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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开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不论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论是自营出门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