往少于一半,并已全部做有罪判决,这些案件经督导检查都达到了质量要求标准。
总结试行情况,笔者感到该制度在两方面切实发挥了优势:首先,办案效率和维权意识得以提高。未成年人刑案“绿色通道”快审机制的运行,提高了各部门承办人的办案效率意识,大家在办案时明显加快了办案步骤,做到了“防拖”。同时,公安机关确立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案,与检、法加强联系沟通等的措施,也切实提升了办案人员关注未成年人刑案特殊审理的要求,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其次,为判决轻刑化创造了条件。比较以往每案平均诉讼活动全过程的151天来说,2004年4月1日以后在“绿色通道”内完成诉讼全过程的未成年人刑案,平均用时仅80天。如张X X盗窃案,被告人涉嫌盗窃数额1760元,诉讼活动历时2个月14天,被判处拘役4个月。而去年同期犯罪情节、数额均相当的盗窃案件,由于诉讼期已长达150余天,被告人只能被判处6个月左右刑罚。因此我们认为,适用“绿色通道”快审案件,明显缩短了办案时间,为法院判决轻刑化创造了条件。
三、制度发展的预测与展望
(一)对简案快审制度完善推广的思考
1.对具备推广可能的分析论证
首先,在建立快审制度前,我们认真进行了可行性调研,简单案件侦查、起诉等诉讼程序耗时过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办案人员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以及办案效率意识问题。一年多来的实践也证明了快审制度对解决积案不结问题、提高办案效率的显见作用。其次,实践证明,适用简案快审制度恰恰可以解决人员紧张与案件量多间矛盾的问题。快审制度的建立,促成了侦查部门设立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案,也为审判阶段的大量使用简易程序奠定了基础。第三,对于本市一个少年庭机构要对口四至五个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瓶颈”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案件的总数量并未减少,审判人员与案件数量的比例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要求部分简单案件缩短时间审理,因此可以以广泛适用简易程序简化案件审理达到快速审理、提高效率的目的。建议法院调整审理简繁案人员的比例,增加独任审判力量,同时公诉部门通过积极提出量刑建议、协助优化简易程序和突出法庭教育重点来配合和支持简易审理的广泛适用。
2.为保证案件质量的措施配套
对侦查阶段的深挖犯罪工作,要发挥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职责来督促和把关;对特殊检察质量,在建立快审制度的同时,我们设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深化了《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法律援助的意见》等一系列配套保障措施制度,规定进入“绿色通道”快审的案件,教育、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等等特殊检察工作全部前移至批捕阶段开始,采取提前开展的办法来保证特殊检察质量不受办案时间缩短影响。
(二)对简案快审制度发展前景的展望
1.放宽适用条件,扩大受益对象
由于是探索阶段,当初为了使快速审理制度能够正常推行,我们决定先从灌输快审理念着手,因而在快速审理制度中对进入“绿色通道”案件进行了较严格的条件限制,控制可适用快审制度的刑案数量,避免矫枉过正,造成办案部门的紧张抵制情绪而无法推进。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今后适用条件可以大大放宽,只要犯罪嫌疑人本人认罪,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充足,未成年人甚至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大部分都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审理。
2.发展简易诉讼,形成多元格局
目前,由于我们是基层办案实践部门而非立法决策机构,且在初步探索阶段,我们在设计快审制度时,指导思想是保守认识司法公正、程序正义概念,确定不遗漏任何法定诉讼程序规定,只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阶段办案期限作缩短规定,从而确保表面的绝对的“程序公正”。可以评价说这个快审制度,是一个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框架内的,既能明快处理案件,同时又能保障被告人享有公正而完整案件权利的制度。但是知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曾就诉讼效率的理念问题提出“效率包括追求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与追求结果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在快审制度探索运作一年多来,尽管适用“绿色通道”的案件审理时间已经大大缩短,但还有很多走程序的时间可以节省。如有些扒窃被当场抓获的刑事案件,现通过“绿色通道”快审诉讼全程需80天左右。而此类案件的所有事实及相关印证证据至多在一周内就可以达到审判要求,如果越过侦查、批捕、起诉环节,直接审判,这些案件最少可以在十天内判决,从而大大减少办案成本和看守费用,还能有效解决案件积压和超期羁押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目前运作的简案快审制度只是一个适应现实需求的过渡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后的将来,我们的诉讼法中除普通的程序之外,还应当有一个多元化的简易程序,设计以快速审案、简化程序等多种程序并存,规定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程序来达到速结案件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简案快审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1C913.5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处于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审判前诉讼活动耗时多与未成年人要轻判的矛盾愈发突出。判决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周期较长,对涉案未成年人尤其是审前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改造不利。因此,笔者所在区院自去年起大胆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案快审制度,缩短案件诉讼周期,使涉案未成年人得到他们应得的刑罚判决。经过一年多的试行,笔者对该机制的运作和发展有了进一步认识,希望通过本文略陈管见,抛砖引玉。
一、制度建立的基础与意义
(一)对诉讼活动周期过长现实的分析
据对简案快审制度施行前一年中区院受理并已一审判决生效的43件62人进行分析,发现其中35%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即被释放,而平均每案诉讼活动全过程为151天。这中间不乏罪行较轻可以在更短刑期内轻判的,却终因被告人羁押时间过长而判决不得不凑足刑期,甚至数次出现刑期为5个月15天的判决。对此现象,我们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剖析原因,首先,经过审查统计范围内的案件卷宗发现,大多数简单轻微案件在立案后办案工作多集中于案发后的半个月内,随后的工作基本上是应程序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事实审核的1至2次讯问;其次我们通过征询部分公检办案人员了解到,搁置案件,拖延到期限前结案的情况很普遍。经调研我们认为,简单案件诉讼程序耗时过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办案人员的效率意识问题而非办案需要。其根源体现于制度上存在问题是;(1)缺乏未成年人刑案审理的专门规定和配套机制;(2)简单轻微案件、认罪案件与重案、复杂案件在办理期限上没有区别规定。
(二)对未成年人刑案快审法规的理解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4条也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做出了应当及时办理的规定。我们应当看到,未成年人因其身份的特殊在刑事诉讼中是受到关注的。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明确提出部分简单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规定与普通程序不同期限的,仅限于在整个诉讼程序的一审审判阶段。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诉讼程序没有特别规定。
(三)对建立简案快审机制意义的认识
1.体现程序公正。程序正义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包括审判阶段的程序公正,还应包括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活动后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每一个阶段的程序公正。建立未成年人简单刑案快速审理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此类案件可以自立案侦查起在每个诉讼阶段快速审理,做到简单轻微案件区别于一般案件,该快则快,不再因为没有规定而拖案,继而体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
2.实现实体公正。尽管诉讼结果是否公正最直接体现于判决当中,但只有以程序公正作为保障,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判决公正。未成年人犯罪大部分有罪行简单轻微、认罪态度好、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等特征,有条件判处轻刑。但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的事实是,经过漫长的侦查、审查起诉等诉讼程序后,法官在确定被告人刑罚时除了考虑案件本身诸多因素外,还要充分考虑的是审前的已羁押时间,尤其是简单轻微案件,判决为了凑足已既成事实的长时间羁押而罚过其罪。简案快审制度的实施,大大缩短各诉讼环节审理时间,从而保证了法官能够只考虑依罪量刑、罚当其罪,使公正轻判成为可能。
3.保障合法权益。贝卡利亚在论及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时谈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说它比较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还因为,……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禁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P56—57)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因羁押失去自由产生的痛苦和对未来判罚捉摸不定的猜测是折磨其心灵的两把利刃。哪怕对于适用非监禁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未知的惩罚也会成为其一个极大的心理负担。建立简案快审制度,可以避免过长诉讼时间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则意义更大。
4.达到震慑目的。“在少年案件中迅速办理正式程序是首要的问题。否则法律程序和处置可能会达到的任何效果都会有危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少年理智和心理上就越来越难以(如果不是不可能)把法律程序和处置同违法行为联系起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此番说明并非危言耸听。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得知自己面临审判时,他们对将要到来的惩罚是心存畏惧,同时因畏惧而悔罪的心情也是深切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惩罚的畏惧渐渐演变成对总会到来的结果的期待,因犯罪而受惩罚的概念渐渐模糊,刑罚的震慑教育功能无法很好实现。
5.节约诉讼成本。波斯纳曾经指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是指效率”(P18)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周期很长,从立案侦查到一审判决生效,一般需时为157—187天。未成年人刑案简案快审制度,将简单案件的刑事诉讼时间从审判阶段的快速审理向前延伸到立案侦查阶段开始,也即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始,缩短整个诉讼程序周期,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减轻办案机关和看守所的经济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前,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都设立相对于普通程序简化多样的程序来处理轻罪认罪案件,如意大利的迅速审判程序、德国的速简审理程序、日本的略式程序、简易公审程序、美国的辩诉交易等等,无不提倡以简易迅速的程序结束案件,节约诉讼成本。
二、制度运作的探索与实践
(一)简案快审制度的建立推行
建立快速审理制度的目标为实现简单案件快速审理,从而缩短诉讼时间。目前,笔者所在区院探索建立的简案快审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辟“绿色通道”,操作程序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合理限定侦查、检察、审判各环节的办案时间,实现缩时要求。
该制度主要规定了以下几项内容,一是细化适用条件,在规定一般情况下,进一步采用排除法列举形式,明确扫)除特殊、普适一般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操作程序,规定在每一诉讼环节的审案前,均须经各部门负责人事先审核,决定是否进入“绿色通道”快速办理;进入的案件一律 贴“绿色标签,”即在配套的办案情况表上明确登记受理和结案时间,随案流转诉讼全过程;对出现不符合快审条件情况的个案,由部门负责人予以调整为一般程序,确保办案质量。三是限定办案时间,规定对延长拘留期限从严审批,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案件批捕前后的侦查期限分别控制在15日和30日内;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期限分别控制在5日和15日内;法院审理期限控制在10至15日内。据此,适用“绿色通道”案件一般可在80天内办结。
2004年初,笔者所在区院未检科通过积极沟通,与公、法两家达成共识,会签了相关意见并着手实践。在运作之始,我们采取了完善衔接机制、开展对口联系、梳理配套程序等多管齐下的推进措施,先后促成公安机关下发操作细则,解决了侦查环节具体运作及内外部衔接问题;促成公安机关选择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案,落实了进入“绿色通道”快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我们还建议法院加强独任审判的力量;优化简易程序的操作,从而切实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和督促支持。
(二)简案快审制度的优势初现
未成年人刑案适用简案快审机制运作近2年来,已有38起案件(39名涉案未成年人)从各阶段先后进入“绿色通道”快速审理,各诉讼环节都做到了用时比以往少于一半,并已全部做有罪判决,这些案件经督导检查都达到了质量要求标准。
总结试行情况,笔者感到该制度在两方面切实发挥了优势:首先,办案效率和维权意识得以提高。未成年人刑案“绿色通道”快审机制的运行,提高了各部门承办人的办案效率意识,大家在办案时明显加快了办案步骤,做到了“防拖”。同时,公安机关确立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案,与检、法加强联系沟通等的措施,也切实提升了办案人员关注未成年人刑案特殊审理的要求,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其次,为判决轻刑化创造了条件。比较以往每案平均诉讼活动全过程的151天来说,2004年4月1日以后在“绿色通道”内完成诉讼全过程的未成年人刑案,平均用时仅80天。如张X X盗窃案,被告人涉嫌盗窃数额1760元,诉讼活动历时2个月14天,被判处拘役4个月。而去年同期犯罪情节、数额均相当的盗窃案件,由于诉讼期已长达150余天,被告人只能被判处6个月左右刑罚。因此我们认为,适用“绿色通道”快审案件,明显缩短了办案时间,为法院判决轻刑化创造了条件。
三、制度发展的预测与展望
(一)对简案快审制度完善推广的思考
1.对具备推广可能的分析论证
首先,在建立快审制度前,我们认真进行了可行性调研,简单案件侦查、起诉等诉讼程序耗时过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办案人员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以及办案效率意识问题。一年多来的实践也证明了快审制度对解决积案不结问题、提高办案效率的显见作用。其次,实践证明,适用简案快审制度恰恰可以解决人员紧张与案件量多间矛盾的问题。快审制度的建立,促成了侦查部门设立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案,也为审判阶段的大量使用简易程序奠定了基础。第三,对于本市一个少年庭机构要对口四至五个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瓶颈”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案件的总数量并未减少,审判人员与案件数量的比例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要求部分简单案件缩短时间审理,因此可以以广泛适用简易程序简化案件审理达到快速审理、提高效率的目的。建议法院调整审理简繁案人员的比例,增加独任审判力量,同时公诉部门通过积极提出量刑建议、协助优化简易程序和突出法庭教育重点来配合和支持简易审理的广泛适用。
2.为保证案件质量的措施配套
对侦查阶段的深挖犯罪工作,要发挥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职责来督促和把关;对特殊检察质量,在建立快审制度的同时,我们设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深化了《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法律援助的意见》等一系列配套保障措施制度,规定进入“绿色通道”快审的案件,教育、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等等特殊检察工作全部前移至批捕阶段开始,采取提前开展的办法来保证特殊检察质量不受办案时间缩短影响。
(二)对简案快审制度发展前景的展望
1.放宽适用条件,扩大受益对象
由于是探索阶段,当初为了使快速审理制度能够正常推行,我们决定先从灌输快审理念着手,因而在快速审理制度中对进入“绿色通道”案件进行了较严格的条件限制,控制可适用快审制度的刑案数量,避免矫枉过正,造成办案部门的紧张抵制情绪而无法推进。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今后适用条件可以大大放宽,只要犯罪嫌疑人本人认罪,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充足,未成年人甚至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大部分都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审理。
2.发展简易诉讼,形成多元格局
目前,由于我们是基层办案实践部门而非立法决策机构,且在初步探索阶段,我们在设计快审制度时,指导思想是保守认识司法公正、程序正义概念,确定不遗漏任何法定诉讼程序规定,只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阶段办案期限作缩短规定,从而确保表面的绝对的“程序公正”。可以评价说这个快审制度,是一个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框架内的,既能明快处理案件,同时又能保障被告人享有公正而完整案件权利的制度。但是知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曾就诉讼效率的理念问题提出“效率包括追求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与追求结果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在快审制度探索运作一年多来,尽管适用“绿色通道”的案件审理时间已经大大缩短,但还有很多走程序的时间可以节省。如有些扒窃被当场抓获的刑事案件,现通过“绿色通道”快审诉讼全程需80天左右。而此类案件的所有事实及相关印证证据至多在一周内就可以达到审判要求,如果越过侦查、批捕、起诉环节,直接审判,这些案件最少可以在十天内判决,从而大大减少办案成本和看守费用,还能有效解决案件积压和超期羁押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目前运作的简案快审制度只是一个适应现实需求的过渡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后的将来,我们的诉讼法中除普通的程序之外,还应当有一个多元化的简易程序,设计以快速审案、简化程序等多种程序并存,规定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程序来达到速结案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