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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制定本办法.rn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rn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人工授精等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