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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是体现国家科学技术创新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成果流失严重,凸显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问题。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当下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地位。科技成果作为一项包涵复杂智力劳动的知识产品,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激励与保障,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法律体系和制度支持,对于提高我国高校的技术创新水平进而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流失严重
近年来,我国高校科技产出硕果丰厚,科技论文和科技著作出版均明显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占据着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和源泉地位。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持续快速增长,根据《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2010)》显示,1985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高校累计专利申请总量为319595件,年平均增长率19.8%;累计专利授权总量为150029件,年平均增长率26.0%。①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表三),我国近年来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逐年递增,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但是高校快速的知识产权增长速度未能有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约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问世,但能够签约转化的不到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大约只占被转化成果的30.5%,实际上只有约10%的成果取得了经济效益。②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制定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资源配置、激励创新、政府管理等多重功能,是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工具。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法规;四是各大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
总体而言,我国已经逐步开始步入知识产权专业化管理,中央与地方各层次的制度规定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初见雏形。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复杂的系统工程,太过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因此保障作用甚微。以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为例,这样一个政策导向性文件在实践中成效甚微,如不上升到具体、有拘束力的法律层面,则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实质意义极其有限。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其中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进步法》等基本性法律的配套法律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術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相关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知识产权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教育政策等都被涵盖在创新政策之内,但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衔接与协调;其三,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没有关于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法律依据,知识产权在实践中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产权权属不清晰
由于过分强调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导致实践中大量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中,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尤为突出。国家法律规定尚缺乏具体细则,加之法律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发明人与单位在职务与非职务、本职与兼职发明成果的归属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上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科研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反而更注重能否申报项目奖励或者发表学术成果等与评定职称密切相关的内容,导致一些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条件的科技成果在开发阶段即丧失其新颖性,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甚至国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移转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机制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等,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并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痕迹较重,缺乏与市场经济的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甚至有的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性建议
(一) 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双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规范,方能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的制度支持,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也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著作权法》(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修订更新其中较为滞后的内容,强化高校知识产权激励导向,并结合近年来各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经验引导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观念和机构设置的创新。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专门规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机制,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个阶段提供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切实保证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需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2.创新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改革现有的高校科技成果评级体系,依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不同性质分门别类地制定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将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科学设计权重指标。实行有效的科研成果激励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加入科研经费投入,鼓励企业出资设立各类基金支持高校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对于校企合作的产学研项目给予政策优惠。同时,设置一部分基金专门奖励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并在工作业绩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合理的倾斜政策。
3.整合专业协调的科技成果转移机制
在高校内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专门进行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运营工作;可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专项基金或给予低息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更好地实现科技产权的经济效用。同时,将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申报、评估、确权和许可的整套技术转移体系,将核心知识产权交由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集中经营管理;以地区或高校联盟建立统一的校企对接平台,建立高校科技成果和技术人才数据库,建立企业需求发布平台和高校科技成果展示平台,以“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为导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综上,促进和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目前国家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的重要课题之一。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个阶段,通过逐步全面、有针对性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性、持续性的法律保障,以循序渐进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规范、有序运行之目标。
[注释]
①杨晨光:国家三大奖高校获奖比例超七成[N],中国教育报,2011-01-15.
②数据来自于《委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足1/10 技术成果浪费严重》,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hr/2013-03/12/c_124448858.htm,作者最新訪问于2013年5月23日.
[参考文献]
[1]玲瑶: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J],理论研究,2011年9月.
[2]张海戈,张宁,周立,胡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作用的认识与思考[J],开发研究,2010年第5期.
[3]王喜媛,叶明,许权利:高校在产学研合作中的科技成果转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4期.
[4]肖尤丹:我国大学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政策挑战[J],科技促进发展,2011年第7期.
[5]张晓玲,宋妍妮:高校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新思路[J],科技管理研究,2012年第8期.
[6]杨淑霞:高校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J].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7]刘康成: 国外高校的技术转移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科技与创新,2011年第3期.
[8]侯筱蓉,赵德春:基于产学研模式的高校技术创新管理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年第10期.
[9]李小田,完善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思考[J],中国轻工教育,2011年5月。
关键词: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地位。科技成果作为一项包涵复杂智力劳动的知识产品,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激励与保障,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法律体系和制度支持,对于提高我国高校的技术创新水平进而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流失严重
近年来,我国高校科技产出硕果丰厚,科技论文和科技著作出版均明显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占据着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和源泉地位。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持续快速增长,根据《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2010)》显示,1985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高校累计专利申请总量为319595件,年平均增长率19.8%;累计专利授权总量为150029件,年平均增长率26.0%。①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表三),我国近年来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逐年递增,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但是高校快速的知识产权增长速度未能有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约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问世,但能够签约转化的不到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大约只占被转化成果的30.5%,实际上只有约10%的成果取得了经济效益。②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制定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资源配置、激励创新、政府管理等多重功能,是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工具。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法规;四是各大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
总体而言,我国已经逐步开始步入知识产权专业化管理,中央与地方各层次的制度规定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初见雏形。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复杂的系统工程,太过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因此保障作用甚微。以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为例,这样一个政策导向性文件在实践中成效甚微,如不上升到具体、有拘束力的法律层面,则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实质意义极其有限。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其中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进步法》等基本性法律的配套法律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術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相关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知识产权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教育政策等都被涵盖在创新政策之内,但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衔接与协调;其三,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没有关于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法律依据,知识产权在实践中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产权权属不清晰
由于过分强调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导致实践中大量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中,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尤为突出。国家法律规定尚缺乏具体细则,加之法律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发明人与单位在职务与非职务、本职与兼职发明成果的归属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上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科研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反而更注重能否申报项目奖励或者发表学术成果等与评定职称密切相关的内容,导致一些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条件的科技成果在开发阶段即丧失其新颖性,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甚至国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移转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机制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等,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并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痕迹较重,缺乏与市场经济的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甚至有的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性建议
(一) 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双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规范,方能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的制度支持,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也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著作权法》(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修订更新其中较为滞后的内容,强化高校知识产权激励导向,并结合近年来各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经验引导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观念和机构设置的创新。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专门规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机制,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个阶段提供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切实保证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需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2.创新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改革现有的高校科技成果评级体系,依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不同性质分门别类地制定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将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科学设计权重指标。实行有效的科研成果激励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加入科研经费投入,鼓励企业出资设立各类基金支持高校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对于校企合作的产学研项目给予政策优惠。同时,设置一部分基金专门奖励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并在工作业绩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合理的倾斜政策。
3.整合专业协调的科技成果转移机制
在高校内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专门进行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运营工作;可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专项基金或给予低息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更好地实现科技产权的经济效用。同时,将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申报、评估、确权和许可的整套技术转移体系,将核心知识产权交由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集中经营管理;以地区或高校联盟建立统一的校企对接平台,建立高校科技成果和技术人才数据库,建立企业需求发布平台和高校科技成果展示平台,以“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为导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综上,促进和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目前国家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的重要课题之一。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个阶段,通过逐步全面、有针对性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性、持续性的法律保障,以循序渐进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规范、有序运行之目标。
[注释]
①杨晨光:国家三大奖高校获奖比例超七成[N],中国教育报,2011-01-15.
②数据来自于《委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足1/10 技术成果浪费严重》,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hr/2013-03/12/c_124448858.htm,作者最新訪问于2013年5月23日.
[参考文献]
[1]玲瑶: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J],理论研究,2011年9月.
[2]张海戈,张宁,周立,胡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作用的认识与思考[J],开发研究,2010年第5期.
[3]王喜媛,叶明,许权利:高校在产学研合作中的科技成果转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4期.
[4]肖尤丹:我国大学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政策挑战[J],科技促进发展,2011年第7期.
[5]张晓玲,宋妍妮:高校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新思路[J],科技管理研究,2012年第8期.
[6]杨淑霞:高校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J].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7]刘康成: 国外高校的技术转移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科技与创新,2011年第3期.
[8]侯筱蓉,赵德春:基于产学研模式的高校技术创新管理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年第10期.
[9]李小田,完善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思考[J],中国轻工教育,2011年5月。