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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不断增加,传统的以血缘家族利益为重的思想逐步淡化。因此,在现阶段,常常会出现财产继承纠纷等法律性问题,所以建立一个合理的法制性的继承制度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继承制度的概念的进一步理解,概述我国继承制度的现状,分析现阶段我国继承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可行建议。
关键词:继承制度;现状;问题;建议
一、我国继承制度的现状
所谓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根据继承的定义可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一种法律保护的合理关系。但是,由于拥有继承权的亲属之间容易在继承问题上存在纠纷,所以单凭继承的含义不足以能够使继承权得到保护,因此必须要有一套符合国情的继承制度来维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法制化不断进步与发展,尤其是依法治国以后,我国对继承制度的完善更加重视,并在继承制度上有了符合国情的创新。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有關继承制度的法律,来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并对继承条件和形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继承法》规定,我国的遗嘱形式主要有五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继承法》还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条也明确规定了继承的先后顺序。所以可见,我国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继承制度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法制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对于继承制度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以下就现阶段继承制度中存在的相应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性建议,从而促进我国继承制度更好地发展。
二、我国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存在矛盾
现阶段,我国继承制度属于无条件限定性继承制,这种制度较符合我国现有的国情,但是其性质导致其存在着相应的不足。这种制度虽然保护了遗产继承人的利益,但是往往也会存在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情况,而继承人在继承限额以外不具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遗产债权人由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其利益就会被损害,这种继承是十分不符合国家继承制度的完善的。所谓继承,就是有继承资产的权利,同样也有承担继承下来的债务的义务。生前将资产转移,破坏了债权人的合法机制,使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受到严重侵害,这一问题的发生必须找到合理的方法进行解决。
2.遗产清算制度有待完善
遗产清算制度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合理清算,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继承人所获得的财产。但是,目前我国所实行的遗产清算的原则为“当然”原则,这一原则的运作还存在相应的缺陷,它不同于其他国家规定的作出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制作遗产清册呈交法院等必经程序,不利于对遗产进行合理公平的管理与分配,也不利于对继承责任的合理认定。因此,对于继承制度的发展,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遗产清算制度。
3.对继承人范围设定过窄并且不全面
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按照婚姻关系和血亲关系而确定的,只限于二等血亲,仅有两个顺序,死者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均不在继承的范围之内。这一范围相对来说是十分狭窄的,在现实中存在的很多种情况,若只根据这种继承范围,是不能满足我国在继承方面所存在的亲缘关系的要求的。因此,在法律上扩大继承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继承制度的合理建议
1.建立遗产债权人的合理保护机制
在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合理保护,债权人也是如此,其权益不应因债务人的死亡而消失。针对我国继承人与继承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失衡问题,必须要建立一个较好的遗产债权人保护机制。首先,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继承人继承相应遗产时,必须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和相应债务进行合理调查;其次,改进现有的无条件限定性继承制,使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继承其相应的义务。
2.建立合理的遗产清算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遗产清算制度受到很大的重视。我国也需建立一个合理的遗产清算制度,将所有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合理清算,清算完毕后将遗产进行分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遗产合理公正的分配,也保证了继承的相关义务的合理分配。
3.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设定
对于继承人的范围设定,必须要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进行扩大,可以在我国现有的继承顺序基础上考虑特殊的继承关系,使继承关系不仅仅拘泥于形式,更贴近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实际情况,使继承制度更加完善。
四、结束语
继承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对于继承制度的探索,还需要一个更为深入的过程。因此,在法制化不断进步的今天,在人们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我国必须更好地规范继承制度的发展与创新,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罗泽真.论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J] .邵阳学院学报,2007,10(5):26.
[2]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王炼.论限定继承制度[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12.
[4]吴国平.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11(6):6-13.
作者简介:
张沁芊(1995~)女,汉,江苏苏州人,南京理工大学,2013级法学本科在读。
关键词:继承制度;现状;问题;建议
一、我国继承制度的现状
所谓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根据继承的定义可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一种法律保护的合理关系。但是,由于拥有继承权的亲属之间容易在继承问题上存在纠纷,所以单凭继承的含义不足以能够使继承权得到保护,因此必须要有一套符合国情的继承制度来维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法制化不断进步与发展,尤其是依法治国以后,我国对继承制度的完善更加重视,并在继承制度上有了符合国情的创新。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有關继承制度的法律,来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并对继承条件和形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继承法》规定,我国的遗嘱形式主要有五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继承法》还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条也明确规定了继承的先后顺序。所以可见,我国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继承制度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法制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对于继承制度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以下就现阶段继承制度中存在的相应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性建议,从而促进我国继承制度更好地发展。
二、我国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存在矛盾
现阶段,我国继承制度属于无条件限定性继承制,这种制度较符合我国现有的国情,但是其性质导致其存在着相应的不足。这种制度虽然保护了遗产继承人的利益,但是往往也会存在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情况,而继承人在继承限额以外不具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遗产债权人由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其利益就会被损害,这种继承是十分不符合国家继承制度的完善的。所谓继承,就是有继承资产的权利,同样也有承担继承下来的债务的义务。生前将资产转移,破坏了债权人的合法机制,使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受到严重侵害,这一问题的发生必须找到合理的方法进行解决。
2.遗产清算制度有待完善
遗产清算制度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合理清算,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继承人所获得的财产。但是,目前我国所实行的遗产清算的原则为“当然”原则,这一原则的运作还存在相应的缺陷,它不同于其他国家规定的作出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制作遗产清册呈交法院等必经程序,不利于对遗产进行合理公平的管理与分配,也不利于对继承责任的合理认定。因此,对于继承制度的发展,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遗产清算制度。
3.对继承人范围设定过窄并且不全面
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按照婚姻关系和血亲关系而确定的,只限于二等血亲,仅有两个顺序,死者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均不在继承的范围之内。这一范围相对来说是十分狭窄的,在现实中存在的很多种情况,若只根据这种继承范围,是不能满足我国在继承方面所存在的亲缘关系的要求的。因此,在法律上扩大继承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继承制度的合理建议
1.建立遗产债权人的合理保护机制
在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合理保护,债权人也是如此,其权益不应因债务人的死亡而消失。针对我国继承人与继承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失衡问题,必须要建立一个较好的遗产债权人保护机制。首先,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继承人继承相应遗产时,必须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和相应债务进行合理调查;其次,改进现有的无条件限定性继承制,使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继承其相应的义务。
2.建立合理的遗产清算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遗产清算制度受到很大的重视。我国也需建立一个合理的遗产清算制度,将所有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合理清算,清算完毕后将遗产进行分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遗产合理公正的分配,也保证了继承的相关义务的合理分配。
3.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设定
对于继承人的范围设定,必须要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进行扩大,可以在我国现有的继承顺序基础上考虑特殊的继承关系,使继承关系不仅仅拘泥于形式,更贴近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实际情况,使继承制度更加完善。
四、结束语
继承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对于继承制度的探索,还需要一个更为深入的过程。因此,在法制化不断进步的今天,在人们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我国必须更好地规范继承制度的发展与创新,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罗泽真.论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J] .邵阳学院学报,2007,10(5):26.
[2]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王炼.论限定继承制度[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12.
[4]吴国平.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11(6):6-13.
作者简介:
张沁芊(1995~)女,汉,江苏苏州人,南京理工大学,2013级法学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