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公诉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部门的刑事侦查工作,并引导侦查人员收集提取证据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这里所说的介入,只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方法,并不是法律程序的常态。根据法律规定,公诉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应限于三种情况: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侦检双方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侦查的其他刑事案件。公诉引导侦查作为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实践性比较强的检察业务工作,如何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引导工作,确保侦诉任务圆满完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摆正自身位置,掌握介入尺度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行使公诉权,成败的关键在于引导的“质”与“效”。要充分实现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预期效果,做到不欠身、不越位,公诉人员必须认清自身角色,摆正自身位置,树立正确的工作思维与视角。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虽然部分是因为侦查部门办案能力弱,不能独立完成侦查取证任务所致,但并不能因此在介入活动中,把握不住尺度,随意发号施令。应当清楚,公诉引导侦查讲的是“引导”,而不是“领导”。要注意把握好度,可以伴随引导,随时指导,但不能完全代替。要切忌“主观臆断,擅自决定”。公诉部门提出引导性意见或建议时,应言之有法,言之有据,不可凭空想象,随意推测,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能否批捕、起诉等重大问题,不要擅自做主,随意决定。
二、出庭意识前移,引导思路正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庭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法律标准。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部门侦查取证中,一定要将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证据意识,前移到侦查取证活动之中,紧紧围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来引导侦查部门及时、全面、细致地收集提取证据。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部门侦查取证过程中,要善于做好侦查人员的思想引导工作,注重强化他们的证据意识,使他们认识到,侦查活动并不仅仅是为了侦破案件、抓获犯罪行为人,而最终是为了达到对犯罪行为人的起诉和判决,运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来增强侦查人员收集提取证据的主动性,以确保公诉引导侦查工作顺利实施。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部门侦查取证过程中,应时时处处考虑到审查起诉和法庭判决对证据的要求,善于将侦查阶段收集提取到的证据,放眼到将来的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之中去审查、去完善,努力使侦查阶段收集提取到的证据达到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
三、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取证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靠证据来证实的。在主体要件的取证上,一定要注意引导侦查人员收集提取有关行为人作案时的年龄、精神状态、个人具体身份等方面的证据,把这些方面的证据收集充分,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不然就有可能办错案件,或是定错罪名,或是出现管辖错误。在主观方面要件的取证上,一定要善于引导侦查人员收集提取有关作案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体行为事实、其他客观情况来查清判明作案人所持的主观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此故意还是彼故意,以便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进行正确认定。在客观方面要件的取证上,要引导侦查人员通过三个途径收集提取犯罪嫌疑人行为事实方面的证据,一是通过现场勘察提供的线索收集提取证据,包括作案工具、书信、体液、毛发、衣服碎片、纽扣、指纹、足迹等直接证据;二是通过证人证言提供的线索收集提取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证人讲述的所见所闻或者是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取证;三是通过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收集提取证据,通过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具体经过,从中找到可以调取收集的证据。在客体要件的取证上,要注意引导侦查机关不要忽视对能够证实行为人危害结果的证据的收集提取,如杀人案中的尸体及死亡认定书、伤害案中的伤情鉴定、盗窃案中赃物的价值认定、擅离玩忽职守案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这些证据往往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某一性质的犯罪的必要条件。
四、严把特征要求,确保证据质量
某个证据材料是否能够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关键是要看这个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的“三个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个特征”缺一不可。如果侦查部门获取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这“三个特征”要求,那么这些证据材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客观性讲的就是证据的真实性。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人员取证时,一定要鉴别和排除那些虚假的信息,把握那些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不能将无法查证的小道消息或道听途说的情况,以及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语言表述,当作证据来收集。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客观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作用。也就是说,公诉部门引导侦查人员所取的证据一定要与案件事实有关系,如果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关系,那就没有实际意义。证据的合法性也称为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出示和查证,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表现形式,否则其就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合法性不仅关系到证据的真实性,而且关系到其证明力的强弱,它是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也是确保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现实办案实践中,侦查部门往往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把握较好,而对证据的合法性把握不够。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取证中,要多在证据合法性上下功夫,确保证据收集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证据收集提取必须是侦查部门的人员;确保证据收集的形式合法,使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八种形式;确保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及时固定,保持好调取收集的证据应有的证明效力。
一、摆正自身位置,掌握介入尺度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行使公诉权,成败的关键在于引导的“质”与“效”。要充分实现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预期效果,做到不欠身、不越位,公诉人员必须认清自身角色,摆正自身位置,树立正确的工作思维与视角。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虽然部分是因为侦查部门办案能力弱,不能独立完成侦查取证任务所致,但并不能因此在介入活动中,把握不住尺度,随意发号施令。应当清楚,公诉引导侦查讲的是“引导”,而不是“领导”。要注意把握好度,可以伴随引导,随时指导,但不能完全代替。要切忌“主观臆断,擅自决定”。公诉部门提出引导性意见或建议时,应言之有法,言之有据,不可凭空想象,随意推测,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能否批捕、起诉等重大问题,不要擅自做主,随意决定。
二、出庭意识前移,引导思路正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庭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法律标准。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部门侦查取证中,一定要将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证据意识,前移到侦查取证活动之中,紧紧围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来引导侦查部门及时、全面、细致地收集提取证据。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部门侦查取证过程中,要善于做好侦查人员的思想引导工作,注重强化他们的证据意识,使他们认识到,侦查活动并不仅仅是为了侦破案件、抓获犯罪行为人,而最终是为了达到对犯罪行为人的起诉和判决,运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来增强侦查人员收集提取证据的主动性,以确保公诉引导侦查工作顺利实施。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部门侦查取证过程中,应时时处处考虑到审查起诉和法庭判决对证据的要求,善于将侦查阶段收集提取到的证据,放眼到将来的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之中去审查、去完善,努力使侦查阶段收集提取到的证据达到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
三、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取证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靠证据来证实的。在主体要件的取证上,一定要注意引导侦查人员收集提取有关行为人作案时的年龄、精神状态、个人具体身份等方面的证据,把这些方面的证据收集充分,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不然就有可能办错案件,或是定错罪名,或是出现管辖错误。在主观方面要件的取证上,一定要善于引导侦查人员收集提取有关作案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体行为事实、其他客观情况来查清判明作案人所持的主观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此故意还是彼故意,以便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进行正确认定。在客观方面要件的取证上,要引导侦查人员通过三个途径收集提取犯罪嫌疑人行为事实方面的证据,一是通过现场勘察提供的线索收集提取证据,包括作案工具、书信、体液、毛发、衣服碎片、纽扣、指纹、足迹等直接证据;二是通过证人证言提供的线索收集提取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证人讲述的所见所闻或者是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取证;三是通过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收集提取证据,通过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具体经过,从中找到可以调取收集的证据。在客体要件的取证上,要注意引导侦查机关不要忽视对能够证实行为人危害结果的证据的收集提取,如杀人案中的尸体及死亡认定书、伤害案中的伤情鉴定、盗窃案中赃物的价值认定、擅离玩忽职守案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这些证据往往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某一性质的犯罪的必要条件。
四、严把特征要求,确保证据质量
某个证据材料是否能够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关键是要看这个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的“三个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个特征”缺一不可。如果侦查部门获取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这“三个特征”要求,那么这些证据材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客观性讲的就是证据的真实性。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人员取证时,一定要鉴别和排除那些虚假的信息,把握那些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不能将无法查证的小道消息或道听途说的情况,以及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语言表述,当作证据来收集。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客观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作用。也就是说,公诉部门引导侦查人员所取的证据一定要与案件事实有关系,如果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关系,那就没有实际意义。证据的合法性也称为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出示和查证,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表现形式,否则其就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合法性不仅关系到证据的真实性,而且关系到其证明力的强弱,它是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也是确保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现实办案实践中,侦查部门往往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把握较好,而对证据的合法性把握不够。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取证中,要多在证据合法性上下功夫,确保证据收集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证据收集提取必须是侦查部门的人员;确保证据收集的形式合法,使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八种形式;确保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及时固定,保持好调取收集的证据应有的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