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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不免要接触到大量的统计信息。然而,在这些统计数据中,统计数据虚假现象却十分严重。本文详细分析了统计虚假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治理对策,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统计数据虚假
前言
进入信息时代后,信息来源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决策的及时性、正确性和有效性。然而当全国上下都关注经济发展时,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统计数据的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批评。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其效果都不得不大打折扣,甚至由于虚假信息的误导,造成许多决策的重大失误,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很大损失和浪费。对这一严重后果,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已认识到了,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但收效甚微。我认为统计数据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彻底根治,我们必须标本兼治,从基础抓起,从源头抓起。
一、统计数据虚假的成因
(一)统计体制的影响
体制不顺是造成统计失准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統计人员。”从理论上看,这种管理体制分工明确,覆盖广泛,政府各部门、地方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都有自身的统计工作,都能生产统计数据。从实践上看,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又是致命的,它使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受到损害,统计数据难以符合客观实际。其主要弊端如下:
1、人、财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分离造成“虚报、瞒报”。由于人、财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分离,使得统计工作的独立性较差,统计数据容易受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的行政干预。由于地方和部门统计机构的经费、干部任免主要由地方政府或部门决定,因此,地方或部门机制的干扰,尤其是一些与地方政府或部门领导业绩有关的数字更加容易受到干扰。虚报、瞒报在所难免。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宏观统计数据信息质量面临严峻挑战。
2、人、财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分离造成“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由于人、财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分离,使得国家统计局协调能力相对较弱。国家统计局与部委的分工不明确,相互间的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部门统计内部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重复统计与重复调查的现象较为严重,数出多门,相互矛盾。这一方面降低了统计数据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基层统计调查的负担,造成人、财、物浪费。
(二)统计方法的限制
统计方法的落后制约了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统计指标体系不够完善。在现行统计指标体系中,反映计划经济的指标较多,反映市场经济的指标较少;反映国有经济的指标较多,反映民营经济的指标较少;为领导服务的指标较多,为百姓服务的指标较少。既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难与国际惯例接轨。
2、统计技术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从统计调查技术来说,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一项调查内容多种调查方法长期同时运用,加大运行成本和工作量,造成同地区同时期、同部门的同一指标多个数据。传统的全面统计报表虽已大大缩小了统计范围,但在现有的统计单位中由于受到社会统计意识、义务服务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上报汇总数据的可信度日趋下降。全面统计笨重、费用大、滞后性的特点使之成了有渠道但不可靠、有数据但不好用,取舍两难。
3、缺乏科学的评判统计数据真伪的手段。各部门各专业的统计汇总数据,经常性地以经验来判断其真伪,没有引入现代数据统计方法和其他科学方法,一旦出现问题,往往造成措手不及而束手无策。对统计学的应用基本上还停留在社会经济统计学的内容上,现代统计方法基本上还未涉及。
(三)执法缺陷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在统计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一些缺陷,阻碍了统计行政执法的深入,影响了统计法的严肃性,统计法的地位受到严峻挑战。
1、统计执法环境差。在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阻挠执法工作的事件发生。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些领导为了自己的利益和政绩,而无视统计法的严肃性,不仅指使统计人员虚报、瞒报统计报表,而且在统计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时出面干涉,甚至阻挠执法工作的进行,使执法的效力大大降低,严格执法得不到安全保证。
2、统计执法力度弱。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过程中,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从整体上讲虽然已被打破,但新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却还没有真正完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也尚待健全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统计部门的执法观念和执法力度不强,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统计执法处理难。在实际工作中,统计执法碰到许多难题:一是统计违法案件涉及领导人员多,执法对象“硬”,小小统计人员“啃”不动;二是统计机构执法无行政处分权和经济处罚强制执行权,各地各级不少部门对统计执法认识不高,支持和配合不力,遇到复杂情况便进退两难;三是统计性质所决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地方各部门均处从属地位,服务职能决定了被动挨打的命运,统计搞假大多是领导“意思”,统计打假最终是打坏了统计人员,打垮了统计机构(上级统计打假,最终总是将责任落到下级统计机构和人员头上)。统计打假,望“水”兴叹,打亦难,不打又不行,只是苦了、冤了基层统计工作者。
二、根治虚假统计数据的法律对策
针对统计数据的虚假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严肃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对统计工作构成巨大的威胁,必须采取有力的根治措施。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做到标本兼治。
(一)根治统计数据虚假必须以统计体制的改革创新为中心统计体制的改革是各项统计改革组织保证,也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最重要的环节。统计自身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相对的独立性,这是统计产生和发展的基础。现行统计体制很难达到满足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它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统计科学,不改革现行管理体制,统计就无法“突出重围”,健康地发展。因此,当务之急是改革统计管理体制。按照统计的自身活动规律,建立反映灵敏、运转高效、机制灵活、数据真实的科学体制。
1、国家统计管理体制向人、财、物的垂直统一管理过渡。国家统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以三支调查队为基础,设立由国家统计局直接垂直管理的大区统计机构。机构的疏密及其人员多少的设置应根据各地区人口、基层单位等统计对象的分布加以安排,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口、企业较多,可以安排得密一些,内陆省份地广人稀,可以安排得疏一些。将县级统计机构经人员调整后纳入大区统计机构的直接管理之下,实行由国家统计局向下的、直接的、垂直的人财物的全方位管理。
2、政府统计部门机构设置向领域分工过渡。自80年代开始实施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后,统计部门对政府统计机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并增设了一些机构。现有的机构设置从整体上来看,缺乏统一的思路,机构间没有形成一个较为严谨的系统,各机构的工作内容也缺乏整体的考虑与安排。许多专业统计报表之间,普查、抽样调查与年报之间重复统计,数出多门,数据不同,这与机构设置的不合理,分工的重叠交叉及工作范围缺少约束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因此,对各专业统计机构的重新调整也是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统计业务的特点,按产业机构而不是按照调查方式来设置机构,一个专业统计机构负责一个领域调查,全部专业机构面对的领域就可以组成一个整体社会。对于某一个领域的统计,无论是运用传统的报表制度抽样调查,还是每隔几年的普查,都应该由这一机构负责。这样才能使对应领域的调查和数据得到通盘的考虑和安排,使报表制度、抽样调查、普查之间的数据合理衔接,不重不漏。
3、国家统计与部门之间向合理分工、互相依存的关系过渡。合理分工不仅是统计制度的问题,而且也是与统计管理体制的高效运行有着密切联系的。统计机构间的协调是统计系统求取一致性和高效性的必要条件。
要实现国家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合理分工,首先就是要统一规划。要从制度上分清哪些应该由国家统计负责,哪些应该由部门统计负责。并从国民经济核算的原则出发,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在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要实现资料共享。政府统计对部门统计所需要的资料不宜搞资料封闭或有偿服务,政府统计局应及时向部门统计提供宏观统计数据,重要的部门机构应及时向政府统计提供数据。应在国家、地方统计局与统计机构之间建立公共数据库,以实现数据共享。
(二)改革统计方法,完善统计技术,建立科学的统计数据质量监控系统
1、进一步完善统计技术。继续完善和改进多种调查方法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针对各地工作条件和发展水平的不同,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要体现统一设计,分级管理的思想,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满足国家报表任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适应统计信息需求对象多元化的指标,更好地反映各地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新动向。对于全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发展和完善。
2、建立科学的统计数据质量监控系统。建立一套可行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监控系统是数据质量的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监控系统是以统计数据产生过程,统计数据产生过程中各环节内影响因素和数据本身为象,通过现代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的客观性、一致性、有用性等方面进行有效的诊断和控制,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这种科学、直观和操作性较强的数据质量诊断系统,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对取得高质量的统计数据有了可靠保证。
(三)健全统计法规,强化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再好的法律也会失去作用,形同虚设。针对我国统计立法发展较慢与立法的尚不完善并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法性较差的现状,健全统计法规,强化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显得愈发重要。笔者认为,要拓宽思路,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执法措施和方法。
1、创造良好的统计执法环境。各级政府和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统计执法工作,要充分意识到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是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推动经济建设发展,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不断深入的重要工作。要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与支持,杜绝说情,为统计行政执法提供良好的环境。
2、努力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素质。统计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统计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人员的素质可分为外在素质和内在素质两个方面。外在素质包括执法人员的仪表、言行及工作作风,内在素质则是业务专业知识的技能。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社会礼仪、业务知识及必备技能的培訓,经常组织他们开展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培训,从而使执法人员熟练地掌握执法程序及相关知识。
3、建立一支独立的专职统计执法队伍。国家成立执法总队,各省设立执法支队,地县建立执法分队。专职统计执法人员的编制、经费归属上一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不受地方领导和管理,独立行使其职能,从而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不受地方领导的干扰和影响,保证统计执法的顺利进行。
4、加大统计执法的行政处罚力度。在统计执法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执法检查很严,但最终行政处罚结果在各方面的影响下力度太小,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要加大统计执法的行政处罚力度。可建立人民法院对统计行政处罚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把统计执法活动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制度相衔接。与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形成合力,发挥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结束语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我们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这一切都体现在一个基点上,即保证统计的独立性,客观、公正地、实事求是统计,杜绝虚假数据。
关键词:统计数据虚假
前言
进入信息时代后,信息来源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决策的及时性、正确性和有效性。然而当全国上下都关注经济发展时,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统计数据的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批评。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其效果都不得不大打折扣,甚至由于虚假信息的误导,造成许多决策的重大失误,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很大损失和浪费。对这一严重后果,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已认识到了,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但收效甚微。我认为统计数据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彻底根治,我们必须标本兼治,从基础抓起,从源头抓起。
一、统计数据虚假的成因
(一)统计体制的影响
体制不顺是造成统计失准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統计人员。”从理论上看,这种管理体制分工明确,覆盖广泛,政府各部门、地方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都有自身的统计工作,都能生产统计数据。从实践上看,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又是致命的,它使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受到损害,统计数据难以符合客观实际。其主要弊端如下:
1、人、财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分离造成“虚报、瞒报”。由于人、财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分离,使得统计工作的独立性较差,统计数据容易受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的行政干预。由于地方和部门统计机构的经费、干部任免主要由地方政府或部门决定,因此,地方或部门机制的干扰,尤其是一些与地方政府或部门领导业绩有关的数字更加容易受到干扰。虚报、瞒报在所难免。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宏观统计数据信息质量面临严峻挑战。
2、人、财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分离造成“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由于人、财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分离,使得国家统计局协调能力相对较弱。国家统计局与部委的分工不明确,相互间的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部门统计内部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重复统计与重复调查的现象较为严重,数出多门,相互矛盾。这一方面降低了统计数据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基层统计调查的负担,造成人、财、物浪费。
(二)统计方法的限制
统计方法的落后制约了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统计指标体系不够完善。在现行统计指标体系中,反映计划经济的指标较多,反映市场经济的指标较少;反映国有经济的指标较多,反映民营经济的指标较少;为领导服务的指标较多,为百姓服务的指标较少。既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难与国际惯例接轨。
2、统计技术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从统计调查技术来说,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一项调查内容多种调查方法长期同时运用,加大运行成本和工作量,造成同地区同时期、同部门的同一指标多个数据。传统的全面统计报表虽已大大缩小了统计范围,但在现有的统计单位中由于受到社会统计意识、义务服务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上报汇总数据的可信度日趋下降。全面统计笨重、费用大、滞后性的特点使之成了有渠道但不可靠、有数据但不好用,取舍两难。
3、缺乏科学的评判统计数据真伪的手段。各部门各专业的统计汇总数据,经常性地以经验来判断其真伪,没有引入现代数据统计方法和其他科学方法,一旦出现问题,往往造成措手不及而束手无策。对统计学的应用基本上还停留在社会经济统计学的内容上,现代统计方法基本上还未涉及。
(三)执法缺陷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在统计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一些缺陷,阻碍了统计行政执法的深入,影响了统计法的严肃性,统计法的地位受到严峻挑战。
1、统计执法环境差。在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阻挠执法工作的事件发生。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些领导为了自己的利益和政绩,而无视统计法的严肃性,不仅指使统计人员虚报、瞒报统计报表,而且在统计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时出面干涉,甚至阻挠执法工作的进行,使执法的效力大大降低,严格执法得不到安全保证。
2、统计执法力度弱。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过程中,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从整体上讲虽然已被打破,但新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却还没有真正完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也尚待健全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统计部门的执法观念和执法力度不强,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统计执法处理难。在实际工作中,统计执法碰到许多难题:一是统计违法案件涉及领导人员多,执法对象“硬”,小小统计人员“啃”不动;二是统计机构执法无行政处分权和经济处罚强制执行权,各地各级不少部门对统计执法认识不高,支持和配合不力,遇到复杂情况便进退两难;三是统计性质所决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地方各部门均处从属地位,服务职能决定了被动挨打的命运,统计搞假大多是领导“意思”,统计打假最终是打坏了统计人员,打垮了统计机构(上级统计打假,最终总是将责任落到下级统计机构和人员头上)。统计打假,望“水”兴叹,打亦难,不打又不行,只是苦了、冤了基层统计工作者。
二、根治虚假统计数据的法律对策
针对统计数据的虚假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严肃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对统计工作构成巨大的威胁,必须采取有力的根治措施。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做到标本兼治。
(一)根治统计数据虚假必须以统计体制的改革创新为中心统计体制的改革是各项统计改革组织保证,也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最重要的环节。统计自身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相对的独立性,这是统计产生和发展的基础。现行统计体制很难达到满足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它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统计科学,不改革现行管理体制,统计就无法“突出重围”,健康地发展。因此,当务之急是改革统计管理体制。按照统计的自身活动规律,建立反映灵敏、运转高效、机制灵活、数据真实的科学体制。
1、国家统计管理体制向人、财、物的垂直统一管理过渡。国家统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以三支调查队为基础,设立由国家统计局直接垂直管理的大区统计机构。机构的疏密及其人员多少的设置应根据各地区人口、基层单位等统计对象的分布加以安排,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口、企业较多,可以安排得密一些,内陆省份地广人稀,可以安排得疏一些。将县级统计机构经人员调整后纳入大区统计机构的直接管理之下,实行由国家统计局向下的、直接的、垂直的人财物的全方位管理。
2、政府统计部门机构设置向领域分工过渡。自80年代开始实施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后,统计部门对政府统计机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并增设了一些机构。现有的机构设置从整体上来看,缺乏统一的思路,机构间没有形成一个较为严谨的系统,各机构的工作内容也缺乏整体的考虑与安排。许多专业统计报表之间,普查、抽样调查与年报之间重复统计,数出多门,数据不同,这与机构设置的不合理,分工的重叠交叉及工作范围缺少约束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因此,对各专业统计机构的重新调整也是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统计业务的特点,按产业机构而不是按照调查方式来设置机构,一个专业统计机构负责一个领域调查,全部专业机构面对的领域就可以组成一个整体社会。对于某一个领域的统计,无论是运用传统的报表制度抽样调查,还是每隔几年的普查,都应该由这一机构负责。这样才能使对应领域的调查和数据得到通盘的考虑和安排,使报表制度、抽样调查、普查之间的数据合理衔接,不重不漏。
3、国家统计与部门之间向合理分工、互相依存的关系过渡。合理分工不仅是统计制度的问题,而且也是与统计管理体制的高效运行有着密切联系的。统计机构间的协调是统计系统求取一致性和高效性的必要条件。
要实现国家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合理分工,首先就是要统一规划。要从制度上分清哪些应该由国家统计负责,哪些应该由部门统计负责。并从国民经济核算的原则出发,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在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要实现资料共享。政府统计对部门统计所需要的资料不宜搞资料封闭或有偿服务,政府统计局应及时向部门统计提供宏观统计数据,重要的部门机构应及时向政府统计提供数据。应在国家、地方统计局与统计机构之间建立公共数据库,以实现数据共享。
(二)改革统计方法,完善统计技术,建立科学的统计数据质量监控系统
1、进一步完善统计技术。继续完善和改进多种调查方法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针对各地工作条件和发展水平的不同,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要体现统一设计,分级管理的思想,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满足国家报表任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适应统计信息需求对象多元化的指标,更好地反映各地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新动向。对于全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发展和完善。
2、建立科学的统计数据质量监控系统。建立一套可行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监控系统是数据质量的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监控系统是以统计数据产生过程,统计数据产生过程中各环节内影响因素和数据本身为象,通过现代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的客观性、一致性、有用性等方面进行有效的诊断和控制,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这种科学、直观和操作性较强的数据质量诊断系统,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对取得高质量的统计数据有了可靠保证。
(三)健全统计法规,强化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再好的法律也会失去作用,形同虚设。针对我国统计立法发展较慢与立法的尚不完善并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法性较差的现状,健全统计法规,强化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显得愈发重要。笔者认为,要拓宽思路,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执法措施和方法。
1、创造良好的统计执法环境。各级政府和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统计执法工作,要充分意识到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是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推动经济建设发展,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不断深入的重要工作。要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与支持,杜绝说情,为统计行政执法提供良好的环境。
2、努力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素质。统计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统计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人员的素质可分为外在素质和内在素质两个方面。外在素质包括执法人员的仪表、言行及工作作风,内在素质则是业务专业知识的技能。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社会礼仪、业务知识及必备技能的培訓,经常组织他们开展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培训,从而使执法人员熟练地掌握执法程序及相关知识。
3、建立一支独立的专职统计执法队伍。国家成立执法总队,各省设立执法支队,地县建立执法分队。专职统计执法人员的编制、经费归属上一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不受地方领导和管理,独立行使其职能,从而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不受地方领导的干扰和影响,保证统计执法的顺利进行。
4、加大统计执法的行政处罚力度。在统计执法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执法检查很严,但最终行政处罚结果在各方面的影响下力度太小,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要加大统计执法的行政处罚力度。可建立人民法院对统计行政处罚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把统计执法活动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制度相衔接。与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形成合力,发挥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结束语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我们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这一切都体现在一个基点上,即保证统计的独立性,客观、公正地、实事求是统计,杜绝虚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