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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借贷关系中隐藏着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但传统上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路径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应形成一个“网状”防控体系,即包括“政策-法律”、民间社会、市场三个子系统的“三位一体”的防控框架。如此,才能实施行之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防控对策
一、民间借贷关系中隐藏着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分散的民间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网络,通过借贷群体或机构,完成资金的集合过程,使资金从单个的几万、几十万放大到百万、几百万、千万乃至上亿,转给用钱者。如此,必然形成多种借贷关系,形成众多的资金链条。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社会风险就隐藏在其中。
具体考察,民间借贷互动关系隐含着社会风险的情况主要有几种:一是借贷双方缺少必要的程序和规则,存在着交易风险。二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存在支付风险。三是借贷双方信任关系不稳定,存在违约风险。四是单个“民间借贷圈”破裂导致圈内人利益受损,会引发小范围的社会冲突。五是多个“民间借贷圈”破裂,会引发较大范围的社会冲突,滋生社会风险。
时下,由于“金融改革”的有限性等原因,不断增长的、庞大的民间资金还会使民间借贷的规模扩大,民间借贷的地域还会扩展。由此,就存在资金链条断裂引发金融风险、社会风险的可能性。2011年以来,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山东青岛、陕西神木县、湖南长沙等地已经拉响“红色警报”。这些地方所出现的民间借贷风波正在警示我们:必须加强对民间借贷金融风险、社会风险的防范。
二、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对策
从实践上看,在“金改”以前和之后,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都主要是两种途径:一是政府的(政策)防控,二是法律的规范。但就历史和现实的情况看,这两种途径都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不能只看到“国家(法律-政策)”的作用,还应看到和充分发挥“社会(民间)”的功能作用,并将“国家”和“社会”这“两维”整合,形成一个“网状”防控体系。据我们的研究,这个体系是包括“政策-法律”、民间社会、市场三个子系统的“三位一体”的防控框架,在这个框架下,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法律——政策”与市场的“对接”: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基础建设”
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使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政策”反映、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二)“民间社会”与市场的融合:使民间借贷关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使民间借贷主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平等性的特征;使民间借贷主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竞争性的特征;使民间借贷主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法制性的特征;使民间借贷主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开放性的特征。
(三)“法律——政策”与“民间社会”的“链接”:民间借贷行为的显性化(“阳光化”)
1.给民间借贷合理的政策定位。要肯定民间借贷给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意义,要承认民间借贷是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民间借贷松紧要适度。
2.给民间借贷合理的法律定位。法律应给民间借贷一个定位:明确民间借贷具有合法性;要从法律上承认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3.减少各种主体对民间借贷的依赖:遏制民间借贷的畸形发展。金融改革,改善融资环境;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度;挤压“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遏制民间借贷的畸形发展。
4.民间借贷显性化的具体策略。对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提供民间借贷交易的正式环境(公开场所):因地制宜,创建民间借贷交易的正式环境。如,建立民间借贷交易中心、民间借贷市场、民间融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2)规范民间借贷的交易行为:促进民间借贷的非正式群体之间互动交易的非越轨性;建立形成民间借贷的非正式群体与民间借贷的正式群体之间沟通、交易的合法关系。
(3)引导民间借贷个体、群体、机构到公开场所交易,适当放开并切实规范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市场做出合符实际的规定,引导各类民间借贷行为主体参与到交易的正式环境、正式场所中去。
(四)“法律——政策”与“民间社会”的“接合”:民间借贷关系中各种资金链条风险的防控
1.防止民间借贷各种资金链条的连续扩展。“硬措施”:利用法律的权威制定相关规定,也可通过民间借贷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资金转手的上限次数以阻止资金链条过于扩展;可对民间借贷的“会”、民间借贷机构进行规范,防止民间借贷资金链条过分扩张;促进各个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组织之间的相互监督。“软措施”:可以通过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风险教育以及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劝导和忠告,防止自己被卷入到因为民间借贷链条过长而导致的危机中。
2.阻断互动链条上各借贷主体之间的非正常联系与往来。首先,要宣传做文明的民间借贷主体的重要性。其次,利用司法机关、协调组织以及社区组织协作阻断互动链条上各借贷主体之间的非正常联系与往来。最后,民间组织及家族群体等也可以作为阻断互动链条上各借贷主体之间的非正常联系与往来的一个方面。
3.主动帮助、安抚民间借贷中利益受损主体。根据当地民间借贷的发展程度建立相应的民间借贷社会保障的应急机制,主动帮助、安抚民间借贷中利益受损主体。
(五)“法律——政策”与“民间社会”的协同:构造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范机制
“法律——政策”与“民间社会”的协同主要是将两者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调控功能链接、融合起来,以达到整合多方力量、形成“网状”防控机制的目的。
1.推动诚信建设、建构民间借贷的信任关系。完善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建设;宣传诚信典型,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形成讲诚信的良好氛围;成立信用中介管理公司;成立贷款信用担保公司,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2.建立与完善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信息交流报告制度。
(1)农村社区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信息报告制度。在社区与乡镇政府之间建立定期的民间借贷信息报告制度。社区平时注意搜集本地民间借贷的有关信息,并进行整理、汇总,定期(如一个季度或半年报告一次)报告给乡镇政府。并注意收集信息的客观性、时效性、规范性。
(2)居委会、街道与县市政府之间的信息报告制度。要在居委会、街道与县市政府之间建立定期的(如一个季度或半年报告一次)民间借贷信息报告制度,形成一个上下联动、内外协调的民间借贷信息报告制度。
(3)民间组织与乡镇政府、县市政府之间的信息报告制度。在民间组织与乡镇政府、与县市政府之间建立常规性民间借贷信息报告制度,使有关民间借贷的信息“下情上达”。
(4)国家正式金融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在政府与各种国家正式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定期的(如一个季度或半年报告一次)民间借贷信息报告制度。国家正式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活动中所获取的民间借贷情况资料归类整理,报告给当地政府。
3.整合多方力量形成“网状”防控机制。政府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以及民间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政府机关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司法机关与民间调解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社区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
4.建立与完善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预警管理机制。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信息管理机制、预测预报机制、应急决策机制、责任强化机制、全程反馈机制。
(六)发挥“法律——政策”对“民间社会”的直接调控功能:阻止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生成与传递
1.制定针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范的“法律——政策”:实现民间金融的规范化。要明确清晰界定民间借贷中重要概念,如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推动民间金融交易的法律化,让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和监督下走向合法的金融活动。
2.形成系统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借贷市场准入以及登记、管理与监控制度,防范借贷风险;变革“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采用“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提升民间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注册备案和接受外部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采用监督和管理分离的办法;建立监测系统,及时做出风险预警和提示。
3.完善民间借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预测预警机制。二是信息披露机制。三是社会动员机制。四是快速响应机制。五是利益保护机制。六是恢复重建机制。
4.妥善调解与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发挥民事调解与仲裁的作用;鼓励、支持街道、社区、民间组织参与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
(七)发挥“民间社会”自我调节系统的功能:遏止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生成与传递
1.发挥乡规民约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调节制约功能。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教育引导优势;通过乡规民约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民间借贷关系、评价民间借贷过程;使乡规民约起到监督作用,促进民间借贷活动有序进行
2.发挥文化习俗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调节、制约作用。发掘事功思想的现代价值,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忘道义;发挥重商主义情结的积极作用、实现文化资源的转型发展;更新传统的社群观念(血缘群体观念、地缘群体观念)、培育新的地域文化。
3.发挥“社会资本”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调节、制约作用。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正面塑造“社会资本”、推进社会信任结构的现代转型;合理利用社会关系网络调节民间借贷关系,降低民间借贷活动的风险。
4.发挥民间组织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调节与制约功能。利用民间组织的规章制度对内部关系的调节与制约;民间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调,成立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自治组织;民间组织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协调,应发展法律咨询、财会服务等中介组织。
(八)“民间社会”的“塑造”:“法律——政策”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间接调控
1.培育公民社会促进民间借贷的理性、有序交易。
2.加强公民教育,减少民间借贷中的非理性行为。培育公共理性精神;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3.减少“隐规则”的负面影响、形成良好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坚持诚信为基,提倡诚信精神;引导月息确定,降低借贷风险;完善“入会”这种借贷途径;培育民间借贷类社会组织。
基金项目:本文是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温州民间借贷的互动行为链及社会风险研究——区域社会风险视角》(课题编号12JCSH01YB)和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二维空间”视域中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机制研究》(课题编号13BSH05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庞梦媛(1990-),女,河南,汉族,温州大学法政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郑严(1987-),男,浙江,汉族,温州大学法政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王尚银(1956-),男,贵州,汉族,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社会学理论。
【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防控对策
一、民间借贷关系中隐藏着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分散的民间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网络,通过借贷群体或机构,完成资金的集合过程,使资金从单个的几万、几十万放大到百万、几百万、千万乃至上亿,转给用钱者。如此,必然形成多种借贷关系,形成众多的资金链条。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社会风险就隐藏在其中。
具体考察,民间借贷互动关系隐含着社会风险的情况主要有几种:一是借贷双方缺少必要的程序和规则,存在着交易风险。二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存在支付风险。三是借贷双方信任关系不稳定,存在违约风险。四是单个“民间借贷圈”破裂导致圈内人利益受损,会引发小范围的社会冲突。五是多个“民间借贷圈”破裂,会引发较大范围的社会冲突,滋生社会风险。
时下,由于“金融改革”的有限性等原因,不断增长的、庞大的民间资金还会使民间借贷的规模扩大,民间借贷的地域还会扩展。由此,就存在资金链条断裂引发金融风险、社会风险的可能性。2011年以来,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山东青岛、陕西神木县、湖南长沙等地已经拉响“红色警报”。这些地方所出现的民间借贷风波正在警示我们:必须加强对民间借贷金融风险、社会风险的防范。
二、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对策
从实践上看,在“金改”以前和之后,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都主要是两种途径:一是政府的(政策)防控,二是法律的规范。但就历史和现实的情况看,这两种途径都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不能只看到“国家(法律-政策)”的作用,还应看到和充分发挥“社会(民间)”的功能作用,并将“国家”和“社会”这“两维”整合,形成一个“网状”防控体系。据我们的研究,这个体系是包括“政策-法律”、民间社会、市场三个子系统的“三位一体”的防控框架,在这个框架下,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法律——政策”与市场的“对接”: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基础建设”
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使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政策”反映、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二)“民间社会”与市场的融合:使民间借贷关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使民间借贷主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平等性的特征;使民间借贷主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竞争性的特征;使民间借贷主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法制性的特征;使民间借贷主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开放性的特征。
(三)“法律——政策”与“民间社会”的“链接”:民间借贷行为的显性化(“阳光化”)
1.给民间借贷合理的政策定位。要肯定民间借贷给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意义,要承认民间借贷是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民间借贷松紧要适度。
2.给民间借贷合理的法律定位。法律应给民间借贷一个定位:明确民间借贷具有合法性;要从法律上承认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3.减少各种主体对民间借贷的依赖:遏制民间借贷的畸形发展。金融改革,改善融资环境;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度;挤压“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遏制民间借贷的畸形发展。
4.民间借贷显性化的具体策略。对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提供民间借贷交易的正式环境(公开场所):因地制宜,创建民间借贷交易的正式环境。如,建立民间借贷交易中心、民间借贷市场、民间融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2)规范民间借贷的交易行为:促进民间借贷的非正式群体之间互动交易的非越轨性;建立形成民间借贷的非正式群体与民间借贷的正式群体之间沟通、交易的合法关系。
(3)引导民间借贷个体、群体、机构到公开场所交易,适当放开并切实规范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市场做出合符实际的规定,引导各类民间借贷行为主体参与到交易的正式环境、正式场所中去。
(四)“法律——政策”与“民间社会”的“接合”:民间借贷关系中各种资金链条风险的防控
1.防止民间借贷各种资金链条的连续扩展。“硬措施”:利用法律的权威制定相关规定,也可通过民间借贷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资金转手的上限次数以阻止资金链条过于扩展;可对民间借贷的“会”、民间借贷机构进行规范,防止民间借贷资金链条过分扩张;促进各个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组织之间的相互监督。“软措施”:可以通过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风险教育以及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劝导和忠告,防止自己被卷入到因为民间借贷链条过长而导致的危机中。
2.阻断互动链条上各借贷主体之间的非正常联系与往来。首先,要宣传做文明的民间借贷主体的重要性。其次,利用司法机关、协调组织以及社区组织协作阻断互动链条上各借贷主体之间的非正常联系与往来。最后,民间组织及家族群体等也可以作为阻断互动链条上各借贷主体之间的非正常联系与往来的一个方面。
3.主动帮助、安抚民间借贷中利益受损主体。根据当地民间借贷的发展程度建立相应的民间借贷社会保障的应急机制,主动帮助、安抚民间借贷中利益受损主体。
(五)“法律——政策”与“民间社会”的协同:构造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范机制
“法律——政策”与“民间社会”的协同主要是将两者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调控功能链接、融合起来,以达到整合多方力量、形成“网状”防控机制的目的。
1.推动诚信建设、建构民间借贷的信任关系。完善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建设;宣传诚信典型,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形成讲诚信的良好氛围;成立信用中介管理公司;成立贷款信用担保公司,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2.建立与完善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信息交流报告制度。
(1)农村社区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信息报告制度。在社区与乡镇政府之间建立定期的民间借贷信息报告制度。社区平时注意搜集本地民间借贷的有关信息,并进行整理、汇总,定期(如一个季度或半年报告一次)报告给乡镇政府。并注意收集信息的客观性、时效性、规范性。
(2)居委会、街道与县市政府之间的信息报告制度。要在居委会、街道与县市政府之间建立定期的(如一个季度或半年报告一次)民间借贷信息报告制度,形成一个上下联动、内外协调的民间借贷信息报告制度。
(3)民间组织与乡镇政府、县市政府之间的信息报告制度。在民间组织与乡镇政府、与县市政府之间建立常规性民间借贷信息报告制度,使有关民间借贷的信息“下情上达”。
(4)国家正式金融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在政府与各种国家正式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定期的(如一个季度或半年报告一次)民间借贷信息报告制度。国家正式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活动中所获取的民间借贷情况资料归类整理,报告给当地政府。
3.整合多方力量形成“网状”防控机制。政府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以及民间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政府机关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司法机关与民间调解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社区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
4.建立与完善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预警管理机制。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信息管理机制、预测预报机制、应急决策机制、责任强化机制、全程反馈机制。
(六)发挥“法律——政策”对“民间社会”的直接调控功能:阻止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生成与传递
1.制定针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范的“法律——政策”:实现民间金融的规范化。要明确清晰界定民间借贷中重要概念,如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推动民间金融交易的法律化,让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和监督下走向合法的金融活动。
2.形成系统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借贷市场准入以及登记、管理与监控制度,防范借贷风险;变革“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采用“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提升民间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注册备案和接受外部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采用监督和管理分离的办法;建立监测系统,及时做出风险预警和提示。
3.完善民间借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预测预警机制。二是信息披露机制。三是社会动员机制。四是快速响应机制。五是利益保护机制。六是恢复重建机制。
4.妥善调解与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发挥民事调解与仲裁的作用;鼓励、支持街道、社区、民间组织参与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
(七)发挥“民间社会”自我调节系统的功能:遏止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生成与传递
1.发挥乡规民约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调节制约功能。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教育引导优势;通过乡规民约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民间借贷关系、评价民间借贷过程;使乡规民约起到监督作用,促进民间借贷活动有序进行
2.发挥文化习俗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调节、制约作用。发掘事功思想的现代价值,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忘道义;发挥重商主义情结的积极作用、实现文化资源的转型发展;更新传统的社群观念(血缘群体观念、地缘群体观念)、培育新的地域文化。
3.发挥“社会资本”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调节、制约作用。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正面塑造“社会资本”、推进社会信任结构的现代转型;合理利用社会关系网络调节民间借贷关系,降低民间借贷活动的风险。
4.发挥民间组织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调节与制约功能。利用民间组织的规章制度对内部关系的调节与制约;民间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调,成立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自治组织;民间组织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协调,应发展法律咨询、财会服务等中介组织。
(八)“民间社会”的“塑造”:“法律——政策”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间接调控
1.培育公民社会促进民间借贷的理性、有序交易。
2.加强公民教育,减少民间借贷中的非理性行为。培育公共理性精神;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3.减少“隐规则”的负面影响、形成良好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坚持诚信为基,提倡诚信精神;引导月息确定,降低借贷风险;完善“入会”这种借贷途径;培育民间借贷类社会组织。
基金项目:本文是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温州民间借贷的互动行为链及社会风险研究——区域社会风险视角》(课题编号12JCSH01YB)和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二维空间”视域中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机制研究》(课题编号13BSH05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庞梦媛(1990-),女,河南,汉族,温州大学法政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郑严(1987-),男,浙江,汉族,温州大学法政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王尚银(1956-),男,贵州,汉族,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社会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