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方略

来源 :税务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power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零工经济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新经济模式,在实践中具有多种应用场景.本文在阐释零工经济概念、特征与商业模式的基础上,重点剖析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难点,借鉴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国际经验,从税制要素、税收征管机制、协同共治机制、维护国际税收权益等方面提出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方略.
其他文献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产物,其中,C2C模式平台经济借助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重新聚集和整合社会零散资源,能够提升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当前传统税收治理机制尚未完成数字化转型,无法在C2C模式平台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应不断完善C2C模式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机制,以更有效地应对C2C模式平台经济带来的挑战与冲击,促进C2C模式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公平、效率、国际竞争力原则博弈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rn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规模和人均收入迅速提高,但市场化进程的日渐深入也带来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徘徊在较高水平.由于市场经济本身无法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政府介入成为必然选择,而作为政府重要再分配政策工具的个人所得税被寄予厚望.但是,纵观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轨迹,会发现某些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改革措施似乎并未充分体现公平原则,甚至还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这种现象表明,公平虽然是个人所得税所追求的重要原则,但其
期刊
一、基本案情rnRackspace公司系一家在美国注册的云计算提供商,主要从事云托管服务(cloud hosting services)和数据仓储服务.2016和2017年,Rackspace公司为印度客户提供了云托管服务并收取了相应费用.
期刊
工业洁净室是指对空气洁净度、温度、湿度等参数按需进行控制的空间,具有密闭性较好的特点.新风系统为工业洁净室提供适当的温度和湿度范围内的洁净空气,同时能够实现关键设备的净化需求.新风设备常年运行,对于水、电、气等能源的消耗量较大.随着工业洁净室数量的不断扩增和设备的不断增加,新风系统的能源消耗随之增加.因此,实现节能减排显得尤为必要.新风处理是复杂的过程,需去除颗粒,同时还需合理调节空气的温度和湿度.可根据室外空气状况,以及室内新风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能量消耗的调整.以往新风系统的节能研究主要集中于换气次数、
在我国现有立法中,虽然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对消费者协会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却处于立法缺失状态.理论上,因惩罚性赔偿在功能上存在公益性质,因此消费者协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在惩罚性赔偿的公益性功能范围内具有赋予的可行性.可通过完善立法,如建立消费者协会的特殊代表制度、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公共利益评估机构等方式实现和保障消费者协会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税务机关实体化是实现机关工作提效和基层减负的新型税收治理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税收治理体系如何满足新时代发展和治理要求,是税务部门必须应对的问题.本文以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为例,探讨并分析实施基层税务机关实体化改革的原因、路径和初步成效,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如何完善改革工作组织架构、细化岗位职责体系、优化工作流程方法等问题提出思考与建议,以期为税务机关实体化改革和税收工作提质增效提供助益.
政府数字化转型在我国完善“数字中国”体系,推动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政府数字化转型影响因素的定量研究仍需完善与补充.本研究以资源基础理论为逻辑基石,从Grant标准的有形资源、无形资源、人力资源三个方面,建构其与政府数字化转型密切相关的概念模式,并给出了相应的研究假设;通过问卷法获取的数据,利用SPSS和AMOS解析数据、检验假设,针对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因子展开研究.研究结论为;基础资源是影响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积极因素;规章制度为政府数字化转型提供政策保障;树立正确的组织认知能够推动
我国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的实质性一步.进一步优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在充分认知现有制度特点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采取切实的措施,以增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和收入分配职能.
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解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是对行政机关行使属行政优益权范畴的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裁判规范.通过分析案例发现法院在适用该条时,对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条件、正当性来源各持己见,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存在相左认定.上述问题的产生是因第十六条自身作用有限,且其基础理论缺乏法律正当性.对此法院在审查中应将法律依据作为第十六条适用的前提,扩展适用民事法律规则事由予以审判.
居住权出现在民法典物权编的第十四章中,但学界对于居住权的存废仍然存在争议.事实上,在司法实践、养老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居住权入典都存在着必要性.必须正视的是,民法典草案中对于居住权的规定并不完备,例如在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人的家庭范围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都存在缺陷,我国在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时应当逐步打破传统人役权的限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居住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