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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1999年12月21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此次废旧立新是根据2017年施行的中医药法和国家新要求,解决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我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提供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