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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要分析了按新会计准则下进行会计处理时出现的几个问题以及在实际会计处理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细节。
【关键词】 会计准则;改革;注意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提取坏帐准备的问题
按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的核算上,可以采用灵活的方法,即可以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分别设科目核算,也可以不设“预收帐款”科目,将预收帐款并入“应收帐款”科目核算心这样,就使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的依据“年末应收帐款余额”所包括的范围含糊不清。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导致两种错误的理解:一是按年末“应收帐款”总帐帐户余额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二是按年末“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借方余额合计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按“应收帐款”总帐帐户余额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应收帐款”中出现贷方余额的明细帐户,会抵减其他明细帐户的借方余额,使得应收帐款总额不实。尤其是对预收帐款不单独设科目核算的企业,发生的预收帐款在“应收帐款”科目中核算,在正常情况下,也会有一些“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出现贷方余额。
如果企业预收帐款金额较大,则“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的贷方余额对应收帐款总额的抵减作用会很大,年未按“应收帐款”总帐帐户余额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是不确切的。按“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借方余额合计数提取或清算坏账准备金,虽能清除“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贷方余额的抵减作用。 “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借方余额合计数,有时不能将企业全部应收帐款都包括进来,对“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分别设科目核算的企业,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的情况下,更好的是先预收一部分货款,然后发出成交的全部货物,一定时期以后再一次或分次收回剩余的差额款项。按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办法规定,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情况下,是以发出货物时作为收人的实现,会计核算上全额借记“预收帐款”科目,贷记有关收人等科目, “预收帐款”帐户就会出现借方余额,其实质是企业的应收帐款,将来也有收不回来的可能,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时,应把“预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借方余额也包括进来。为了保证企业年终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的正确性,应以企业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帐款”项目的金额作为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的依据。按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填列方法和规定,“应收帐款”项目应按“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帐户的借方余额合计填列,“预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出现借方余额的,也填人“应收帐款”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帐款”项目,能把企业的全部应收帐款都包括进来,反映的是企业真正的应收帐款总额。
二、资产评估减值处理问题
1.固定资产重估减值。对于固定资产重估减值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16一固定资产会计》第47款规定“……固定资产重估价引起的帐面净值的减少,应直接从收益中开支。但如此项减值与过去重估时的增值有关,而该项增值过去已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后来亦未冲销或加以利用,则应把这项减值以不超过过去人帐的增值额直接借记该科目”。(1)以前未重估过或虽重估过但未有增值的固定资产重估减值。对于以前未重估过或虽重估过但未有增值的固定资产按法定程序评估,如果重估价低于其帐面原值,应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将重估减值列为“营业支出”全部计人当期损益对企业的财务成果影响较大,企业也可以增设“递延损益”科目,在重估后的若干会计期间内分期转销。(2)以前已重估过并有增值的固定资产重估减值。以前已重估过并有增值的固定资产,如果原来重估时已将增值额增加了企业的“资本公积”,后来对并未冲销或加以利用,现在重估时发生减值,其减值额小于原来增加的“资本公积”,则此时应作冲减企业的“资本公积”处理;如果出现重估减值额大于原来的增值额,则应按原增值额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按其差额直接作为损益处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存货重估减值。《会计准则2一历史成本制度下存货的估计与列报》第32款规定:“……本期减记到可变现净值的金额也应借记本期损益”。存货重估减值,一般应直接记人当期“管理费用”科目,冲减当期利润。
三、关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期限问题
新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过程发生的借款利息、汇兑损益以办理竣工决算为界限,对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汇兑损益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汇兑损益计人财务费用,冲减当期损益。没有规定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办理竣工决算。有的单位固定资产早已交付使用,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竣工决算,甚至有的固定资产已报废还未办理竣工决算,造成固定资产购建成本不断增大,企业利润虚增。或者是有的单位固定资产虽早已交付使用,但人为地不进行验收,资产长期不转,利息、汇兑损益可以不列人财务费用而进人工程造价,无限地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成为企业用来调节利润的手段。
【关键词】 会计准则;改革;注意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提取坏帐准备的问题
按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的核算上,可以采用灵活的方法,即可以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分别设科目核算,也可以不设“预收帐款”科目,将预收帐款并入“应收帐款”科目核算心这样,就使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的依据“年末应收帐款余额”所包括的范围含糊不清。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导致两种错误的理解:一是按年末“应收帐款”总帐帐户余额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二是按年末“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借方余额合计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按“应收帐款”总帐帐户余额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应收帐款”中出现贷方余额的明细帐户,会抵减其他明细帐户的借方余额,使得应收帐款总额不实。尤其是对预收帐款不单独设科目核算的企业,发生的预收帐款在“应收帐款”科目中核算,在正常情况下,也会有一些“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出现贷方余额。
如果企业预收帐款金额较大,则“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的贷方余额对应收帐款总额的抵减作用会很大,年未按“应收帐款”总帐帐户余额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是不确切的。按“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借方余额合计数提取或清算坏账准备金,虽能清除“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贷方余额的抵减作用。 “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借方余额合计数,有时不能将企业全部应收帐款都包括进来,对“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分别设科目核算的企业,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的情况下,更好的是先预收一部分货款,然后发出成交的全部货物,一定时期以后再一次或分次收回剩余的差额款项。按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办法规定,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情况下,是以发出货物时作为收人的实现,会计核算上全额借记“预收帐款”科目,贷记有关收人等科目, “预收帐款”帐户就会出现借方余额,其实质是企业的应收帐款,将来也有收不回来的可能,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时,应把“预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借方余额也包括进来。为了保证企业年终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的正确性,应以企业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帐款”项目的金额作为提取或清算坏帐准备金的依据。按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填列方法和规定,“应收帐款”项目应按“应收帐款”所属明细帐帐户的借方余额合计填列,“预收帐款”所属明细帐户出现借方余额的,也填人“应收帐款”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帐款”项目,能把企业的全部应收帐款都包括进来,反映的是企业真正的应收帐款总额。
二、资产评估减值处理问题
1.固定资产重估减值。对于固定资产重估减值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16一固定资产会计》第47款规定“……固定资产重估价引起的帐面净值的减少,应直接从收益中开支。但如此项减值与过去重估时的增值有关,而该项增值过去已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后来亦未冲销或加以利用,则应把这项减值以不超过过去人帐的增值额直接借记该科目”。(1)以前未重估过或虽重估过但未有增值的固定资产重估减值。对于以前未重估过或虽重估过但未有增值的固定资产按法定程序评估,如果重估价低于其帐面原值,应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将重估减值列为“营业支出”全部计人当期损益对企业的财务成果影响较大,企业也可以增设“递延损益”科目,在重估后的若干会计期间内分期转销。(2)以前已重估过并有增值的固定资产重估减值。以前已重估过并有增值的固定资产,如果原来重估时已将增值额增加了企业的“资本公积”,后来对并未冲销或加以利用,现在重估时发生减值,其减值额小于原来增加的“资本公积”,则此时应作冲减企业的“资本公积”处理;如果出现重估减值额大于原来的增值额,则应按原增值额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按其差额直接作为损益处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存货重估减值。《会计准则2一历史成本制度下存货的估计与列报》第32款规定:“……本期减记到可变现净值的金额也应借记本期损益”。存货重估减值,一般应直接记人当期“管理费用”科目,冲减当期利润。
三、关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期限问题
新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过程发生的借款利息、汇兑损益以办理竣工决算为界限,对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汇兑损益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汇兑损益计人财务费用,冲减当期损益。没有规定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办理竣工决算。有的单位固定资产早已交付使用,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竣工决算,甚至有的固定资产已报废还未办理竣工决算,造成固定资产购建成本不断增大,企业利润虚增。或者是有的单位固定资产虽早已交付使用,但人为地不进行验收,资产长期不转,利息、汇兑损益可以不列人财务费用而进人工程造价,无限地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成为企业用来调节利润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