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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其一直作为习惯法制度为民间广泛使用,直到明朝正式入律,至《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颁布施行后,传统典权制度才完成了向近代典权的蜕变。2007年的《物权法》并未规定典权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典权制度丧失了价值没有生存发展下去的土壤了。典权制度在民事生活中仍然发挥着巨大作用。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将习惯法上的典权予以承认,使其作为习惯物权继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