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技术背景下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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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非商业性的个人使用p2p共享虽然使网络信息发布与传播产生了划时代变革,但其不经作者许可,不支付报酬的分散式直接交互模式也对传统版权保护体系带来巨大冲击,诸多出版发行机构纷纷要求本国立法机构在法律层面上给予版权更全面的保护,全球范围内的“版权扩张运动”风起云涌。
  关键词 版权保护 版权权利体系 版权扩张 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一、P2P文件共享对现行版权法体系的挑战
  (一)p2p技术对作品传播模式的变革。
  伴随着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的数字技术革命,对作品的数字化、压缩、加工等功能的普及,给传统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使用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具体表现为:
  首先,新技术使得几乎所有传统的作品都可以数字化,而p2p共享则让数字化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变得更加迅捷和廉价。其次,质量日臻完美的作品复制件具备高度兼容性,使得作品复制件的传播变得异常简单,传统的大型出版商“垄断”发行的模式无疑将遭到削弱。再次,p2p共享使得拥有不同艺术风格的文本、图形、图象和声音的作者或所有者在共享平台下可以随心所欲地组合、增删、移位和重新排序,集体创作的色彩将空前增加,中心化与权威性的信息传播模式将被削弱,从而使“少数人垄断信息和文化的圣人时代结束了”。最后,p2p的传输功能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把作品信息从一个地方传送到其他任
  何地方,作品的广播将由过去的面向一般公众的“广播”(broadcasting),发展到面向人数有限的特定的用户群的“窄播”(narrowcasting),直至延伸为为公众中的每一位成员单独的“点播”(video on demand)。个性化的服务将是信息服务的发展方向。
  (二)p2p技术对现行网络版权保护机制的冲击。
  基于以上提及的新技术模式,以Bt为代表的“分散型P2P”软件将网络作品的传播带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
  新型p2p技术因其本身的特点而给版权保护体系带来的主要问题有:
  1、p2p信息共享模式的无中心性使得确认侵权责任者变得异常困难。与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相比,p2p共享没有单一的发布源,也无有能力的监管者,使得传统版权保护机制所依靠的版权人强大“垄断”地位与控制力在新模式下丧失殆尽。无数个体消费者在各自的共享中形成的海量信息共享就能使版权人难以找出某一非法侵犯版权作品的发布来源及最终侵权者。
  2、p2p共享中的信息交换运作模式使得上传与下载行为需要被重新定义,导致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困难。新型分散式p2p软件传输原理是充分利用用户在下载时没用上的上载带宽,因而在下载的同时也能进行上传,每一台计算机在查询与下载过程中,即是客户端又是服务端,下载与上传同时进行。在认定侵权时,很可能大多数用户并无上传的意思,但却干着实质侵权的“勾当”使版权保护无的放矢,而没有中央服务器的交互模式也使得替代责任无从落脚。这让版权人的权利诉求与司法救济针对的对象通过“责众” 的方式去实现,无疑增大了版权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难度。
  3、版权作品在网络信息数字存储模式下的虚拟存在形式的不可控性与传统的版权法理论中以有体物财产权独占性为版权保护模式基础不相适应。传统的版权保护客體是在强调版权人对作品复制件商业控制力的基础上,对非法复制传播者予以惩处来实现的。正因传统版权的性质带有垄断色彩才使版权人依靠作品的商业利用获得应得的利益。现在的局面是,一部作品的复制件一旦进入市场,进入某一消费者的计算机中,则很有可能会被高保真的数字技术复制出大量与原件一模一样的复制品并被传播出去,不管这种行为是基于慷慨的共享,还是为了非法牟利。最令人担忧的是,很多复制行为很可能是符合合理使用的,但这一行为实际上对作者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巨大冲击。
  二、p2p技术背景下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机制重构的必要性
  版权制度与版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衡版权人与大众之间的利益。从大众的角度看,p2p技术带来的变化有诸多合理与正当的因素,它的确很有可能在将来为网络带来革命性变化,现在的问题的是传统的版权法体系没能跟上技术进步的速度,但这不代表原有的版权理论可以彻底让位于技术革新。因为无论是从现实需求还是理论依据,坚持版权法的基本理念是实现知识福利不可动摇的前提与基础。基于此,重构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机制才显得尤为必要。
  (一)现实需求。
  当前版权扩张的趋势对利益平衡机制的影响。传统的版权产业中,版权人拥有对版权作品复制件出版发行控制的绝对优势,p2p技术带来的对传统传播模式的突破,让版权巨头们感到“不可容忍”,又苦于现行保护机制对此并无办法。对这一僵局的解决,版权巨头以代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财产权体系作为其对各国司法、立法施加影响, 挤压个人用户合理使用空间的理论武器,进行着一场针对侵权者(从范围上讲,可以说是与整个消费者群体)的“版权扩张运动”。
  1、版权人对现有版权保护模式的观点。
  (1)私法上对于版权人的权利限制偏多。对于现行保护方式,版权巨头们认为,著作权作为私权理应与传统财产权享有同等水平的保护,但与传统财产权相比,尤其是与物权相比时,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方式的多样性、彻底性均受限制。
  (2)公法上的保护力度不够。对于非法侵犯版权的行为不论是立法定性、司法裁判还是执法规范都不能令人满意。版权巨头普遍认为公法对版权的保护力度偏弱,普通的盗窃行为在很多情况下都会被处以重刑,但“盗窃”版权作品却往往不受任何刑事制裁,更何况这种“盗版”行为比一般盗窃在财产侵权上危害程度要大得多 。
  虽然基于“血汗主义”(sweat ofthe brow doctrine)原则 ,我们可以说版权人的诉求是合理的,但现行版权法的解决机制已无法平衡在已掌握了p2p共享技术的广大受众与拥有强大传统运作机制的版权人之间的利益。或许对于版权人而言,利益平衡只是空谈呓语,但对新版权利益平衡机制的需求,至少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来说,迫在眉睫。
  2、版权产业对版权保护的新要求。
  版权人既不能背离利益平衡的原则,因为这正是他们的权利受到保护的基础,也不能过分挤压受众的利益,因为那才是潜在的真正利益来源。为了得到更好的版权保护,版权业界提出要求扩大版权保护、变革保护机制的建议,具体而言主要为:
  (1)版权人要求赋予在传统版权法中不享有的控制其作品表演的普遍权利。由于p2p共享使得进行表演行为变得非常容易且成本低廉, 因而很多带有私利表演性质的公开表演或机械表演行为就既未得到授权允许,也未支付报酬从而造成版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失。
  (2)取消法定许可制度或减少其适用情形。法定许可的存在(或过滥)使得版权人在依靠自身合法权利获取利益时的议价博弈能力不能与财产权人相提并论。
  (3)提高公法领域对版权保护的力度,加大对版权侵权的刑事制裁。对于著作权,公法的保护力度则明显弱于对物权人财产的保护,因而版权人要求“公平”的待遇。
  (4)对侵权方式的监管标准应当予以修改。立法应当禁止不含反侵权的设备或软件进行销售以保护他们的技术措施与权利电子管理信息;同时应允许他们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标准安全技术”以区别非法和合法复制行为,并据此做出不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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